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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期日之告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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