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5 條(聲請調解之程式)
- 1.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 2.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 3.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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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規定調解由當事人聲請,聲請應表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有文書證據者附原本或影本,管轄準用一般規則。
Q · 聲請調解要準備什麼?格式有規定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聲請調解時必須在聲請書中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例如買賣、租賃、侵權、僱傭)與「爭議之情形」(雙方爭執什麼、要求什麼);如果有文書作為證據,應提出原本或影本(影本即可,正本留存)。管轄法院依第三項準用一般管轄規則,原則上以相對人住所地或營業所地的簡易庭為準。
白話解讀
調解聲請書不是隨手填的表單。它是調解委員看到你的第一眼:有證據、有邏輯、懂自己在主張什麼,還是空著手來抱怨?本條第 2 項要求你表明「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和「爭議情形」,有文書證據要提出原本或影本。這行規定看起來很行政,但它決定了調解桌上的氣勢。車禍案件附上肇事鑑定初判表,對方一進調解室就知道自己站在弱勢;薪資爭議附上出勤紀錄和薪資單,僱主知道你是有備而來。反過來,你空著手進調解室,調解委員很快就會發現你說不清楚事實,他會不自覺地把你當成需要被「安撫」的一方,而不是當成有理的一方來主張。同一個案件,兩種準備程度,結果差距可以是 20 萬。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為調解程序之發動與程式規定:明定調解須由當事人主動聲請,聲請應載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就文書證據提出原本或影本,且其管轄準用一般審判籍規則。相較起訴狀,本條對聲請書要求較寬鬆,但仍要求當事人交代爭議輪廓,避免調解流於漫無目的之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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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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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調解書怎麼寫?▾
聲請書最上方寫「聲請人」「相對人」,主文簡潔載明請求金額或請求行為,事實欄按時間序對應證據,附件編號並放目錄,管轄寫對(原則上相對人住所地簡易庭)。
Q2聲請調解要準備什麼文件?▾
聲請書 + 文書證據(原本或影本均可),如租約、收據、診斷證明、估價單、對話截圖等,建議備 2 份影本供法院與相對人。
Q3文書證據一定要附原本嗎?▾
不用。第 405 條第 2 項明文原本或影本都可以,調解階段影本足夠,原本留家中備查。
Q4調解的管轄法院怎麼定?▾
第 3 項準用一般管轄規則,原則上以相對人(被告)住所地或主營業所地的簡易庭為管轄法院。
Q5管轄法院寫錯會被駁回嗎?▾
不會駁回,但會被裁定移送正確管轄法院,多花 1-2 個月。
Q6聲請調解要錢嗎?▾
聲請調解之徵費另依規費規定,調解不成立後起訴另有費用減徵規定,實務上門檻遠低於直接起訴。
Q7調解和起訴有什麼不同?▾
調解較靈活、快速、成本低,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合意;起訴是進入正式訴訟由法官裁判,程式較嚴格。
Q8聲請調解可以自己來不找律師嗎?▾
金額小、事實單純的案件可自行聲請,簡易庭訴訟輔導科可免費諮詢;複雜案件建議律師協助或做書狀健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聲請調解 | 直接起訴 |
|---|---|---|
| 發動方式 | 當事人聲請(第 405 條第 1 項) | 原告提起訴訟 |
| 聲請書要求 | 表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即可,較寬鬆 | 起訴狀須詳載訴之聲明、原因事實,較嚴格 |
| 證據提出 | 文書證據原本或影本皆可 | 依證據法則,必要時須提出原本驗真 |
| 費用 | 徵費低,調解不成立起訴有減徵 | 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 |
| 結果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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