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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民事訴訟法167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指定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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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2. 2.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7條授權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就其職務行為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效力與審判長相同,並準用第154至163條。

Q · 通知上是受命法官的名字,不是審判長,這算正式的嗎?

算。受命法官定的期日與審判長同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167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其職務範圍內的行為,有權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其法律效力與審判長指定者完全相同。你遲誤受命法官定的期限,後果跟遲誤審判長定的一模一樣,不會因為具名的不是審判長而「不算數」。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中,不是所有事情都由合議庭的審判長親自處理。很多調查證據、整理爭點、詢問當事人的工作,是由「受命法官」(合議庭指定的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他法院委託的法官)來做的。這些法官在執行任務時,也需要指定開庭日期、設定當事人提出文件的期限。這條規定授權他們可以自行決定期日和期間,不需要每次都回去問審判長。同時,審判長在指定期日和期間時適用的那套規則(第 154 條到第 160 條、第 163 條),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一體適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67條為法院內部職權分工的授權規範:合議庭指定的受命法官、受其他法院委託的受託法官,在其任務範圍內得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並準用審判長指定期日期間的規則(第154條至第160條、第163條),使準備程序與異地調查證據得以靈活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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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差在哪?

受命法官是同一個法院合議庭指定的成員,負責準備程序和調查證據。受託法官是其他法院的法官,因為案件需要在當地進行某些行為而受委託執行。兩者在民訴167條下都有相同的期日期間指定權限,受託法官筆錄效力與受命法官相同。

Q2受命法官定的期限,可以聲請延長嗎?

可以。民訴167條第二項準用第163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定的期間有重大理由時可聲請伸長或縮短,由受命法官自行裁定,不需回去請示審判長或合議庭。但法定不變期間(如上訴期限)受命法官也不能變更。

Q3受命法官定的期日算正式的嗎?

算。依民訴167條,受命法官指定的期日期間與審判長同效力,遲誤後果相同。

Q4民訴167條是什麼?

授權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並準用審判長指定期日期間規則的條文。

Q5什麼是受託法官?

受其他法院委託,在當地執行訊問證人、勘驗現場等行為的法官。

Q6準用第154至163條是什麼意思?

受命受託法官定期日期間時,比照適用審判長指定期日期間的同一套規則。

Q7收到受命法官通知該怎麼處理?

比照審判長通知對待:記下期日、依限到庭或提文件,不可因具名不同而忽視。

Q8怎麼向受命法官聲請延長期限?

於期限屆滿前以書狀或當庭,附重大理由向受命法官聲請伸長(167條準用163條)。

Q9向誰聲請延期,要回去問審判長嗎?

不用。由受命法官自行裁定,無須請示審判長或合議庭。

Q10不變期間可以靠167條延長嗎?

不行。法定不變期間(如上訴期限)受命法官也無權變更,只能伸縮一般指定期間。

Q11受命法官 vs 受託法官差在哪?

受命法官是同院合議庭成員;受託法官是受他院委託者,兩者期日期間指定權相同。

Q12受命法官的通知 vs 審判長的通知效力差在哪?

沒有差別。167條使兩者效力相同,不遵守的後果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受命法官受託法官
來源同一法院合議庭指定的成員受其他法院委託執行行為的法官
典型任務準備程序、爭點整理、調查證據異地訊問證人、勘驗現場等
期日期間指定權有(民訴167條)有(民訴167條)
筆錄效力與正式審理同與受命法官同,無高下

受命法官

來源
同一法院合議庭指定的成員
典型任務
準備程序、爭點整理、調查證據
期日期間指定權
有(民訴167條)
筆錄效力
與正式審理同

受託法官

來源
受其他法院委託執行行為的法官
典型任務
異地訊問證人、勘驗現場等
期日期間指定權
有(民訴167條)
筆錄效力
與受命法官同,無高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ZPO §§ 361, 362(beauftragter Richter / ersuchter Richter,受命・受託法官制度之祖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本節之規定,於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推事」修正為「法官」。

(0190913 制定)

本節之規定,於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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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67 條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