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規定,於行獨任審判之訴訟事件準用之。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第270條之1闡明訴訟關係與第271條準備程序筆錄之規範,於行獨任審判之訴訟事件準用,當事人程序保障不因獨任而縮減。
Q · 獨任法官審的小案子也能做爭點整理嗎?
能。協議一樣有拘束力,筆錄效力相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70條之1(闡明訴訟關係程序)與第271條(準備程序筆錄記載)之規定,於行獨任審判之訴訟事件準用。這代表即使只有一位法官審理,他一樣可以命當事人協商爭點、做有拘束力的爭點整理,筆錄也一樣要完整記載並具相同證據效力。案件大小不是程序保障打折的理由。
台灣絕大多數的民事訴訟案件是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的,不是三人合議庭。你可能以為獨任審判的案子比較簡單,程序上也比較隨意,不需要什麼正式的爭點整理。271條之1用一句話否定了這個假設:前面270條之1和271條關於闘明訴訟關係、爭點協議、筆錄記載的所有規定,獨任審判一樣適用。這意味著即使只有一位法官審你的案子,他一樣可以命你退庭協商爭點、一樣可以做有拘束力的爭點整理、筆錄一樣要完整記載。立法者的意思很明確:案件大小不是偷工減料的理由,程序保障不打折扣。
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為準用性條文,規定第270條之1(闡明訴訟關係程序)與第271條(準備程序筆錄記載)之規範,於行獨任審判之訴訟事件一體適用,確保獨任審判當事人享有與合議審判相同的爭點整理機制與筆錄程序保障。
法律上可以,本條就是授權依據。實務上是否進行取決於法官對個案的判斷。如果案件雖由獨任法官審理但爭議複雜,你可以主動向法官聲請進行爭點整理,法官通常不會拒絕,因為有助加速審理。
就第270條之1和第271條的規定而言,依本條準用後效力完全相同:爭點協議有拘束力、筆錄記載事項相同。差別在實務操作上,簡易案件的法官通常會把準備程序與辯論合併於同一天進行。
規定爭點整理與準備程序筆錄之規範於獨任審判事件準用,確保獨任審判當事人享有與合議審判相同的程序保障。
有。準用第270條之1後,協議的爭點範圍拘束力與合議審判完全相同。
準用是比照適用性質類似的情形,保留法官依個案調整程序密度的彈性;適用則是完全等同套用。
指第270條之1(闡明訴訟關係之程序)與第271條(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
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裁判,相對於三人合議庭,簡易與小額訴訟多採獨任審判。
開庭時或以書狀向獨任法官聲請,引用271條之1準用270條之1為依據,附爭點對照表。
把雙方有爭執與無爭執事項逐項列出,先把無爭議部分確認下來,縮小攻防範圍。
逐項確認爭點協議範圍記載無誤再簽名,其效力等同合議審判筆錄,是判決基礎文件。
簡易案件法官常把準備程序與辯論合併同日進行,要注意區分兩階段的不同法律效力。
就270-1與271而言效力完全相同:爭點協議有拘束力、筆錄效力相同,差別僅在實務庭期安排。
| 比較面向 | 獨任審判 | 合議審判 | 差異 |
|---|---|---|---|
| 爭點協議拘束力 | 有拘束力(準用270-1) | 有拘束力 | 完全相同 |
| 準備程序筆錄效力 | 判決基礎文件(準用271) | 判決基礎文件 | 完全相同 |
| 闡明訴訟關係程序 | 得適用 | 得適用 | 完全相同 |
| 實務操作 | 常與辯論合併同日進行 | 多分多次庭期 | 節奏不同,效力不變 |
前二條之規定,於行獨任審判之訴訟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準備程序有關事項之進行,於行獨任審判之事件,亦屬有其必要,尤以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不在公開法庭行之,對訴訟關係之闡明,更大有助益,故增訂本條規定。
準備程序有關事項之進行,於行獨任審判之事件,亦屬有其必要,尤以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不在公開法庭行之,對訴訟關係之闡明,更大有助益,故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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