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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07 條(調解期日之指定與通知書之送達)

  1. 1.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2. 2.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法官定調解期日準用之。
  3. 3.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之筆錄應與調解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他造。
  4. 4.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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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指定,聲請書狀須與通知書一併送達他造,通知書並應記載不到場的法定效果。

Q · 收到調解期日通知書要先看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407條,調解期日通知書必須與對方的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一併送達,且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的法定效果。收到後先確認三件事:對方主張的聲請狀是否附在後面、距離期日的準備時間是否合理、不到場效果有無載明。任何一項缺漏,都可在期日當天或事後主張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你聲請了調解,然後呢?多數人以為會收到一張制式通知單,照時間到就好。但這張紙上的細節藏著幾個會讓你一輩子後悔的陷阱。第一,通知書必須同時附上對方的聲請書狀,你要提早看清對方主張什麼,不是到現場才臨場反應。第二,通知書必須寫明「不到場的法定效果」,這是立法者要法院做的提醒。第三,調解期日法官有權指定,連續的期日可以授權給主任調解委員,所以續行日期不一定是法官親自定的,而是調解委員當場宣布就生效。這條表面是程序條文,實際上是你掌握「調解時間軸」的關鍵入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7條為調解期日的指定與送達規定: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續行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應與通知書一併送達他造,且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之法定效果,兼顧程序彈性與當事人知情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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