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9 條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的期日與期間,除非另有特別訂定,計算方式一律依民法總則第五章(第 120 至 124 條)辦理。
Q · 合約或判決上的「幾日內」到底怎麼算?
除非另有特別訂定,一律照民法 119 至 124 條算
依民法第 119 條,凡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含契約)所定的期日與期間,只要當事人沒有「特別訂定」,計算方式就一律套用民法總則第五章規定:起算看第 120 條(始日不算入)、終止看第 121 條、末日遇休息日順延看第 122 條。本條是適用範圍的總開關,真正的計算規則在後面幾條。
法律世界裡,每一個「期限」都是一顆定時炸彈。訴願 30 天、上訴 20 天、消滅時效 15 年、退貨 7 天,遲一秒你的權利就永遠消失。但這些「天」到底怎麼算?從收到公文那一刻起算嗎?還是從隔天?星期天要不要算進去?放假日遇到怎麼辦?這些問題聽起來很瑣碎,但它們決定了你的訴訟會不會被程序駁回。民法第 119 條就是整個法律世界的「時間計算基準」。只要沒有特別規定,所有法令、審判、契約裡寫到的「期間」,全部統一用民法總則第五章這幾條來算。這條本身不告訴你怎麼算(那是後面幾條的事),它告訴你的是:當你在合約裡寫「7 日內」、當法院判決書上寫「20 日內上訴」,這些字背後的計算規則已經被這條鎖定了,你不能自己發明。
民法第 119 條為期間計算章的適用範圍宣告條文。它規定:凡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均依民法總則第五章(第 120 至 124 條)之規定,藉此建立全法律體系統一的時間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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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的合約有「特別訂定」,就按合約走;沒有的話一律套民法第 120 條到第 122 條。關鍵是「特別訂定」必須寫得明確,寫「7 日內」不算,寫「自今日起連續 7 個自然日(含假日)」才算。如果你是合約起草方,想偏離民法預設,就把計算方式寫得越具體越好,別讓法官有解釋空間。
因為這條是「適用範圍宣告」,它告訴所有其他法律:你們沒特別規定的時候,都來用我這套。刑法、民訴法、行政程序法裡很多期間規定都回頭引用民法第 119 條到第 124 條。當你在其他法律找不到某個期間怎麼算時,永遠記得回來翻民法總則第五章,那是最後的答案。
沒有特別訂定就一律照民法 119 條導向第 120 至 122 條:始日不算入、隔日起算、末日遇休息日順延。
期間計算章的適用範圍宣告條文,宣告所有法令、審判、合約的期日期間沒有特別訂定就依民法總則第五章算。
明確排除民法預設計算方式的約定,須寫得極度具體(如『自當日起連續 7 個日曆日含假日』),模糊寫法無效。
期日是不可分割的特定時點(某一日);期間是有起點到終點的一段時間,兩者計算規則不同。
依第 120 條始日不算入,收到判決那天不算,從隔天起算 20 日;末日遇假日依第 122 條順延。
依第 122 條,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次一上班日為末日。
把計算方式寫到沒有解釋空間,例如明列『含假日』『自簽約當日起算』『以日曆日連續計算』。
依第 121 條,以月定期間者算至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日前一日為末日,不是固定 30 天。
刑法第 10 條等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無特別規定時才回到民法第 119 條的計算邏輯。
特別訂定優先,但必須明確;不明確就視為沒有約定,回到民法預設。
| 面向 | 民法預設(無特別訂定) | 合約特別訂定 |
|---|---|---|
| 計算依據 | 一律依民法 120-124 條 | 依合約明確約定的算法 |
| 始日是否計入 | 始日不算入(第 120 條) | 可約定自當日起算 |
| 末日遇休息日 | 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第 122 條) | 可約定不順延、照日曆日 |
| 成立要件 | 自動適用,無須約定 | 須寫得明確具體,模糊寫法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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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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