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71-1 條(獨任審判之訴訟事件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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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第270條之1闡明訴訟關係與第271條準備程序筆錄之規範,於行獨任審判之訴訟事件準用,當事人程序保障不因獨任而縮減。
Q · 獨任法官審的小案子也能做爭點整理嗎?
能。協議一樣有拘束力,筆錄效力相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70條之1(闡明訴訟關係程序)與第271條(準備程序筆錄記載)之規定,於行獨任審判之訴訟事件準用。這代表即使只有一位法官審理,他一樣可以命當事人協商爭點、做有拘束力的爭點整理,筆錄也一樣要完整記載並具相同證據效力。案件大小不是程序保障打折的理由。
深度解讀
台灣絕大多數的民事訴訟案件是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的,不是三人合議庭。你可能以為獨任審判的案子比較簡單,程序上也比較隨意,不需要什麼正式的爭點整理。271條之1用一句話否定了這個假設:前面270條之1和271條關於闘明訴訟關係、爭點協議、筆錄記載的所有規定,獨任審判一樣適用。這意味著即使只有一位法官審你的案子,他一樣可以命你退庭協商爭點、一樣可以做有拘束力的爭點整理、筆錄一樣要完整記載。立法者的意思很明確:案件大小不是偷工減料的理由,程序保障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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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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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