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67 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指定期日及期間)
- 1.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 2.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7條授權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就其職務行為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效力與審判長相同,並準用第154至163條。
Q · 通知上是受命法官的名字,不是審判長,這算正式的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67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其職務範圍內的行為,有權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其法律效力與審判長指定者完全相同。你遲誤受命法官定的期限,後果跟遲誤審判長定的一模一樣,不會因為具名的不是審判長而「不算數」。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中,不是所有事情都由合議庭的審判長親自處理。很多調查證據、整理爭點、詢問當事人的工作,是由「受命法官」(合議庭指定的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他法院委託的法官)來做的。這些法官在執行任務時,也需要指定開庭日期、設定當事人提出文件的期限。這條規定授權他們可以自行決定期日和期間,不需要每次都回去問審判長。同時,審判長在指定期日和期間時適用的那套規則(第 154 條到第 160 條、第 163 條),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一體適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67條為法院內部職權分工的授權規範:合議庭指定的受命法官、受其他法院委託的受託法官,在其任務範圍內得自行指定期日及期間,並準用審判長指定期日期間的規則(第154條至第160條、第163條),使準備程序與異地調查證據得以靈活進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受命法官定的期日算正式的嗎?▾
算。依民訴167條與審判長指定者同效力,遲誤後果相同。
Q2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差在哪?▾
受命法官是同院合議庭指定的成員;受託法官是受其他法院委託執行的法官。兩者在167條下都有期日期間指定權。
Q3受命法官定的期限可以聲請延長嗎?▾
可以。167條準用第163條,有重大理由時得聲請伸長,由受命法官自行裁定。
Q4收到受命法官通知不出庭會怎樣?▾
視為不到場,可能被拘提或產生擬制撤回等不利效果,與不理會審判長通知相同。
Q5受命法官在哪個階段出現?▾
多在準備程序、調查證據階段,由合議庭指定處理爭點整理與證據調查。
Q6受託法官做的筆錄效力比較低嗎?▾
不會。受託法官筆錄與受命法官筆錄效力相同,沒有「委託法院筆錄較低」這回事。
Q7不變期間受命法官能改嗎?▾
不能。法定不變期間(如上訴期間)受命法官也無權變更,只能伸縮一般指定期間。
Q8向受命法官聲請延期要回去問審判長嗎?▾
不用。由受命法官自行裁定,無須請示審判長或合議庭,這正是167條提升效率的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受命法官 | 受託法官 |
|---|---|---|
| 來源 | 同一法院合議庭指定的成員 | 受其他法院委託執行行為的法官 |
| 典型任務 | 準備程序、爭點整理、調查證據 | 異地訊問證人、勘驗現場等 |
| 期日期間指定權 | 有(民訴167條) | 有(民訴167條) |
| 筆錄效力 | 與正式審理同 | 與受命法官同,無高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