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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70-1 條(闡明訴訟關係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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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四、其他必要事項。
  2. 2.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但指定期間命當事人為協議者,以二次為限。
  3. 3.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規定受命法官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經當事人協議之爭點原則上受拘束,辯論時不得任意變更,例外僅三種情形。

Q · 準備程序裡跟法官協議好的爭點,後面還能反悔嗎?

原則不能。經爭點協議者應受拘束

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項,當事人就受命法官整理或退庭協議的爭點,原則上應受拘束,辯論時不得任意變更。例外只有三種:經兩造同意變更、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協議結果顯失公平。「我後來想到新論點」不在例外之列。此外第2項允許法官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指定七日以下期間自行協商,並以二次為限。

深度解讀

這條規定了準備程序中最有殺傷力的一個環節:爭點整理與協議。受命法官會把雙方拉到一起(不一定在法庭,可以在會議室),讓你們各自把主張說清楚,然後「協議」哪些事情有爭議、哪些沒爭議。聽起來很公正?暗藏的致命細節在第三項:一旦你同意了某個爭點的範圍,原則上你就被拘束了。例如你在爭點協議中沒有把「精神慰撫金」列為爭點,後面你突然想追加這筆錢,法院可以拒絕你。更有趣的是第二項:法官可以叫雙方「暫時退庭」,給你們最多七天時間自己去協商,最多兩次。這不是法官偷懶,這是制度設計上刻意創造一個「沒有法官在場的談判空間」。很多案件的和解就是在這個空間裡達成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受命法官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準備書狀名詞
  • 爭點名詞
  • 陳明名詞
  • 拘束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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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規定:「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