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70-1 條(闡明訴訟關係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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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規定受命法官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經當事人協議之爭點原則上受拘束,辯論時不得任意變更,例外僅三種情形。
Q · 準備程序裡跟法官協議好的爭點,後面還能反悔嗎?
原則不能。經爭點協議者應受拘束
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項,當事人就受命法官整理或退庭協議的爭點,原則上應受拘束,辯論時不得任意變更。例外只有三種:經兩造同意變更、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協議結果顯失公平。「我後來想到新論點」不在例外之列。此外第2項允許法官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指定七日以下期間自行協商,並以二次為限。
深度解讀
這條規定了準備程序中最有殺傷力的一個環節:爭點整理與協議。受命法官會把雙方拉到一起(不一定在法庭,可以在會議室),讓你們各自把主張說清楚,然後「協議」哪些事情有爭議、哪些沒爭議。聽起來很公正?暗藏的致命細節在第三項:一旦你同意了某個爭點的範圍,原則上你就被拘束了。例如你在爭點協議中沒有把「精神慰撫金」列為爭點,後面你突然想追加這筆錢,法院可以拒絕你。更有趣的是第二項:法官可以叫雙方「暫時退庭」,給你們最多七天時間自己去協商,最多兩次。這不是法官偷懶,這是制度設計上刻意創造一個「沒有法官在場的談判空間」。很多案件的和解就是在這個空間裡達成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受命法官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準備書狀名詞
- 爭點名詞
- 陳明名詞
- 拘束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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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