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0834 號
要旨
期日及期間之計算,按民法第 119 條規定,於未有特別規定或訂定時,始適用民法總則編第 5 章期日及期間規定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故關於期日及期間之計算,僅於未有特別規定或訂定時,始適用民法總則編第五章期日及期間之規定。本案台北市萬華區頂○社區發展協會籌備會決議已明定自八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公告徵求會員入會,揆諸首揭說明,自無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規定之適用。又其截止日期八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適逢星期日,得否延長一日乙節,宜視該籌備會決議時是否已考量該截止日期適逢星期日而當天亦應受理會員入會申請之情形而定之。如已予考量而仍決議星期日為截止日,即屬上開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中所稱「特別訂定」之情形,當無適用同法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而予以延長一日之可言。惟如未予考量,且當天亦未準備受理會員入會之申請時,似可認無上開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中所稱「特別訂定」之情形,則應適用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而予以延長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