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70 條(準備程序)
- 1.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 2.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 3.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 4.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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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行合議審判時,法院得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但調查證據以四種例外為限。
Q · 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可以自己調查證據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四種情形為限: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依法應在法院以外場所調查、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困難、兩造合意。除此之外,證據調查應保留給合議庭三位法官共同進行,以貫徹直接審理主義。
白話解讀
三個法官一起審你的案子(合議審判),其中一個會被指定為「受命法官」,在正式辯論之前先跟雙方坐下來,把案子的脈絡理清楚。這就是準備程序。受命法官的任務是「闡明訴訟關係」,白話說就是搞清楚你們到底在吵什麼、雙方的武器是什麼、有沒有什麼根本性的誤會可以先解決。但這裡藏了一個實務上極重要的限制:受命法官原則上「不能」自己調查證據。證據調查要留給三個法官一起做(直接審理原則)。只有四種例外情形才能由受命法官先去調查,包括證據在遠方、證據快毀損、依法不能在法院內調查、或雙方都同意。為什麼這個限制重要?因為證據調查是整個審判的核心,誰看過證據、誰聽過證人,會直接影響判決。如果只有受命法官一個人看了現場,另外兩個法官只看書面報告,你等於只有三分之一的法官真正理解你的證據。
法律定性
準備程序是民事訴訟行合議審判時,由法院指定庭員一人擔任受命法官,於言詞辯論前單獨進行的前置程序,目的在闡明訴訟關係、整理雙方爭點。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受命法官原則上不得自行調查證據,僅限第三項所列四種例外情形,藉此在訴訟經濟與直接審理主義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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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備程序跟正式開庭有什麼不同?▾
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一人主持,不在公開法庭,目的是整理爭點、闡明訴訟關係;正式言詞辯論由合議庭三位法官在公開法庭進行。關鍵是準備程序中整理出的爭點對辯論有拘束力,很多法官在準備程序就已形成初步心證。
Q2受命法官的決定可以上訴嗎?▾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的處置原則上不能單獨抗告,須等合議庭最終判決後,在上訴理由中一併主張準備程序的瑕疵。若受命法官做了超越其權限的證據調查(不符第三項四款例外),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的上訴理由。
Q3準備程序是什麼?▾
合議審判時由受命法官一人於言詞辯論前主持的前置程序,用來整理爭點、闡明訴訟關係,是案件從混亂走向清晰的翻譯過程。
Q4受命法官是什麼意思?▾
從合議庭三位法官中指定一人主持準備程序,負責闡明訴訟關係,但證據調查權受第三項四款限制。
Q5闡明訴訟關係是什麼意思?▾
由受命法官把雙方到底在爭什麼、各自的主張與證據、有無根本誤會釐清,整理成合議庭看得懂的爭點地圖。
Q6準備程序和言詞辯論差在哪?▾
準備程序一位受命法官主持、可不公開、整理爭點;言詞辯論三位法官公開進行、形成判決。準備程序之爭點對辯論有拘束力。
Q7收到準備程序通知要怎麼準備?▾
開庭前備齊完整書面主張與證據清單、文件帶正本影本、做好爭點對照表,回答受命法官時精確、不確定就說不確定。
Q8準備程序中要提出哪些東西?▾
所有防禦方法一次提出不要留一手、指出對方主張瑕疵、明確表達哪些事實不爭執以加速程序。
Q9怎麼要求三位法官一起調查證據?▾
若關鍵證據需現場調查,在準備程序明確表示不同意由受命法官單獨調查(拒絕第四款合意),要求合議庭全體到場。
Q10怎麼確認準備程序筆錄記載正確?▾
受命法官整理爭點時當場核對筆錄是否正確記載立場,發現錯誤立即更正,因為筆錄會成為合議庭判斷基礎。
Q11準備程序 vs 言詞辯論哪個重要?▾
兩者都重要,但很多法官在準備程序就形成初步心證,整理之爭點對辯論有拘束力,把準備程序當暖身的人常會後悔。
Q12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vs 合議庭調查差在哪?▾
受命法官調查限四種例外,且只有他親接觸證據;合議庭調查由三位法官共同進行,貫徹直接審理主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準備程序 | 言詞辯論 |
|---|---|---|
| 主持者 | 受命法官一人 | 合議庭三位法官 |
| 場所 | 可於辦公室或會議室,不限公開法庭 | 公開法庭 |
| 目的 | 闡明訴訟關係、整理爭點 | 就爭點進行辯論並形成判決 |
| 證據調查 | 原則不得,限第三項四種例外 | 合議庭直接調查 |
| 拘束力 | 整理之爭點對辯論有拘束力 | 形成最終裁判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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