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06-2地方法院調解委員之列冊、選任

快速跳轉
  1. 1.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2. 2.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2規定,地方法院應列冊選任調解委員,法官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兼顧程序效率與專業適配。

Q · 調解委員是誰決定的?我可以指定嗎?

由地方法院名冊選任,法官必要時可選名冊外的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2,調解委員的來源有兩條路徑:第一項規定地方法院應將轄區內適合擔任調解委員的人選列冊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由司法院訂定;第二項保留彈性,法官認調解事件有必要時,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擔任。因此涉及營建、醫療、智財等專業案件時,當事人可在聲請書狀中載明專業需求,爭取適配委員。

白話解讀

聲請調解時,坐在你對面那位「調解委員」是誰決定的?答案藏在這條裡。地方法院維護一份名冊,上面是司法院認證過、有特定資格的人選。但這條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後門:法官認為案件性質特殊(例如涉及營建專業、醫療糾紛、智財爭議)時,可以直接指派名冊以外的人當你的調解委員。所以如果你的案子有專業門檻,不要被動等系統隨機分派,可以在聲請時就附上理由,說明為什麼你的案子需要某個特定領域的專家。這扇門一直開著,只是多數人從來沒想過要推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2是規範法院調解委員來源的組織性條文,採「原則列冊、例外突破」設計:地方法院須建立適任人選名冊供選任,資格與任期由司法院定之;當調解事件具專業性而有必要時,法官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擔任調解委員,兼顧程序效率與專業適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拒絕法院派的調解委員嗎?

可以。依同法第406條之1第3項,你對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法官得另行選任;兩造合意選特定人,法官也得依合意選任。與其被動拒絕,不如主動推薦具體專業背景,比單純說「不喜歡這位」有用得多。

Q2調解委員是公務員嗎?他們說的話可以信嗎?

調解委員不是公務員,是受法院聘任的專業人士,有任期和資格限制。他們的建議不是判決,你不強制接受,但常會提出兩造都能接受的折衷方案。其核心價值在於產業人脈與實務經驗,案件涉及特定領域時,一位對的委員勝過十個律師。

Q3調解委員是誰決定的?

由地方法院將適任人選列冊供選任,法官認有必要時也可選名冊以外的人,當事人有影響空間。

Q4調解委員名冊是什麼?

各地方法院各自建立的適任調解人選清單,人數、資格、任期由司法院訂定,供法官選任使用。

Q5名冊內委員和名冊外委員差在哪?

名冊內依第1項用於一般案件;名冊外依第2項由法官在必要時選任,多用於專業性案件以引入適配專家。

Q6調解委員是公務員嗎?

不是。是受法院聘任、具資格與任期的專業人士,其建議非判決、無強制力,價值在實務經驗與產業人脈。

Q7怎麼爭取適合我案件的調解委員?

在聲請書狀載明案件專業領域,請法院參酌第406條之2第2項選任具該領域經驗者。

Q8對法院派的調解委員不滿怎麼換?

依第406條之1第3項提出異議並附具體理由,法官得另行選任;兩造合意亦可選特定人。

Q9聲請書狀要怎麼寫專業需求?

寫明「本案涉及○○專業,懇請鈞院參酌第406條之2第2項選任具該領域經驗之調解委員」。

Q10怎麼確認分派的委員適不適配?

比對委員背景與案件專業門檻,明顯不符時依第406條之1第3項附具體理由提異議。

Q11調解委員 vs 簡易庭法官誰主導調解?

調解由簡易庭法官行之(第406條之1),委員協助促成合意,最終裁定權仍在法官。

Q12名冊制 vs 法官自由選任哪個適用?

原則走名冊(第1項)維持效率,例外由法官認必要時突破名冊(第2項)兼顧專業適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oster memberOff roster member
選任依據第406條之2第1項(名冊原則)第406條之2第2項(例外突破)
適用時機一般調解事件法官認有必要(多為專業性案件)
專業適配受限於名冊既有人選可引入特定領域專家
當事人介入空間可對人選異議可於書狀主動陳明需求爭取

Roster member

選任依據
第406條之2第1項(名冊原則)
適用時機
一般調解事件
專業適配
受限於名冊既有人選
當事人介入空間
可對人選異議

Off roster member

選任依據
第406條之2第2項(例外突破)
適用時機
法官認有必要(多為專業性案件)
專業適配
可引入特定領域專家
當事人介入空間
可於書狀主動陳明需求爭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7条・第8条(民事調停委員の指定)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10조(조정위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增訂)

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便利法官選任調解委員,落實調解委員制度,爰於第一項規定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又有關調解委員人數、資格、任期及聘任、解任等事項,所涉細節極為繁瑣,無從於本法詳為規定,爰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三、前項名冊旨在便利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不受其拘束而選任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爰於第二項明定之,俾資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便利法官選任調解委員,落實調解委員制度,爰於第一項規定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又有關調解委員人數、資格、任期及聘任、解任等事項,所涉細節極為繁瑣,無從於本法詳為規定,爰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三、前項名冊旨在便利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不受其拘束而選任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爰於第二項明定之,俾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6-2 條規定:「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