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程序筆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各當事人之聲明及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二、對於他造之聲明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及整理爭點之結果。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71 條規定準備程序筆錄須記載三事項:雙方攻擊防禦方法、對他造的陳述回應、爭點整理結果。
Q · 準備程序筆錄要記載哪些東西?
三項:雙方攻防、對他造的回應、爭點整理結果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1 條,準備程序筆錄必須記載三款事項:第一,各當事人的聲明及所用的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二,對於他造聲明及攻防方法的陳述;第三,依第 270 條之 1 整理爭點的結果。這份筆錄是合議庭未參與準備程序的法官認識案件的依據,筆錄沒記載的內容在後續審理中等於沒主張過。
法院的記憶只有一種載體:筆錄。準備程序中你說了什麼、對方承認了什麼、法官整理了哪些爭點,全部要寫進這份筆錄裡。271條規定了三樣東西必須記載:第一,你的聲明和你用的攻擊防禦方法;第二,對方對你主張的回應;第三,受命法官依270條之1整理出的爭點結果。這份筆錄的份量遠超過你的想像。合議庭的另外兩位法官在辯論時,手邊就是這份筆錄。他們沒有親自參加準備程序,對案件的第一印象就來自這幾頁紙。筆錄上寫了什麼,就是他們眼中的事實。筆錄上沒寫的,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過。
準備程序筆錄為民事訴訟準備程序中由書記官製作之正式紀錄,依民事訴訟法第 271 條應記載當事人之聲明與攻擊防禦方法、對他造主張之回應,以及爭點整理之結果,作為合議庭審理與後續上訴審查之基礎文件。
最好的時機是當場聲請更正,依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當事人可以請求將自己的陳述更正或補充記入筆錄。事後才發現可在下一次庭期陳報請求更正,但難度提高,因為法官會問為什麼當時簽名確認。內行人提示:養成習慣,每次開完庭立刻用手機記錄重點,對照下次收到的筆錄影本,有出入就在下次庭期第一件事請求更正。
不是。準備程序筆錄依第 271 條記載三項特定內容(雙方攻防、相互回應、爭點整理結果),言詞辯論筆錄依第 213 條記載辯論過程,兩者都是判決基礎文件。內行人提示:上訴時二審會同時調閱兩份筆錄,如果你的主張前後不一致,法官會對可信度打折扣,務必確保兩階段主張一致。
三款:各當事人聲明與攻擊防禦方法、對他造主張的回應、依第 270 條之 1 整理爭點的結果。
準備程序筆錄依 271 條重在爭點整理結果,言詞辯論筆錄依 213 條記載辯論全程,兩者功能與效力不同。
受命法官依第 270 條之 1 協同當事人確定的有爭執與不爭執事實及法律爭點,是後續審理的範圍。
合議庭指定承辦準備程序的法官,依第 272 條準用審判長部分權限,包含筆錄製作之監督。
確認自己主張入筆錄、確認對方承認入筆錄、核對爭點整理結果、簽名前逐行閱讀。
依第 216 條當場向法官聲請更正或補充記載,逾期事後主張記載有誤舉證難度極高。
他造口頭承認當下立即向法官確認記入筆錄,避免辯論時對方翻供否認。
二審調閱準備程序筆錄審查一審主張記載,若筆錄無記載則主張易被視為事後新主張。
兩者都是判決基礎,言詞辯論筆錄依 213 條有嚴格格式效力,準備程序筆錄重在固定爭點,功能互補不分強弱。
法律上未記載者於後續審理常被視為未主張,合議庭法官多以筆錄為據,風險極高應務必確認記載。
| 比較面向 | preparatory_record | oral_argument_record |
|---|---|---|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 271 條 | 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 |
| 記載重點 | 攻防方法、對他造陳述、爭點整理結果 | 言詞辯論之全部過程 |
| 主要功能 | 供合議庭未參與法官認識案件、固定爭點 | 記錄辯論進行、判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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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或外國之現行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準備程序筆錄,應將各當事人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記載明確。
準備程序筆錄,應將各當事人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記載明確。
準備程序筆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各當事人之聲明及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二、對於他造之聲明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及整理爭點之結果。
立法理由準備程序筆錄應記載之事項,除將現行法之內容分列於第一、二款外,並於增列之第三款規定:受命法官依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行事項及整理爭點之結果,亦應記載於準備程序筆錄,以求明確。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或外國之現行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準備程序筆錄,應將各當事人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記載明確。
準備程序筆錄,應將各當事人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記載明確。
準備程序筆錄應記載之事項,除將現行法之內容分列於第一、二款外,並於增列之第三款規定:受命法官依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行事項及整理爭點之結果,亦應記載於準備程序筆錄,以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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