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聲請調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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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列六款情形,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聲請,含票據爭執、提起反訴、金融機構卡債請求,且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Q · 聲請調解可能被法院直接駁回嗎?
會,符合六款之一法院就能直接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調解之聲請有六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顯無調解必要或顯無成立之望、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票據爭執、提起反訴、應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第 2 項並明定該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當事人不能抗告,只能進入訴訟或結案。
白話解讀
法律給了法院六張「免跳調解」的快速通行證。票據爭議不用、提起反訴不用、對方在國外要公示送達不用、銀行卡債訴訟不用,再加兩種「調解顯然沒用」的情況,法院可以直接把你的調解聲請裁定駁回,案件進入訴訟或結案。關鍵是這句話: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你不能抗告、不能再議,只能接受。這對你是好消息也是壞消息。如果你是原告想快速進入訴訟,符合這六款其中之一就不必等調解期日,節省一到兩個月。如果你是被告,例如銀行為卡債告你,你知道調解不會發生,不要抱著「先拖一下」的幻想,直接準備答辯。這六款的存在就是告訴你:不是所有爭議都適合調解,懂得判斷才不會白白耗時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為調解前置程序的例外規範,列舉六款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聲請之情形,並於第 2 項規定該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其功能在於排除不適合調解的案件類型(如票據、反訴、金融機構消費借貸),避免強制調解制度反噬程序經濟。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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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銀行告卡債能聲請調解嗎?
依第1項第6款,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的案件,法院可以直接駁回調解聲請,所以實務上幾乎不會開調解庭,這條是民國92年修法增訂的。雖然法院調解被擋,仍可在訴訟中與銀行協商和解,或聲請法院移付調解(第420-1條)。
Q2法院駁回我的調解聲請我不服,能抗告嗎?
不能。本條第2項明文規定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一旦法院做出駁回,唯一選擇是接受並進入訴訟或結案。要降低被駁回機率,可在聲請書中主動說明本案為何適合調解,例如雙方曾有協商紀錄、金額爭議不大、有長期合作關係等。
Q3什麼叫顯無調解必要或顯無成立之望?這條很主觀嗎?
第1款確實給法院很大裁量空間,常見於雙方已多次調解失敗、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爭議屬純法律解釋無和解空間、或當事人有失智或精神障礙無法有效調解。聲請書中應避免寫「跟對方吵過很多次」「絕不可能和解」等語,語氣宜正面並具和解可能性。
Q4調解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依第406條第2項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無法抗告;案件進入訴訟後應立即準備本案答辯,不要再等調解期日。
Q5民事訴訟法406條是什麼?
列六款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聲請之情形,並規定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是調解前置程序的法定出口。
Q6什麼叫顯無調解必要或顯無成立之望?
第1款不確定法律概念,常見於多次調解失敗、一方明確拒絕、純法律爭議無和解空間等,法院裁量空間大。
Q7第406條第6款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92年(2003年)增訂,理由為金融機構訴訟被告多不到庭,調解實質無意義。
Q8怎麼判斷我的調解聲請會不會被駁回?
逐一核對六款:顯無成立之望、其他調解未成立、票據、反訴、公示送達或外國送達、金融機構消費借貸或信用卡。
Q9被銀行告卡債後該怎麼辦?
別浪費時間聲請調解(第6款會被駁回),直接聚焦答辯實質,如利率是否超民法上限、消保法是否適用。
Q10怎麼降低調解聲請被駁回的機率?
聲請書主動說明本案適合調解的理由,例如曾有協商紀錄、金額爭議不大、長期合作關係,給調解委員不援引第1款的理由。
Q11票據糾紛該走什麼程序?
票據被第3款排除調解,可改走支付命令(督促程序)或逕行起訴,並善用強制執行名義。
Q12調解駁回 vs 調解不成立差在哪?
駁回是調解開始前的程序篩選(第406條,不得聲明不服);不成立是已開調解但無共識(第419條),後續救濟與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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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依據條文 | 發生時點 | 可否救濟 | 後續 |
|---|---|---|---|---|
| 調解駁回 | 第406條 | 調解開始前 | 不得聲明不服 | 進入訴訟或結案 |
| 調解不成立 | 第419條 | 已行調解但無共識 | 視情形得續行訴訟 | 得續行訴訟程序 |
| 撤回聲請 | 第425條 | 當事人主動撤回 | — | 視為未聲請調解 |
依據條文
- 調解駁回
- 第406條
- 調解不成立
- 第419條
- 撤回聲請
- 第425條
發生時點
- 調解駁回
- 調解開始前
- 調解不成立
- 已行調解但無共識
- 撤回聲請
- 當事人主動撤回
可否救濟
- 調解駁回
- 不得聲明不服
- 調解不成立
- 視情形得續行訴訟
- 撤回聲請
- —
後續
- 調解駁回
- 進入訴訟或結案
- 調解不成立
- 得續行訴訟程序
- 撤回聲請
- 視為未聲請調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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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190913 制定)
向原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0231219 制定)
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790717 修正)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第四百零三條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第四百零三條第二項已刪除,爰將「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修正為「第四百零三條但書」。
(0880115 修正)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原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移列於第一項規定。 二、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情形足認其為虛偽者,法院自無予以調解之必要。爰增列「顯無調解必要」,以求周延。 三、第三款「涉訟」修正為「發生爭執」。 四、第二、四、五款不修正。 五、第二項不修正。
(0920114 修正)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 裁定駁回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反訴名詞
- 送達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2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0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2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條文
向原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四百零三條第二項已刪除,爰將「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修正為「第四百零三條但書」。
一、原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移列於第一項規定。 二、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情形足認其為虛偽者,法院自無予以調解之必要。爰增列「顯無調解必要」,以求周延。 三、第三款「涉訟」修正為「發生爭執」。 四、第二、四、五款不修正。 五、第二項不修正。
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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