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71 條(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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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71 條規定準備程序筆錄須記載三事項:雙方攻擊防禦方法、對他造的陳述回應、爭點整理結果。
Q · 準備程序筆錄要記載哪些東西?
三項:雙方攻防、對他造的回應、爭點整理結果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1 條,準備程序筆錄必須記載三款事項:第一,各當事人的聲明及所用的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二,對於他造聲明及攻防方法的陳述;第三,依第 270 條之 1 整理爭點的結果。這份筆錄是合議庭未參與準備程序的法官認識案件的依據,筆錄沒記載的內容在後續審理中等於沒主張過。
深度解讀
法院的記憶只有一種載體:筆錄。準備程序中你說了什麼、對方承認了什麼、法官整理了哪些爭點,全部要寫進這份筆錄裡。271條規定了三樣東西必須記載:第一,你的聲明和你用的攻擊防禦方法;第二,對方對你主張的回應;第三,受命法官依270條之1整理出的爭點結果。這份筆錄的份量遠超過你的想像。合議庭的另外兩位法官在辯論時,手邊就是這份筆錄。他們沒有親自參加準備程序,對案件的第一印象就來自這幾頁紙。筆錄上寫了什麼,就是他們眼中的事實。筆錄上沒寫的,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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