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聲請調解之裁定)
- 1.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 2.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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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列六款情形,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聲請,含票據爭執、提起反訴、金融機構卡債請求,且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Q · 聲請調解可能被法院直接駁回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調解之聲請有六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顯無調解必要或顯無成立之望、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票據爭執、提起反訴、應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第 2 項並明定該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當事人不能抗告,只能進入訴訟或結案。
白話解讀
法律給了法院六張「免跳調解」的快速通行證。票據爭議不用、提起反訴不用、對方在國外要公示送達不用、銀行卡債訴訟不用,再加兩種「調解顯然沒用」的情況,法院可以直接把你的調解聲請裁定駁回,案件進入訴訟或結案。關鍵是這句話: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你不能抗告、不能再議,只能接受。這對你是好消息也是壞消息。如果你是原告想快速進入訴訟,符合這六款其中之一就不必等調解期日,節省一到兩個月。如果你是被告,例如銀行為卡債告你,你知道調解不會發生,不要抱著「先拖一下」的幻想,直接準備答辯。這六款的存在就是告訴你:不是所有爭議都適合調解,懂得判斷才不會白白耗時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為調解前置程序的例外規範,列舉六款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聲請之情形,並於第 2 項規定該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其功能在於排除不適合調解的案件類型(如票據、反訴、金融機構消費借貸),避免強制調解制度反噬程序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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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依第 406 條第 2 項,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無法抗告。案件若因此進入訴訟,應立即準備本案答辯,不要再等調解期日。
Q2被銀行告卡債可以聲請調解嗎?▾
可以聲請,但依第 1 項第 6 款,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請求者,法院得逕行駁回,實務上幾乎不開調解庭。
Q3票據糾紛要先經過調解嗎?▾
不必。第 1 項第 3 款明定因票據發生爭執者得駁回調解,因為票據有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等專用程序。
Q4什麼叫顯無成立之望?▾
第 1 款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常見於雙方已多次調解失敗、一方明確拒絕、或屬純法律爭議無和解空間等情形,法院裁量空間大。
Q5對方在國外可以調解嗎?▾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通知書應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者得駁回,因調解須兩造到場,單方進行無實益。
Q6提起反訴還能聲請調解嗎?▾
第 1 項第 4 款明定提起反訴者得駁回調解,避免以調解程序拖延訴訟進度。
Q7調解駁回和調解不成立一樣嗎?▾
不同。駁回是程序前置篩選(第 406 條),不成立是已開調解但無共識(第 419 條),兩者後續效果與救濟不同。
Q8第406條第6款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 92 年(2003 年)增訂,理由為實務上金融機構訴訟之被告多不到庭,調解實質無意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依據條文 | 發生時點 | 可否救濟 | 後續 |
|---|---|---|---|---|
| 調解駁回 | 第406條 | 調解開始前 | 不得聲明不服 | 進入訴訟或結案 |
| 調解不成立 | 第419條 | 已行調解但無共識 | 視情形得續行訴訟 | 得續行訴訟程序 |
| 撤回聲請 | 第425條 | 當事人主動撤回 | — | 視為未聲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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