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聲請調解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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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effhonliu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常考信用卡契約聲請調解,因當事人經常一方不到場,故無調解實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