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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06-2 條(地方法院調解委員之列冊、選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2. 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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