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70 條(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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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行合議審判時,法院得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但調查證據以四種例外為限。
Q · 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可以自己調查證據嗎?
原則不行,僅四種例外才可以
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四種情形為限: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依法應在法院以外場所調查、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困難、兩造合意。除此之外,證據調查應保留給合議庭三位法官共同進行,以貫徹直接審理主義。
深度解讀
三個法官一起審你的案子(合議審判),其中一個會被指定為「受命法官」,在正式辯論之前先跟雙方坐下來,把案子的脈絡理清楚。這就是準備程序。受命法官的任務是「闡明訴訟關係」,白話說就是搞清楚你們到底在吵什麼、雙方的武器是什麼、有沒有什麼根本性的誤會可以先解決。但這裡藏了一個實務上極重要的限制:受命法官原則上「不能」自己調查證據。證據調查要留給三個法官一起做(直接審理原則)。只有四種例外情形才能由受命法官先去調查,包括證據在遠方、證據快毀損、依法不能在法院內調查、或雙方都同意。為什麼這個限制重要?因為證據調查是整個審判的核心,誰看過證據、誰聽過證人,會直接影響判決。如果只有受命法官一個人看了現場,另外兩個法官只看書面報告,你等於只有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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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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