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6-2 條(地方法院調解委員之列冊、選任)
快速跳轉
- 1.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2.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2規定,地方法院應列冊選任調解委員,法官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兼顧程序效率與專業適配。
Q · 調解委員是誰決定的?我可以指定嗎?
由地方法院名冊選任,法官必要時可選名冊外的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2,調解委員的來源有兩條路徑:第一項規定地方法院應將轄區內適合擔任調解委員的人選列冊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由司法院訂定;第二項保留彈性,法官認調解事件有必要時,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擔任。因此涉及營建、醫療、智財等專業案件時,當事人可在聲請書狀中載明專業需求,爭取適配委員。
深度解讀
聲請調解時,坐在你對面那位「調解委員」是誰決定的?答案藏在這條裡。地方法院維護一份名冊,上面是司法院認證過、有特定資格的人選。但這條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後門:法官認為案件性質特殊(例如涉及營建專業、醫療糾紛、智財爭議)時,可以直接指派名冊以外的人當你的調解委員。所以如果你的案子有專業門檻,不要被動等系統隨機分派,可以在聲請時就附上理由,說明為什麼你的案子需要某個特定領域的專家。這扇門一直開著,只是多數人從來沒想過要推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