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6-1 條
- 1.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 2.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 3.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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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規定調解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先由法官選任1至3位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當事人對委員人選得異議或合意改選。
Q · 調解都是法官主持嗎?我可以換掉調解委員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調解原則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法官會先選任1至3位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到有成立希望或必要時才報請法官到場。第3項明定當事人對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他人時,法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合意選任,這是當事人反制不利人選的法定權利。
白話解讀
推開調解室的門,對面坐的人可能不是法官。他可能是退休公務員、執業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心理師,或是地方上有威望的意見領袖。本條規定調解原則上由簡易庭法官主持,但實務上法官會先選任 1-3 位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直到案件有進展或遇到困難時才報請法官到場。也就是說,你在調解室裡面對的第一關,不是穿著法袍的那個人,而是一個看似「中立調解」但其實帶有自己專業背景和判斷的調解委員。關鍵點藏在第 3 項:如果你對調解委員人選不滿意(例如他是對造業界的人,或你感覺他有偏見),你可以提出異議,兩造合意也可以選任其他適當人選。這個權利很多當事人不知道,默默接受了一個不利於自己的調解氛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規範調解程序的主持結構:原則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實務上由法官選任一至三位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有成立希望或必要時再報請法官到場;當事人對委員人選得提出異議或合意改選。本條是區分「法官主持」與「調解委員先行」雙層機制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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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委員是誰?有沒有審判權?▾
多為法院遴選的退休法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心理師或地方士紳,沒有審判權,只協助兩造達成合意。
Q2調解一定是法官主持嗎?▾
原則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實務上多由法官先選任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到有成立希望時才報請法官到場。
Q3我對調解委員人選不滿意可以換嗎?▾
可以。第406條之1第3項明定當事人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他人時,法官得另行或依合意選任。
Q4提出調解委員異議要講理由嗎?▾
要。最好具體說明利益衝突或偏頗事由,泛說「不喜歡」可能被認為無正當理由。
Q5異議要在什麼時候提?▾
建議在調解期日一開始就提,不要等調解進行到一半才說。
Q6移付調解和聲請調解有什麼不同?▾
移付調解是訴訟中法官認為有和解可能而主動移付,依第420條之1可由原法官直接處理。
Q7兩造可以自己指定調解委員嗎?▾
可以。兩造合意選任適當之人時,法官得依其合意選任,常用於指定雙方都信任的資深專業人士。
Q8在調解中講的話會被當證據嗎?▾
依第422條,調解的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但仍應謹慎,避免無謂自曝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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