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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70 條(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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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2. 2.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3. 3.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4. 4.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行合議審判時,法院得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但調查證據以四種例外為限。

Q · 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可以自己調查證據嗎?

原則不行,僅四種例外才可以

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四種情形為限: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依法應在法院以外場所調查、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困難、兩造合意。除此之外,證據調查應保留給合議庭三位法官共同進行,以貫徹直接審理主義。

深度解讀

三個法官一起審你的案子(合議審判),其中一個會被指定為「受命法官」,在正式辯論之前先跟雙方坐下來,把案子的脈絡理清楚。這就是準備程序。受命法官的任務是「闡明訴訟關係」,白話說就是搞清楚你們到底在吵什麼、雙方的武器是什麼、有沒有什麼根本性的誤會可以先解決。但這裡藏了一個實務上極重要的限制:受命法官原則上「不能」自己調查證據。證據調查要留給三個法官一起做(直接審理原則)。只有四種例外情形才能由受命法官先去調查,包括證據在遠方、證據快毀損、依法不能在法院內調查、或雙方都同意。為什麼這個限制重要?因為證據調查是整個審判的核心,誰看過證據、誰聽過證人,會直接影響判決。如果只有受命法官一個人看了現場,另外兩個法官只看書面報告,你等於只有三分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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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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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規定:「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