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事訴訟法 第 407 條(調解期日之指定與通知書之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2.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法官定調解期日準用之。
  3. 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之筆錄應與調解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他造。
  4.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民事訴訟法 第40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