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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67 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指定期日及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2. 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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