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62 條(耕作地附屬物之範圍及其補充)

  1. 1.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2. 2.清單所載之附屬物,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承租人負補充之責任。
  3. 3.附屬物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出租人負補充之責任。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62 條:耕作地租賃附有農具、牲畜等附屬物,須於訂約時評定價值並繕具雙方簽名清單,附屬物滅失時依可歸責對象決定由承租人或出租人補充。

Q · 租地附帶的農具、牛壞了或死了,到底誰要賠?

依民法第 462 條,耕作地租賃附帶的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滅失時,責任歸屬看可歸責性:因承租人使用不當、保管不周等可歸責事由滅失者,由承租人負補充責任(第二項);因颱風、地震、牲畜自然老死等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滅失者,由出租人負補充責任(第三項)。判斷前提是訂約時已依第一項評定價值並繕具雙方簽名清單,否則滅失原因與原始狀態都難以證明。

白話解讀

你租了一塊田,地主順便把牛、犁、抽水馬達一起「送」你用。三年後到期,那頭牛因為老死沒了,誰賠?這條告訴你答案:訂約那天就要白紙黑字寫清單、雙方簽名、各拿一份,寫明每樣東西值多少錢。之後東西壞了、死了、不見了,責任的歸屬完全看「是誰的錯」:你用不當、照顧不周導致的,你補;天災、老死、意外(不是你能控制的),地主補。最關鍵的陷阱不在條文裡而在實務中:很多農民租地時嘴巴講講、沒做清單,等到幾年後結束租約要還東西,地主說「當初還給你一頭壯牛」,你說「當初那頭牛就瘦」,沒有清單就是口水戰,法官只能各打五十大板。那張簽名清單,是你結束租約時唯一的籌碼。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62 條為耕作地租賃附屬物之規範,要求當事人於訂約時就附帶之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評定價值、繕具清單並雙方簽名各執一份,並依「可歸責於承租人」與否,分別由承租人或出租人負附屬物滅失之補充責任,構成耕地租賃中附屬物管理與風險分配的基礎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462 條是什麼?

規範耕作地租賃附屬物的清單義務與滅失補充責任,是耕地租賃風險分配的基礎條文。

Q2租地附屬物清單一定要做嗎?

第一項明文要求訂約時評定價值、繕具清單、雙方簽名各執一份;沒做清單日後爭議幾乎無從證明。

Q3牛自己老死了承租人要賠嗎?

不用。自然老死屬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依第三項由出租人負補充責任。

Q4承租人把馬達用壞了誰負責?

使用不當屬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依第二項由承租人負補充責任,但出租人須能證明是承租人的錯。

Q5口頭約定附屬物有效嗎?

本條要求繕具清單並雙方簽名,口頭約定在舉證上幾乎無效,發生爭議時難以還原原始狀況。

Q6沒做清單還有救嗎?

非常被動,但可用照片、付款紀錄、證人補強,且第 463 條仍會扣除通常折耗,出租人不能要求賠新品。

Q7附屬物清單要寫什麼?

建議載明品項、數量、評定價值、現況描述與照片,由雙方簽名並註明日期。

Q8附屬物滅失的賠償時效多久?

視性質適用侵權 2 年(民法 197)或契約一般時效 15 年(民法 125),自滅失且知悉時起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BGB § 582a(Landpacht:Inventarübernahme zum Schätzwert,存量清單按估定價值承受與補充)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