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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事訴訟法405聲請調解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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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2. 2.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3. 3.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規定調解由當事人聲請,聲請應表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有文書證據者附原本或影本,管轄準用一般規則。

Q · 聲請調解要準備什麼?格式有規定嗎?

須表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有文書證據附原本或影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聲請調解時必須在聲請書中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例如買賣、租賃、侵權、僱傭)與「爭議之情形」(雙方爭執什麼、要求什麼);如果有文書作為證據,應提出原本或影本(影本即可,正本留存)。管轄法院依第三項準用一般管轄規則,原則上以相對人住所地或營業所地的簡易庭為準。

白話解讀

調解聲請書不是隨手填的表單。它是調解委員看到你的第一眼:有證據、有邏輯、懂自己在主張什麼,還是空著手來抱怨?本條第 2 項要求你表明「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和「爭議情形」,有文書證據要提出原本或影本。這行規定看起來很行政,但它決定了調解桌上的氣勢。車禍案件附上肇事鑑定初判表,對方一進調解室就知道自己站在弱勢;薪資爭議附上出勤紀錄和薪資單,僱主知道你是有備而來。反過來,你空著手進調解室,調解委員很快就會發現你說不清楚事實,他會不自覺地把你當成需要被「安撫」的一方,而不是當成有理的一方來主張。同一個案件,兩種準備程度,結果差距可以是 20 萬。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為調解程序之發動與程式規定:明定調解須由當事人主動聲請,聲請應載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就文書證據提出原本或影本,且其管轄準用一般審判籍規則。相較起訴狀,本條對聲請書要求較寬鬆,但仍要求當事人交代爭議輪廓,避免調解流於漫無目的之抱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請書要找律師寫嗎?自己寫行不行?

金額小(20 萬以下)、事實單純的案件,自己寫完全可以,法院簡易庭有訴訟輔導科可以免費諮詢。案件複雜(合約解釋、多方當事人、醫療等專業領域)建議找律師。即使自己寫,聲請書完成後可花 2,000-5,000 元請律師做書狀健檢,一小時看完告訴你哪裡要補強,投資報酬率極高。

Q2文書證據要附幾份?原本一定要帶嗎?

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第 2 項明文原本或影本都可以。一般附 2 份影本(法院一份、對方一份),原本留家中等調解期日視情況出示。調解委員通常不會當場驗原本,除非對方對真實性有爭執,但要隨時準備好,包括電子檔。LINE 對話截圖最好一次拍完整對話串,不要選擇性截圖。

Q3管轄法院寫錯了會被駁回嗎?

不會駁回,但會被裁定移送正確的管轄法院,多花 1-2 個月。第 405 條第 3 項準用一般管轄規則,原則上以相對人住所地的簡易庭為管轄法院。如果對方是公司,查公司登記網站找主營業所地址;個人則看戶籍地。不確定時打電話到法院訴訟輔導科問最快。

Q4調解聲請書怎麼寫?

載明聲請人、相對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事實按時間序對應證據,附件編號並附目錄,管轄寫對。

Q5聲請調解和起訴差在哪?

調解較靈活、快速、成本低,由調解委員協助合意;起訴進入正式訴訟由法官裁判,程式較嚴格、費用較高。

Q6什麼叫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指雙方爭議所依據的私法關係,如買賣、租賃、侵權、僱傭、借貸等,聲請時須在聲請書中表明。

Q7聲請調解需要的文書證據是什麼?

能證明爭議事實的書面,如租約、收據、診斷證明、估價單、完整對話截圖,原本或影本皆可。

Q8聲請調解的流程怎麼走?

釐清請求 → 整理文書證據 → 撰寫聲請書 → 確認管轄法院 → 遞狀 → 等候調解期日出席協商。

Q9文書證據要附幾份、要附原本嗎?

一般附 2 份影本(法院與對方各一),第 405 條第 2 項明文原本或影本皆可,原本留存備查。

Q10管轄法院怎麼確認才不會跑錯?

準用一般管轄規則,原則上向相對人住所地或主營業所地簡易庭聲請;對方是公司就查公司登記主營業所。

Q11聲請書要怎麼讓調解委員第一眼站在我這邊?

把最有力的證據放最前面,事實按時間序,附件編號加目錄,最後寫出具體希望達成的和解方案。

Q12聲請調解 vs 直接起訴哪個划算?

金額小、關係要維持、想快速解決選調解;對方無誠意、需保全或時效逼近時起訴較直接。調解不成立起訴有費用減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聲請調解直接起訴
發動方式當事人聲請(第 405 條第 1 項)原告提起訴訟
聲請書要求表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即可,較寬鬆起訴狀須詳載訴之聲明、原因事實,較嚴格
證據提出文書證據原本或影本皆可依證據法則,必要時須提出原本驗真
費用徵費低,調解不成立起訴有減徵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
結果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法院判決

聲請調解

發動方式
當事人聲請(第 405 條第 1 項)
聲請書要求
表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即可,較寬鬆
證據提出
文書證據原本或影本皆可
費用
徵費低,調解不成立起訴有減徵
結果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直接起訴

發動方式
原告提起訴訟
聲請書要求
起訴狀須詳載訴之聲明、原因事實,較嚴格
證據提出
依證據法則,必要時須提出原本驗真
費用
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
結果
法院判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4条の2(調停申立ての方式)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5조(조정의 신청)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調解)
德國ZPO § 278a(gerichtlicher Vorschlag einer Mediatio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530 et suivants(médiation et conciliation conventionnel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請求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有新事實者,其事實及證據。   五、其他準備言詞辨論之事項。

(0231219 制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0880115 修正)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使法院能迅速瞭解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關鍵,爰於第二項增訂聲請人「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之規定。   三、第三項不修正。

(0190913 制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請求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有新事實者,其事實及證據。   五、其他準備言詞辨論之事項。

(0231219 制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0880115 修正)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使法院能迅速瞭解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關鍵,爰於第二項增訂聲請人「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之規定。   三、第三項不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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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規定:「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