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7 條(調解期日之指定與通知書之送達)
- 1.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 2.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法官定調解期日準用之。
- 3.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之筆錄應與調解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他造。
- 4.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指定,聲請書狀須與通知書一併送達他造,通知書並應記載不到場的法定效果。
Q · 收到調解期日通知書要先看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407條,調解期日通知書必須與對方的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一併送達,且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的法定效果。收到後先確認三件事:對方主張的聲請狀是否附在後面、距離期日的準備時間是否合理、不到場效果有無載明。任何一項缺漏,都可在期日當天或事後主張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你聲請了調解,然後呢?多數人以為會收到一張制式通知單,照時間到就好。但這張紙上的細節藏著幾個會讓你一輩子後悔的陷阱。第一,通知書必須同時附上對方的聲請書狀,你要提早看清對方主張什麼,不是到現場才臨場反應。第二,通知書必須寫明「不到場的法定效果」,這是立法者要法院做的提醒。第三,調解期日法官有權指定,連續的期日可以授權給主任調解委員,所以續行日期不一定是法官親自定的,而是調解委員當場宣布就生效。這條表面是程序條文,實際上是你掌握「調解時間軸」的關鍵入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7條為調解期日的指定與送達規定: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續行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應與通知書一併送達他造,且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之法定效果,兼顧程序彈性與當事人知情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沒收到調解通知書,現在接到電話說要我到場,我該去嗎?▾
不用。調解程序的啟動以書面通知為原則,電話不算正式送達。你可以禮貌回應「請以書面通知」。如果對方真的聲請了調解,法院一定會寄書面通知;電話催促你到場的,很可能是對方律師或中間人施壓,不是法院的正式程序。
Q2通知書上的日期跟我工作衝突,一定要到嗎?▾
不用硬到。在期日前以書狀聲明正當理由請求改期,附上證明(例如公司出差證明、醫療預約單)。法院通常會尊重合理理由改期一次。第一次請求改期通常會准,第二次以上法官會開始懷疑你在拖延。
Q3調解期日通知書是什麼?▾
法院通知你調解開庭日期的書面文件,依民訴407條須與對方聲請狀一併送達並載明不到場效果。
Q4調解期日由誰決定?▾
由法官依職權指定;續行的調解期日可委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當場定之並宣布。
Q5什麼叫不到場之法定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時依法承擔的不利後果,例如依409條處罰鍰、或依420條視為調解不成立。
Q6聲請書狀為什麼要跟通知書一起送達?▾
讓你事前知道對方主張什麼,有時間準備,而不是到現場才臨場反應,是程序保障的核心。
Q7收到調解期日通知書要先做什麼?▾
核對三件事:對方聲請狀是否附上、準備時間是否合理、不到場效果是否載明,缺一項可主張程序瑕疵。
Q8調解期日跟工作衝突怎麼改期?▾
於期日前以書狀聲明正當理由並附證明(出差證明、就醫單)聲請變更期日,第一次通常會准。
Q9通知書沒附對方聲請狀怎麼辦?▾
立刻電話或書面通知法院書記官補正,或在調解當天當場要求延期補正。
Q10續行調解期日是調解委員當場宣布的,要怎麼確認?▾
當場記下並重複確認下次日期,因為沒有書面時事後以筆錄為準,調解室筆錄不一定詳細。
Q11調解通知書用電話通知 vs 書面通知哪個算數?▾
以書面送達為原則,電話不算正式送達。只接到電話可要求對方以書面通知。
Q12調解期日改期 vs 訴訟期日改期差在哪?▾
都依156、159條準用,但調解階段法院對改期通常較寬,進入訴訟後改期會影響法官印象。
🔒還有 10 題問答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