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聲請調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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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列六款情形,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聲請,含票據爭執、提起反訴、金融機構卡債請求,且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Q · 聲請調解可能被法院直接駁回嗎?
會,符合六款之一法院就能直接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調解之聲請有六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顯無調解必要或顯無成立之望、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票據爭執、提起反訴、應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第 2 項並明定該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當事人不能抗告,只能進入訴訟或結案。
深度解讀
法律給了法院六張「免跳調解」的快速通行證。票據爭議不用、提起反訴不用、對方在國外要公示送達不用、銀行卡債訴訟不用,再加兩種「調解顯然沒用」的情況,法院可以直接把你的調解聲請裁定駁回,案件進入訴訟或結案。關鍵是這句話: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你不能抗告、不能再議,只能接受。這對你是好消息也是壞消息。如果你是原告想快速進入訴訟,符合這六款其中之一就不必等調解期日,節省一到兩個月。如果你是被告,例如銀行為卡債告你,你知道調解不會發生,不要抱著「先拖一下」的幻想,直接準備答辯。這六款的存在就是告訴你:不是所有爭議都適合調解,懂得判斷才不會白白耗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裁定駁回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反訴名詞
- 送達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0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2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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