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5 條(聲請調解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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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規定調解由當事人聲請,聲請應表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有文書證據者附原本或影本,管轄準用一般規則。
Q · 聲請調解要準備什麼?格式有規定嗎?
須表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有文書證據附原本或影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聲請調解時必須在聲請書中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例如買賣、租賃、侵權、僱傭)與「爭議之情形」(雙方爭執什麼、要求什麼);如果有文書作為證據,應提出原本或影本(影本即可,正本留存)。管轄法院依第三項準用一般管轄規則,原則上以相對人住所地或營業所地的簡易庭為準。
白話解讀
調解聲請書不是隨手填的表單。它是調解委員看到你的第一眼:有證據、有邏輯、懂自己在主張什麼,還是空著手來抱怨?本條第 2 項要求你表明「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和「爭議情形」,有文書證據要提出原本或影本。這行規定看起來很行政,但它決定了調解桌上的氣勢。車禍案件附上肇事鑑定初判表,對方一進調解室就知道自己站在弱勢;薪資爭議附上出勤紀錄和薪資單,僱主知道你是有備而來。反過來,你空著手進調解室,調解委員很快就會發現你說不清楚事實,他會不自覺地把你當成需要被「安撫」的一方,而不是當成有理的一方來主張。同一個案件,兩種準備程度,結果差距可以是 20 萬。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為調解程序之發動與程式規定:明定調解須由當事人主動聲請,聲請應載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就文書證據提出原本或影本,且其管轄準用一般審判籍規則。相較起訴狀,本條對聲請書要求較寬鬆,但仍要求當事人交代爭議輪廓,避免調解流於漫無目的之抱怨。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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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書要找律師寫嗎?自己寫行不行?
金額小(20 萬以下)、事實單純的案件,自己寫完全可以,法院簡易庭有訴訟輔導科可以免費諮詢。案件複雜(合約解釋、多方當事人、醫療等專業領域)建議找律師。即使自己寫,聲請書完成後可花 2,000-5,000 元請律師做書狀健檢,一小時看完告訴你哪裡要補強,投資報酬率極高。
Q2文書證據要附幾份?原本一定要帶嗎?
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第 2 項明文原本或影本都可以。一般附 2 份影本(法院一份、對方一份),原本留家中等調解期日視情況出示。調解委員通常不會當場驗原本,除非對方對真實性有爭執,但要隨時準備好,包括電子檔。LINE 對話截圖最好一次拍完整對話串,不要選擇性截圖。
Q3管轄法院寫錯了會被駁回嗎?
不會駁回,但會被裁定移送正確的管轄法院,多花 1-2 個月。第 405 條第 3 項準用一般管轄規則,原則上以相對人住所地的簡易庭為管轄法院。如果對方是公司,查公司登記網站找主營業所地址;個人則看戶籍地。不確定時打電話到法院訴訟輔導科問最快。
Q4調解聲請書怎麼寫?
載明聲請人、相對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事實按時間序對應證據,附件編號並附目錄,管轄寫對。
Q5聲請調解和起訴差在哪?
調解較靈活、快速、成本低,由調解委員協助合意;起訴進入正式訴訟由法官裁判,程式較嚴格、費用較高。
Q6什麼叫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指雙方爭議所依據的私法關係,如買賣、租賃、侵權、僱傭、借貸等,聲請時須在聲請書中表明。
Q7聲請調解需要的文書證據是什麼?
能證明爭議事實的書面,如租約、收據、診斷證明、估價單、完整對話截圖,原本或影本皆可。
Q8聲請調解的流程怎麼走?
釐清請求 → 整理文書證據 → 撰寫聲請書 → 確認管轄法院 → 遞狀 → 等候調解期日出席協商。
Q9文書證據要附幾份、要附原本嗎?
一般附 2 份影本(法院與對方各一),第 405 條第 2 項明文原本或影本皆可,原本留存備查。
Q10管轄法院怎麼確認才不會跑錯?
準用一般管轄規則,原則上向相對人住所地或主營業所地簡易庭聲請;對方是公司就查公司登記主營業所。
Q11聲請書要怎麼讓調解委員第一眼站在我這邊?
把最有力的證據放最前面,事實按時間序,附件編號加目錄,最後寫出具體希望達成的和解方案。
Q12聲請調解 vs 直接起訴哪個划算?
金額小、關係要維持、想快速解決選調解;對方無誠意、需保全或時效逼近時起訴較直接。調解不成立起訴有費用減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聲請調解 | 直接起訴 |
|---|---|---|
| 發動方式 | 當事人聲請(第 405 條第 1 項) | 原告提起訴訟 |
| 聲請書要求 | 表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即可,較寬鬆 | 起訴狀須詳載訴之聲明、原因事實,較嚴格 |
| 證據提出 | 文書證據原本或影本皆可 | 依證據法則,必要時須提出原本驗真 |
| 費用 | 徵費低,調解不成立起訴有減徵 | 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 |
| 結果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法院判決 |
聲請調解
- 發動方式
- 當事人聲請(第 405 條第 1 項)
- 聲請書要求
- 表明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即可,較寬鬆
- 證據提出
- 文書證據原本或影本皆可
- 費用
- 徵費低,調解不成立起訴有減徵
- 結果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直接起訴
- 發動方式
- 原告提起訴訟
- 聲請書要求
- 起訴狀須詳載訴之聲明、原因事實,較嚴格
- 證據提出
- 依證據法則,必要時須提出原本驗真
- 費用
- 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
- 結果
- 法院判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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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請求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有新事實者,其事實及證據。 五、其他準備言詞辨論之事項。
(0231219 制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0880115 修正)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使法院能迅速瞭解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關鍵,爰於第二項增訂聲請人「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之規定。 三、第三項不修正。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請求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有新事實者,其事實及證據。 五、其他準備言詞辨論之事項。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使法院能迅速瞭解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關鍵,爰於第二項增訂聲請人「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之規定。 三、第三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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