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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56期日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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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規定,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命到場,或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與書面送達通知書有同一效力。

Q · 法官在法庭上口頭說了下次開庭日期,我沒收到書面通知書,算被通知嗎?

算。當庭面告期日與書面送達同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但書,審判長當庭面告所定期日並命你到場,或你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與書記官送達通知書有同一之效力。也就是說,法官在法庭上口頭告知下次開庭日期的那一刻,你就已被合法通知;即使書面通知書因地址問題寄丟,缺席的後果(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仍算在你身上。

白話解讀

法官排好開庭日期之後,書記官必須製作通知書送達給所有訴訟關係人。這是原則。但這條真正需要你刻在腦子裡的是那個但書:如果審判長當庭直接告訴你「下次某月某日來」,或者你自己在書狀裡寫了「我屆時會到」,效力等同送達。換句話說,法官在法庭上口頭告知你下次開庭日期的那一刻,你就被合法通知了。之後就算你沒收到書面通知書,你缺席的後果一樣算在你頭上。很多人在法庭上聽法官說了日期,心裡想「反正通知書會寄來」,結果通知書因為地址問題寄丟了,他也忘了日期,缺席被一造辯論判決。法官會說:「我當庭告知過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為期日通知之程序規範。原則上審判長定期日後,由法院書記官製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設有兩種同效力例外:一為審判長當庭面告所定期日並命其到場,二為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此二例外與書面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構成缺席期日後法律效果是否發生的合法性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口頭說了下次開庭日期,但通知書寫的日期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以通知書為準。口頭告知和通知書都有送達效力,但兩者不一致時當事人有合理信賴書面文書的基礎,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再發更正通知或電話通知。發現不一致應立刻打電話給書記官確認,不要自己猜,猜錯沒到的代價可能是判決。

Q2我當庭有聽到但筆錄上沒寫,法院說我已被告知,我可以爭執嗎?

可以。法官面告期日應記載於筆錄(民事訴訟法第212條),筆錄未記載就無法證明口頭告知確實發生,可主張未受合法通知,進而爭執缺席判決的程序合法性。開庭當天若有重要事項筆錄漏記,當場依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聲明異議要求補正。

Q3缺席開庭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由到場一方陳述後法院逕為判決。缺席期日的後果是立即發生的,無法事後補救,只能上訴。

Q4民事訴訟法156條是什麼?

規範開庭期日的通知方式,原則書面送達,但當庭面告或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與送達同效力,是缺席法律效果的合法性基礎。

Q5什麼叫面告期日?

審判長在法庭上當面告知所定的開庭期日並命當事人到場,記載於筆錄後即與書面送達有同一效力。

Q6書狀陳明屆期到場是什麼意思?

訴訟關係人在書狀中表明屆期將到場,等於放棄收書面通知書的保障,視為已受合法通知。

Q7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是什麼意思?

指法定例外情形產生與書面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作為缺席後得為一造辯論判決等效果的合法前提。

Q8怎麼確保不錯過開庭期日?

當庭聽到期日立即記入手機行事曆並設提醒 → 核對筆錄記載 → 委任律師者庭後再確認,不依賴書面通知書。

Q9筆錄漏記面告期日怎麼處理?

當場依民訴第216條聲明異議要求補正;離開法庭後再主張就很被動,因為缺乏筆錄這項唯一證據。

Q10口頭與書面日期不一致怎麼辦?

立即打電話向書記官確認,以實際更正為準,不自行猜測,猜錯沒到的代價可能是判決。

Q11怎麼證明對方已受合法通知?

面告者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書狀陳明者查卷附書狀、書面送達者查送達證書,三種憑據各不相同。

Q12面告期日 vs 書面送達哪個先生效?

兩者效力相同,以先成立者起算;面告於當庭命到場時生效,書面送達於合法送達時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通知方式依據效力發生時點舉證憑據風險
書面送達通知書第 156 條本文通知書合法送達時送達證書地址錯誤可能寄丟
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第 156 條但書前段當庭面告並命到場時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未在場則無法面告
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第 156 條但書後段書狀陳明時卷附書狀陳明後須自行掌握期日

依據

書面送達通知書
第 156 條本文
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
第 156 條但書前段
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
第 156 條但書後段

效力發生時點

書面送達通知書
通知書合法送達時
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
當庭面告並命到場時
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
書狀陳明時

舉證憑據

書面送達通知書
送達證書
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
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
卷附書狀

風險

書面送達通知書
地址錯誤可能寄丟
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
當事人未在場則無法面告
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
陳明後須自行掌握期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94 条(期日の呼出し─呼出状の送達、出頭した者に対する期日の告知その他相当と認める方法)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67조(기일의 통지─기일통지서 송달, 다만 출석한 사람에게는 직접 고지)
德國ZPO § 218(Ladung entbehrlich, wenn Termin in einem Termin verkündet wird, zu dem die Partei geladen war oder erschienen i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及送達地第一審法院之推事,關於送達之權限,與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同。

(0231219 制定)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傳票,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0190913 制定)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及送達地第一審法院之推事,關於送達之權限,與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同。

(0231219 制定)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傳票,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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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規定:「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