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指定期日之限制)
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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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規定,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定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以保障訴訟參與人的休息權。
Q · 法院可以排星期日或國定假日開庭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5 條,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定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其他休息日」包含國定假日。所謂不得已,例如證人即將出國無法改期、急迫的保全程序等,由法官個案判斷。收到假日開庭通知時,正確做法是具狀異議並詢問不得已情形,而非直接缺席——缺席可能導致一造辯論判決。
白話解讀
法院不能隨便叫你星期天去開庭。這條白紙黑字寫著:期日原則上不得定在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背後的道理很直白,法院不是超商,訴訟參與人也是人,有休息的權利。但關鍵在那個但書「除有不得已之情形」。什麼叫不得已?證人即將出國且無法改期、急迫的保全程序、被告明天就要跑路。這些情形下法官可以破例。問題是,「不得已」的判斷權在法官手上,你覺得不得已跟法官覺得不得已可能完全不同。如果你收到一張星期日的開庭通知,你有權利質疑,但你不能直接不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為期日指定的限制規範,要求法院原則上不得將開庭、調查或言詞辯論等期日定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僅在有不得已之情形時,法官得例外為之。本條以「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結構,平衡訴訟迅速進行與當事人休息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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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可以排星期日開庭嗎?▾
原則不行,除非法官認定有不得已情形才能例外定假日期日。
Q2民事訴訟法 155 條的「其他休息日」包含國定假日嗎?▾
包含。國定假日屬休息日,原則上同樣不得定為期日。
Q3什麼叫「不得已之情形」?▾
如證人即將出國無法改期、急迫保全程序等,由法官個案判斷。
Q4收到假日開庭通知可以不去嗎?▾
不行。應先具狀異議,缺席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後果更嚴重。
Q5怎麼對假日開庭表達異議?▾
在期日前儘速具狀向法院詢問不得已情形並說明困難,留書面紀錄。
Q6雙方都同意週日開庭,法官可以排嗎?▾
當事人同意不等於不得已,但實務上法院更傾向認定有特殊情形。
Q7假日開庭通知不合法時誰來判斷?▾
不得已的判斷權在法官,當事人可異議但不能逕行缺席。
Q8本條和審判長定期日的職權有什麼關係?▾
第 154 條給法院指定期日職權,第 155 條是對該職權的時間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inciple | exception |
|---|---|---|
| 排定原則 | 星期日及休息日不得定為期日 | 有不得已之情形時得例外定之 |
| 判斷主體 | 法院依本條受限制 | 由法官就個案認定不得已 |
| 當事人不服時的做法 | — | 具狀異議、筆錄載明,不得逕行缺席 |
| 實務常見度 | 假日期日極少見 | 證人即將出國、急迫保全等情形偶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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