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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407調解期日之指定與通知書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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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2. 2.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法官定調解期日準用之。
  3. 3.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之筆錄應與調解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他造。
  4. 4.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指定,聲請書狀須與通知書一併送達他造,通知書並應記載不到場的法定效果。

Q · 收到調解期日通知書要先看什麼?

看三件事:對方聲請狀有沒有附上、準備時間夠不夠、有無寫不到場效果

依民事訴訟法第407條,調解期日通知書必須與對方的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一併送達,且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的法定效果。收到後先確認三件事:對方主張的聲請狀是否附在後面、距離期日的準備時間是否合理、不到場效果有無載明。任何一項缺漏,都可在期日當天或事後主張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你聲請了調解,然後呢?多數人以為會收到一張制式通知單,照時間到就好。但這張紙上的細節藏著幾個會讓你一輩子後悔的陷阱。第一,通知書必須同時附上對方的聲請書狀,你要提早看清對方主張什麼,不是到現場才臨場反應。第二,通知書必須寫明「不到場的法定效果」,這是立法者要法院做的提醒。第三,調解期日法官有權指定,連續的期日可以授權給主任調解委員,所以續行日期不一定是法官親自定的,而是調解委員當場宣布就生效。這條表面是程序條文,實際上是你掌握「調解時間軸」的關鍵入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7條為調解期日的指定與送達規定: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續行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應與通知書一併送達他造,且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之法定效果,兼顧程序彈性與當事人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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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沒收到調解通知書,現在接到電話說要我到場,我該去嗎?

不用。調解程序的啟動以書面通知為原則,電話不算正式送達。你可以禮貌回應「請以書面通知」。如果對方真的聲請了調解,法院一定會寄書面通知;電話催促你到場的,很可能是對方律師或中間人施壓,不是法院的正式程序。

Q2通知書上的日期跟我工作衝突,一定要到嗎?

不用硬到。在期日前以書狀聲明正當理由請求改期,附上證明(例如公司出差證明、醫療預約單)。法院通常會尊重合理理由改期一次。第一次請求改期通常會准,第二次以上法官會開始懷疑你在拖延。

Q3調解期日通知書是什麼?

法院通知你調解開庭日期的書面文件,依民訴407條須與對方聲請狀一併送達並載明不到場效果。

Q4調解期日由誰決定?

由法官依職權指定;續行的調解期日可委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當場定之並宣布。

Q5什麼叫不到場之法定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時依法承擔的不利後果,例如依409條處罰鍰、或依420條視為調解不成立。

Q6聲請書狀為什麼要跟通知書一起送達?

讓你事前知道對方主張什麼,有時間準備,而不是到現場才臨場反應,是程序保障的核心。

Q7收到調解期日通知書要先做什麼?

核對三件事:對方聲請狀是否附上、準備時間是否合理、不到場效果是否載明,缺一項可主張程序瑕疵。

Q8調解期日跟工作衝突怎麼改期?

於期日前以書狀聲明正當理由並附證明(出差證明、就醫單)聲請變更期日,第一次通常會准。

Q9通知書沒附對方聲請狀怎麼辦?

立刻電話或書面通知法院書記官補正,或在調解當天當場要求延期補正。

Q10續行調解期日是調解委員當場宣布的,要怎麼確認?

當場記下並重複確認下次日期,因為沒有書面時事後以筆錄為準,調解室筆錄不一定詳細。

Q11調解通知書用電話通知 vs 書面通知哪個算數?

以書面送達為原則,電話不算正式送達。只接到電話可要求對方以書面通知。

Q12調解期日改期 vs 訴訟期日改期差在哪?

都依156、159條準用,但調解階段法院對改期通常較寬,進入訴訟後改期會影響法官印象。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向原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未逾上訴期間者,第一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   當事人提起上訴後,第一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狀連同卷宗,送交第二審法院。   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第一審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0231219 制定)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除駁回調解之聲請外,應速定調解期日,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之筆錄與期日之通知書,於調解期日前,一併送達於他造。   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前項通知書內記載之。   第四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0880115 修正)

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法官定調解期日準用之。   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之筆錄應與調解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他造。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立法理由一、調解期日之指定,應由法官依職權定之,惟為求調解程序之便捷,法官得將續行之調解期日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爰將第一項修正之。   二、原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當事人推舉調解人之制度業經變更,原第二項規定已無留存必要;又第一百五十六條有關審判長定期日後之通知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有關審判長得裁定變更或延展期日之規定,於法官定調解期日之情形,應得準用之。爰將第二項予以修正。   三、調解程序已修正由法官逐件選任調解委員行之,第四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已無準用餘地,爰將原條文第三項刪除。   四、增訂第四項,規定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以促注意。

(0190913 制定)

向原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未逾上訴期間者,第一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   當事人提起上訴後,第一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狀連同卷宗,送交第二審法院。   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第一審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0231219 制定)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除駁回調解之聲請外,應速定調解期日,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之筆錄與期日之通知書,於調解期日前,一併送達於他造。   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前項通知書內記載之。   第四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0880115 修正)

一、調解期日之指定,應由法官依職權定之,惟為求調解程序之便捷,法官得將續行之調解期日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爰將第一項修正之。   二、原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當事人推舉調解人之制度業經變更,原第二項規定已無留存必要;又第一百五十六條有關審判長定期日後之通知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有關審判長得裁定變更或延展期日之規定,於法官定調解期日之情形,應得準用之。爰將第二項予以修正。   三、調解程序已修正由法官逐件選任調解委員行之,第四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已無準用餘地,爰將原條文第三項刪除。   四、增訂第四項,規定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以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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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7 條規定:「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