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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17 條(筆錄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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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筆錄須審判長與書記官簽名,不能簽名時依序遞補並附記事由,缺漏即構成程序瑕疵。

Q · 筆錄上沒有法官簽名,有效嗎?

要看有無附記事由,缺簽名又無事由就是程序瑕疵

依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筆錄原則上要審判長與書記官共同簽名;若有不能簽名的情形,法律安排遞補順序(資深陪席法官→書記官單獨→法官),但簽名者必須附記「正主為何不能簽」的事由。如果筆錄缺少應有簽名又沒有附記事由,其形式合法性即有疑問,在上訴時可作為攻擊筆錄真實性的程序理由之一。

深度解讀

一份法庭筆錄的真偽和完整性,最終繫於最後一頁的簽名。審判長簽、書記官簽,兩個簽名缺一不可,這是原則。但人不是機器,有時候審判長生病、調職、退休了,簽不了名怎麼辦?法律安排了一套替補順序:審判長不能簽,資深的陪席法官代簽;所有法官都不能簽,書記官單獨簽;書記官也不能簽,法官簽。不管誰簽,都必須附記「為什麼正主不能簽」的理由。聽起來像行政瑣事,但實務上這套規則直接影響筆錄的證據力。如果一份筆錄缺了該有的簽名又沒有附記理由,在上訴時可以被挑戰其真實性。整個判決可能因此出現程序瑕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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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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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17 條規定:「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