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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4438 號
要旨
關於兒童福利法第十六條所定三個月繼續安置期間,七十二小時兒童保護緊安置期間之終止點適逢休息日或機關下班時間,是否延長至次日機關上班時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民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故期日及期間之計算,如未有特別規定或訂定時,則應適用民法總則編第五章期日及期間之規定。關於兒童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三個月繼續安置期間,該期間之末日適逢休息日,該法未有特別規定,參照上揭說明,自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關於期間終止延長之規定。
二 另於該法同條項定兒童保護緊急安置期間七十二小時 (以時定期間)之終止點適血休息日或機關下班時間,是否延長至次日機關上班時,該法及民法均未有規定,經查似亦無相關學者及實務見解可資參考。宜否就具體個案,請主管機關與司法院商議,由值日法官依法裁定,以資解決,請本於主管機關之立場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