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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期日之告知)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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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規定,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命到場,或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與書面送達通知書有同一效力。

Q · 法官在法庭上口頭說了下次開庭日期,我沒收到書面通知書,算被通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但書,審判長當庭面告所定期日並命你到場,或你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與書記官送達通知書有同一之效力。也就是說,法官在法庭上口頭告知下次開庭日期的那一刻,你就已被合法通知;即使書面通知書因地址問題寄丟,缺席的後果(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仍算在你身上。

白話解讀

法官排好開庭日期之後,書記官必須製作通知書送達給所有訴訟關係人。這是原則。但這條真正需要你刻在腦子裡的是那個但書:如果審判長當庭直接告訴你「下次某月某日來」,或者你自己在書狀裡寫了「我屆時會到」,效力等同送達。換句話說,法官在法庭上口頭告知你下次開庭日期的那一刻,你就被合法通知了。之後就算你沒收到書面通知書,你缺席的後果一樣算在你頭上。很多人在法庭上聽法官說了日期,心裡想「反正通知書會寄來」,結果通知書因為地址問題寄丟了,他也忘了日期,缺席被一造辯論判決。法官會說:「我當庭告知過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為期日通知之程序規範。原則上審判長定期日後,由法院書記官製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設有兩種同效力例外:一為審判長當庭面告所定期日並命其到場,二為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此二例外與書面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構成缺席期日後法律效果是否發生的合法性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口頭告知開庭日期算數嗎?

算。依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但書,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命到場,與書面送達同效力,缺席後果一樣發生。

Q2口頭告知和書面通知書日期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兩者皆有送達效力,但當事人有合理信賴書面文書的基礎,實務上發現不一致應立即電話向書記官確認。

Q3當庭聽到但筆錄沒記載,法院說我已被告知,能爭執嗎?

可以。面告期日應記載於筆錄(民訴第 212 條),筆錄未記載即難證明口頭告知,可主張未受合法通知。

Q4書狀寫了「屆期到場」有什麼效果?

等於放棄收書面通知書的保障,視為已受合法通知,須自行掌握開庭日期,否則缺席風險自負。

Q5缺席開庭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民訴第 385 條),由到場一方陳述後法院逕為判決,事後只能上訴救濟。

Q6強制執行程序口頭告知期日也算嗎?

算。強制執行法第 21 條準用本條,執行法官到場應訊時口頭告知下次期日,效力相同。

Q7委任律師出庭,律師聽到期日算我被通知嗎?

算。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含面告)效力及於本人,律師未轉達是內部溝通問題,法院不負責。

Q8沒記到開庭日期該怎麼補救?

立即向書記官查詢期日並核對筆錄記載;缺席後果無法事後補救,唯一可靠方法是當庭記下日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通知方式依據效力發生時點舉證憑據風險
書面送達通知書第 156 條本文通知書合法送達時送達證書地址錯誤可能寄丟
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第 156 條但書前段當庭面告並命到場時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未在場則無法面告
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第 156 條但書後段書狀陳明時卷附書狀陳明後須自行掌握期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94 条(期日の呼出し─呼出状の送達、出頭した者に対する期日の告知その他相当と認める方法)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67조(기일의 통지─기일통지서 송달, 다만 출석한 사람에게는 직접 고지)
🇩🇪 德國ZPO § 218(Ladung entbehrlich, wenn Termin in einem Termin verkündet wird, zu dem die Partei geladen war oder erschienen 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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