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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聲請調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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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2. 2.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列六款情形,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聲請,含票據爭執、提起反訴、金融機構卡債請求,且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Q · 聲請調解可能被法院直接駁回嗎?

會,符合六款之一法院就能直接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調解之聲請有六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顯無調解必要或顯無成立之望、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票據爭執、提起反訴、應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第 2 項並明定該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當事人不能抗告,只能進入訴訟或結案。

深度解讀

法律給了法院六張「免跳調解」的快速通行證。票據爭議不用、提起反訴不用、對方在國外要公示送達不用、銀行卡債訴訟不用,再加兩種「調解顯然沒用」的情況,法院可以直接把你的調解聲請裁定駁回,案件進入訴訟或結案。關鍵是這句話: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你不能抗告、不能再議,只能接受。這對你是好消息也是壞消息。如果你是原告想快速進入訴訟,符合這六款其中之一就不必等調解期日,節省一到兩個月。如果你是被告,例如銀行為卡債告你,你知道調解不會發生,不要抱著「先拖一下」的幻想,直接準備答辯。這六款的存在就是告訴你:不是所有爭議都適合調解,懂得判斷才不會白白耗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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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