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63 條(耕作地附屬物之返還)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但因使用所生之通常折耗,應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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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63 條規定,耕作地承租人應於租約終止時返還清單所載附屬物,不能返還者按清單價值賠償,但正常使用的折耗應扣除。
Q · 農地租約結束,房東附的農具一定要原樣還嗎?
依民法第 463 條,耕作地承租人在租約開始時依清單受領的附屬物(如農具、耕牛、灌溉設備),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必須原物返還;無法返還的,按當初清單記載的估價賠償。但條文但書明定,因正常使用所生的通常折耗應予扣除,承租人不必賠償設備自然老化的部分,只就清單價值減去折舊後的差額負責。沒有清單,本條即失去適用基礎。
白話解讀
租農地種田,房東連農具、牛隻一起借你用,這些東西在簽約的時候就列了清單、估了價。現在租約結束了,你得把清單上的東西還回去。還不出來?照清單上寫的價格賠。但這裡藏了一個對你有利的細節:正常使用產生的磨損折舊,要扣掉。也就是說,一頭牛你用了五年,當然比剛來的時候老了,這部分的價值下降不算你的責任。這條規定看起來很古典,但它背後的邏輯適用於所有「借別人的生產工具來賺錢,用完要還」的場景。清單是你的護身符,也是你的鎖鏈:清單上有的你必須還,清單上沒有的對方不能跟你要。所以當初簽約的那份清單寫了什麼、寫得多細,直接決定了你退場時要付出多少代價。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63 條為耕作地租賃的退場結算規範,要求承租人於租賃終止時,將依清單受領的附屬物原物返還出租人;不能返還者,按清單所定價值賠償,並扣除因正常使用所生的通常折耗。其核心是以清單為基準、以折舊為扣除權,劃定附屬物返還與賠償的責任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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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地租約結束,附屬物一定要原物返還嗎?▾
原則上要,但無法返還時可改按清單估價賠償,且正常使用的折舊應扣除。
Q2當初沒做清單,房東能要我賠農具嗎?▾
本條以「依清單所受領」為前提,沒清單就沒適用基礎,出租人須自行舉證那些物品確為其提供。
Q3通常折耗怎麼算?▾
法律沒固定折舊率,實務參考同類設備耐用年限與市場殘值,談不攏由法官或鑑定認定。
Q4用壞了和用舊了賠償一樣嗎?▾
不一樣。正常使用的折耗可扣除;人為不當操作造成的毀損滅失依民法第 462 條另負責任。
Q5附屬物返還請求權有時效嗎?▾
適用一般消滅時效 15 年(民法第 125 條),但拖越久舉證越困難,建議租約終止後儘速處理。
Q6我把舊農具換成自己買的新機器,舊的報廢了怎麼辦?▾
清單上記載的是舊機器,還不出來就按清單估價賠償,與你換的新機器價值無關。
Q7金額不大,一定要上法院嗎?▾
不必,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更快更省,調解成立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
Q8權利租賃也適用本條嗎?▾
依民法第 463 條之 1,權利租賃準用物之租賃規定,相關附屬物返還邏輯可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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