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6-2 條(地方法院調解委員之列冊、選任)
- 1.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2.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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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2規定,地方法院應列冊選任調解委員,法官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兼顧程序效率與專業適配。
Q · 調解委員是誰決定的?我可以指定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2,調解委員的來源有兩條路徑:第一項規定地方法院應將轄區內適合擔任調解委員的人選列冊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由司法院訂定;第二項保留彈性,法官認調解事件有必要時,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擔任。因此涉及營建、醫療、智財等專業案件時,當事人可在聲請書狀中載明專業需求,爭取適配委員。
白話解讀
聲請調解時,坐在你對面那位「調解委員」是誰決定的?答案藏在這條裡。地方法院維護一份名冊,上面是司法院認證過、有特定資格的人選。但這條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後門:法官認為案件性質特殊(例如涉及營建專業、醫療糾紛、智財爭議)時,可以直接指派名冊以外的人當你的調解委員。所以如果你的案子有專業門檻,不要被動等系統隨機分派,可以在聲請時就附上理由,說明為什麼你的案子需要某個特定領域的專家。這扇門一直開著,只是多數人從來沒想過要推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2是規範法院調解委員來源的組織性條文,採「原則列冊、例外突破」設計:地方法院須建立適任人選名冊供選任,資格與任期由司法院定之;當調解事件具專業性而有必要時,法官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擔任調解委員,兼顧程序效率與專業適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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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委員是誰決定的?▾
由地方法院將轄區內適任人選列冊供選任,法官認有必要時也可選名冊以外的人。
Q2調解委員名冊由誰維護?▾
由各地方法院各自列冊,人數、資格、任期及聘任解任由司法院訂定。
Q3法官可以指定名冊外的人當調解委員嗎?▾
可以。第二項授權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選任名冊以外之人擔任。
Q4我可以要求特定專業背景的調解委員嗎?▾
可在聲請書狀載明案件專業需求,請法院參酌第二項選任具該領域經驗者。
Q5調解委員一定是退休法官或律師嗎?▾
不一定。名冊以『適於』擔任調解工作為準,可能是產業資深人士、技師、心理師。
Q6不同地方法院的調解委員專業會一樣嗎?▾
不會。各院各自列冊,同類型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委員背景可能差異很大。
Q7對法院派的調解委員不滿可以換嗎?▾
可依同法第406條之1第3項對人選提出異議,並附具體理由請法院另行選任。
Q8調解委員是公務員嗎?▾
不是。是受法院聘任、具資格與任期的專業人士,其建議非判決,不具強制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ster_member | off_roster_member |
|---|---|---|
| 選任依據 | 第406條之2第1項(名冊原則) | 第406條之2第2項(例外突破) |
| 適用時機 | 一般調解事件 | 法官認有必要(多為專業性案件) |
| 專業適配 | 受限於名冊既有人選 | 可引入特定領域專家 |
| 當事人介入空間 | 可對人選異議 | 可於書狀主動陳明需求爭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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