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期日之告知)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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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規定,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命到場,或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與書面送達通知書有同一效力。
Q · 法官在法庭上口頭說了下次開庭日期,我沒收到書面通知書,算被通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但書,審判長當庭面告所定期日並命你到場,或你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與書記官送達通知書有同一之效力。也就是說,法官在法庭上口頭告知下次開庭日期的那一刻,你就已被合法通知;即使書面通知書因地址問題寄丟,缺席的後果(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仍算在你身上。
白話解讀
法官排好開庭日期之後,書記官必須製作通知書送達給所有訴訟關係人。這是原則。但這條真正需要你刻在腦子裡的是那個但書:如果審判長當庭直接告訴你「下次某月某日來」,或者你自己在書狀裡寫了「我屆時會到」,效力等同送達。換句話說,法官在法庭上口頭告知你下次開庭日期的那一刻,你就被合法通知了。之後就算你沒收到書面通知書,你缺席的後果一樣算在你頭上。很多人在法庭上聽法官說了日期,心裡想「反正通知書會寄來」,結果通知書因為地址問題寄丟了,他也忘了日期,缺席被一造辯論判決。法官會說:「我當庭告知過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為期日通知之程序規範。原則上審判長定期日後,由法院書記官製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設有兩種同效力例外:一為審判長當庭面告所定期日並命其到場,二為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此二例外與書面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構成缺席期日後法律效果是否發生的合法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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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口頭告知開庭日期算數嗎?▾
算。依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但書,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命到場,與書面送達同效力,缺席後果一樣發生。
Q2口頭告知和書面通知書日期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兩者皆有送達效力,但當事人有合理信賴書面文書的基礎,實務上發現不一致應立即電話向書記官確認。
Q3當庭聽到但筆錄沒記載,法院說我已被告知,能爭執嗎?▾
可以。面告期日應記載於筆錄(民訴第 212 條),筆錄未記載即難證明口頭告知,可主張未受合法通知。
Q4書狀寫了「屆期到場」有什麼效果?▾
等於放棄收書面通知書的保障,視為已受合法通知,須自行掌握開庭日期,否則缺席風險自負。
Q5缺席開庭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民訴第 385 條),由到場一方陳述後法院逕為判決,事後只能上訴救濟。
Q6強制執行程序口頭告知期日也算嗎?▾
算。強制執行法第 21 條準用本條,執行法官到場應訊時口頭告知下次期日,效力相同。
Q7委任律師出庭,律師聽到期日算我被通知嗎?▾
算。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含面告)效力及於本人,律師未轉達是內部溝通問題,法院不負責。
Q8沒記到開庭日期該怎麼補救?▾
立即向書記官查詢期日並核對筆錄記載;缺席後果無法事後補救,唯一可靠方法是當庭記下日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通知方式 | 依據 | 效力發生時點 | 舉證憑據 | 風險 |
|---|---|---|---|---|
| 書面送達通知書 | 第 156 條本文 | 通知書合法送達時 | 送達證書 | 地址錯誤可能寄丟 |
| 審判長當庭面告期日 | 第 156 條但書前段 | 當庭面告並命到場時 |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 | 當事人未在場則無法面告 |
| 當事人書狀陳明屆期到場 | 第 156 條但書後段 | 書狀陳明時 | 卷附書狀 | 陳明後須自行掌握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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