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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05 條(聲請調解之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2.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3.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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