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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55指定期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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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規定,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定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以保障訴訟參與人的休息權。

Q · 法院可以排星期日或國定假日開庭嗎?

原則不行,除非法官認定有不得已情形才能例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5 條,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定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其他休息日」包含國定假日。所謂不得已,例如證人即將出國無法改期、急迫的保全程序等,由法官個案判斷。收到假日開庭通知時,正確做法是具狀異議並詢問不得已情形,而非直接缺席——缺席可能導致一造辯論判決。

白話解讀

法院不能隨便叫你星期天去開庭。這條白紙黑字寫著:期日原則上不得定在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背後的道理很直白,法院不是超商,訴訟參與人也是人,有休息的權利。但關鍵在那個但書「除有不得已之情形」。什麼叫不得已?證人即將出國且無法改期、急迫的保全程序、被告明天就要跑路。這些情形下法官可以破例。問題是,「不得已」的判斷權在法官手上,你覺得不得已跟法官覺得不得已可能完全不同。如果你收到一張星期日的開庭通知,你有權利質疑,但你不能直接不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為期日指定的限制規範,要求法院原則上不得將開庭、調查或言詞辯論等期日定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僅在有不得已之情形時,法官得例外為之。本條以「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結構,平衡訴訟迅速進行與當事人休息權的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可以排國定假日開庭嗎?

原則上不行。第155條的「其他休息日」包括國定假日。但「不得已」的例外同樣適用。實務上國定假日開庭比週日更罕見,因為法院本身多數人也放假,行政支援困難。

Q2我跟對方都同意週日開庭,法官可以排嗎?

當事人同意不等於符合「不得已之情形」。嚴格來說法官仍須依本條判斷。但實務上,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會更傾向認定有特殊情形。

Q3法院可以排星期日或國定假日開庭嗎?

原則不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55條,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定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由法官就個案認定是否例外。收到通知應先具狀異議,不可逕行缺席。

Q4法院可以排星期日開庭嗎?

原則不行。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期日不得定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僅在不得已情形下法官得例外。

Q5民事訴訟法 155 條的「其他休息日」是什麼?

指星期日以外依法令放假之日,包含國定假日在內,原則上同樣不得定為期日。

Q6什麼叫「不得已之情形」?

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證人即將出國無法改期、急迫的保全程序等,由法官就個案判斷。

Q7民事訴訟法 155 條保護的是什麼?

保護訴訟參與人的休息權,是程序法中少數直接以人的尊嚴為由限制法院排程的規定。

Q8收到假日開庭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確為休息日→評估出席障礙→期日前具狀異議並詢問不得已情形→維持出庭準備,切勿缺席。

Q9假日開庭異議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無特定時效,但應在期日前儘速提出,越早法院越有時間調整排程。

Q10怎麼證明法院的假日期日不合法?

要求法院說明「不得已之情形」,若無法說明,可於筆錄載明異議保留爭執,作為書面紀錄。

Q11假日開庭異議書狀怎麼寫?

載明案號、所定期日為休息日、自身困難,並請求法院說明排定假日的不得已情形。

Q12民訴 155 條 vs 第 154 條差在哪?

154 條賦予審判長指定期日的職權,155 條是對該職權在時間上的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incipleexception
排定原則星期日及休息日不得定為期日有不得已之情形時得例外定之
判斷主體法院依本條受限制由法官就個案認定不得已
當事人不服時的做法具狀異議、筆錄載明,不得逕行缺席
實務常見度假日期日極少見證人即將出國、急迫保全等情形偶見

principle

排定原則
星期日及休息日不得定為期日
判斷主體
法院依本條受限制
當事人不服時的做法
實務常見度
假日期日極少見

exception

排定原則
有不得已之情形時得例外定之
判斷主體
由法官就個案認定不得已
當事人不服時的做法
具狀異議、筆錄載明,不得逕行缺席
實務常見度
證人即將出國、急迫保全等情形偶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訴訟規則第 35 条(期日は、やむを得ない場合に限り、日曜日その他の一般の休日に指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66조(공휴일 등의 기일 지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公示送達,法院書記官應作證書附卷,記明其事由及年、月、日、時。

(0231219 制定)

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0190913 制定)

公示送達,法院書記官應作證書附卷,記明其事由及年、月、日、時。

(0231219 制定)

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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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規定:「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