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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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規定調解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先由法官選任1至3位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當事人對委員人選得異議或合意改選。
Q · 調解都是法官主持嗎?我可以換掉調解委員嗎?
可以。委員有異議或合意可改選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調解原則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法官會先選任1至3位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到有成立希望或必要時才報請法官到場。第3項明定當事人對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他人時,法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合意選任,這是當事人反制不利人選的法定權利。
深度解讀
推開調解室的門,對面坐的人可能不是法官。他可能是退休公務員、執業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心理師,或是地方上有威望的意見領袖。本條規定調解原則上由簡易庭法官主持,但實務上法官會先選任 1-3 位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直到案件有進展或遇到困難時才報請法官到場。也就是說,你在調解室裡面對的第一關,不是穿著法袍的那個人,而是一個看似「中立調解」但其實帶有自己專業背景和判斷的調解委員。關鍵點藏在第 3 項:如果你對調解委員人選不滿意(例如他是對造業界的人,或你感覺他有偏見),你可以提出異議,兩造合意也可以選任其他適當人選。這個權利很多當事人不知道,默默接受了一個不利於自己的調解氛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俟名詞
- 合意名詞
- 異議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20-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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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