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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70-1 條(闡明訴訟關係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四、其他必要事項。
  2. 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但指定期間命當事人為協議者,以二次為限。
  3. 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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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之協議:7日,2次
re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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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270-1 I 👩‍⚖️受命法官為📌闡明(使行準備程序之法官行事有據,並使準備程序之進行確能恰如其分)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 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四、其他必要事項。 II 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7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 Exc指定期間命當事人為協議者,以2次為限。 III 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當事人處分權;訴訟契約;自律性簡化爭點整理,整理出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者,🌂應受其拘束。 ⚠️若是單純爭點整理結果而非270-1爭點簡化協議,當事人不受拘束 * 「訴訟標的」可否爭點整理? 🔵肯定說(許士宦師):處分權主義 🔵否定說(姜世明師):爭點整理原則上是「事實上/主張階段爭點整理」(一貫性審查、重要性審查)出發;基於公益性不應承認「訴訟標的」之爭點整理,至多回歸訴之追加/變更相關規定審查合法性 Exc「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實務104台上207:協議爭點所列不爭執或無意見事項等同279自認,其後表示無意見也279但書轉化爲自認;🔵姜師認為是在坑當事人、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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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協議爭點所列不爭執事項,性質等同民訴279之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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