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期日之告知)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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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規定,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命到場,或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與書面送達通知書有同一效力。
Q · 法官在法庭上口頭說了下次開庭日期,我沒收到書面通知書,算被通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但書,審判長當庭面告所定期日並命你到場,或你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與書記官送達通知書有同一之效力。也就是說,法官在法庭上口頭告知下次開庭日期的那一刻,你就已被合法通知;即使書面通知書因地址問題寄丟,缺席的後果(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仍算在你身上。
白話解讀
法官排好開庭日期之後,書記官必須製作通知書送達給所有訴訟關係人。這是原則。但這條真正需要你刻在腦子裡的是那個但書:如果審判長當庭直接告訴你「下次某月某日來」,或者你自己在書狀裡寫了「我屆時會到」,效力等同送達。換句話說,法官在法庭上口頭告知你下次開庭日期的那一刻,你就被合法通知了。之後就算你沒收到書面通知書,你缺席的後果一樣算在你頭上。很多人在法庭上聽法官說了日期,心裡想「反正通知書會寄來」,結果通知書因為地址問題寄丟了,他也忘了日期,缺席被一造辯論判決。法官會說:「我當庭告知過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為期日通知之程序規範。原則上審判長定期日後,由法院書記官製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設有兩種同效力例外:一為審判長當庭面告所定期日並命其到場,二為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此二例外與書面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構成缺席期日後法律效果是否發生的合法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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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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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口頭說了下次開庭日期,但通知書寫的日期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以通知書為準。口頭告知和通知書都有送達效力,但兩者不一致時當事人有合理信賴書面文書的基礎,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再發更正通知或電話通知。發現不一致應立刻打電話給書記官確認,不要自己猜,猜錯沒到的代價可能是判決。
Q2我當庭有聽到但筆錄上沒寫,法院說我已被告知,我可以爭執嗎?▾
可以。法官面告期日應記載於筆錄(民事訴訟法第212條),筆錄未記載就無法證明口頭告知確實發生,可主張未受合法通知,進而爭執缺席判決的程序合法性。開庭當天若有重要事項筆錄漏記,當場依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聲明異議要求補正。
Q3缺席開庭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由到場一方陳述後法院逕為判決。缺席期日的後果是立即發生的,無法事後補救,只能上訴。
Q4民事訴訟法156條是什麼?▾
規範開庭期日的通知方式,原則書面送達,但當庭面告或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與送達同效力,是缺席法律效果的合法性基礎。
Q5什麼叫面告期日?▾
審判長在法庭上當面告知所定的開庭期日並命當事人到場,記載於筆錄後即與書面送達有同一效力。
Q6書狀陳明屆期到場是什麼意思?▾
訴訟關係人在書狀中表明屆期將到場,等於放棄收書面通知書的保障,視為已受合法通知。
Q7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是什麼意思?▾
指法定例外情形產生與書面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作為缺席後得為一造辯論判決等效果的合法前提。
Q8怎麼確保不錯過開庭期日?▾
當庭聽到期日立即記入手機行事曆並設提醒 → 核對筆錄記載 → 委任律師者庭後再確認,不依賴書面通知書。
Q9筆錄漏記面告期日怎麼處理?▾
當場依民訴第216條聲明異議要求補正;離開法庭後再主張就很被動,因為缺乏筆錄這項唯一證據。
Q10口頭與書面日期不一致怎麼辦?▾
立即打電話向書記官確認,以實際更正為準,不自行猜測,猜錯沒到的代價可能是判決。
Q11怎麼證明對方已受合法通知?▾
面告者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書狀陳明者查卷附書狀、書面送達者查送達證書,三種憑據各不相同。
Q12面告期日 vs 書面送達哪個先生效?▾
兩者效力相同,以先成立者起算;面告於當庭命到場時生效,書面送達於合法送達時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通知方式 | 依據 | 效力發生時點 | 舉證憑據 | 風險 |
|---|---|---|---|---|
| 書面送達通知書 | 第 156 條本文 | 通知書合法送達時 | 送達證書 | 地址錯誤可能寄丟 |
| 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 | 第 156 條但書前段 | 當庭面告並命到場時 |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 | 當事人未在場則無法面告 |
| 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 | 第 156 條但書後段 | 書狀陳明時 | 卷附書狀 | 陳明後須自行掌握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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