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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04聲請調解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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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2. 2.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4條規定,非強制調解事件起訴前仍可聲請調解;若約定先調解卻直接起訴,他造抗辯後起訴視為調解聲請。

Q · 合約寫了「爭議先調解」,對方卻直接告我,我能擋嗎?

能。約定先調解者,開庭前抗辯可轉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2項,雙方若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一方卻逕行起訴,他造經抗辯後,法院應將該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但有嚴格時點限制:必須在本案言詞辯論開始前提出,一旦已為本案實質言詞辯論即不得再抗辯。第1項另開主動通道,縱非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起訴前仍得自行聲請調解。

白話解讀

合約最後那段沒人看的小字,常常藏著一顆定時炸彈。其中一顆叫做「爭議先調解」。你簽的租屋合約、勞動契約、加盟合約、商業合作協議,多少在最後兩三頁寫了「發生爭議應先提付調解」?很多。而這行字在本條第 2 項下,不是裝飾。對方如果違反合約直接告你,你可以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前抗辯一句「合約約定要先調解」,法官會把整件訴訟變成調解聲請,對方的火力被暫停一到兩個月。注意那個時間窗:一旦進入本案言詞辯論,這張卡就永遠失效。另外,本條第 1 項也給了一條主動通道:就算你的案件不在第 403 條的 11 類強制調解範圍,你還是可以主動聲請調解,把對手拉上談判桌。這條規則同時是盾牌和邀請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為起訴前調解的規範,包含兩種機制:第一項的任意聲請調解,使不在強制調解範圍的事件當事人仍得於起訴前主動聲請;第二項的合意調解抗辯,使約定先行調解卻被逕行起訴的一方,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抗辯,使起訴被視為調解之聲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約裡寫「先調解」是什麼意思?一定要先調解嗎?

意思是你和對方約定在訴訟前要先進行調解程序。這個條款本身不強制你一定要調解,但當對方跳過調解直接告你時,你可以用本條第2項抗辯,讓法院把訴訟轉為調解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2項)。內行人提示:這個條款其實是雙方的保護傘,如果你自己是原告想直接告,有這條款就等於給對方一張可以拖時間的牌,所以簽約時要想清楚要不要寫。

Q2起訴之後才發現合約有調解條款還來得及嗎?

要看你現在在訴訟的哪個階段。只要還沒開始本案的言詞辯論(實質答辯),都還可以抗辯(本條第2項但書)。但如果你已經在法庭上實質論述案件本身,這個機會就永遠消失。內行人提示:保險做法是收到傳票後立刻翻合約並在第一份書狀就抗辯調解,不要等到第一次開庭。

Q3主動聲請調解有什麼好處?對方不來會怎樣?

主動聲請調解最大的好處是訴訟費用低、程序快、可以探對方底牌。對方收到調解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裁罰3,000元以下(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而且你可以依調解不成立直接進入訴訟不失時效。內行人提示:對於金額中等、關係複雜的糾紛(例如商業合作破裂),主動聲請調解比直接打官司划算得多,特別是你想保持長期關係或避免耗時訴訟的時候。

Q4合約寫先調解可以擋訴訟嗎?

可以。依第404條第2項,約定先調解卻被逕行起訴,他造抗辯後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但須在本案言詞辯論前提出。

Q5任意調解和強制調解差在哪?

強制調解(403條)是起訴前法律強制必經;任意調解(404條第1項)是當事人自願主動發動,範圍不受403條限制。

Q6什麼叫合意調解抗辯?

雙方約定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一方卻逕行起訴時,他造可提出的程序抗辯,效果是讓起訴轉為調解之聲請。

Q7民訴404條的調解和仲裁差在哪?

調解由法院主持、結果需雙方合意成立;仲裁有約束力的判斷,仲裁協議抗辯效力見仲裁法第4條。

Q8起訴前聲請調解怎麼辦?

備妥聲請書與證據,向被告住所地簡易庭聲請,可同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Q9被告要怎麼提合意調解抗辯?

收到起訴狀立刻翻合約找調解條款,在答辯狀第一段抗辯「請求先行調解」並附合約影本。

Q10聲請調解要花多少錢?

調解聲請費遠低於訴訟裁判費,金額較低、程序較快,是成本效益高的前置選項。

Q11怎麼證明雙方有先調解的合意?

提出載有調解條款的合約正本或影本,指明條款位置,由主張抗辯的一方舉證。

Q12民訴404條 vs 403條強制調解哪個先?

403條屬強制調解優先,案件若屬11類強制事件直接走403;非屬者才落入404條任意調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強制調解(第403條)任意調解(第404條第1項)合意調解抗辯(第404條第2項)
發動方式起訴前法律強制必經當事人自願主動聲請被告經抗辯後被動轉換
適用範圍第403條列舉11類事件不在強制範圍的其他事件雙方有先調解合意者
時點限制起訴前起訴前隨時本案言詞辯論前
效果未調解逕訴視為調解聲請進入調解程序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強制調解(第403條)

發動方式
起訴前法律強制必經
適用範圍
第403條列舉11類事件
時點限制
起訴前
效果
未調解逕訴視為調解聲請

任意調解(第404條第1項)

發動方式
當事人自願主動聲請
適用範圍
不在強制範圍的其他事件
時點限制
起訴前隨時
效果
進入調解程序

合意調解抗辯(第404條第2項)

發動方式
被告經抗辯後被動轉換
適用範圍
雙方有先調解合意者
時點限制
本案言詞辯論前
效果
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2条(起訴前の調停申立)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2조(조정의 신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
德國§ 15a EGZPO(obligatorische außergerichtliche Streitschlichtung)/ § 278 ZPO(Güteverhandl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750-1(tentative de conciliation préalable)
美國Uniform Mediation Act (2001) / contractual condition-precedent to suit(各州不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0231219 制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0570109 全文修正)

不合於前條規定之訴訟,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

(0880115 修正)

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

立法理由一、調解為起訴前之程序,爰將第一項之「訴訟」修正為「事件」,以期周延。   二、強制調解事件已非以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為其決定標準,爰將第二項首句,修正為「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以資配合。又為求訴訟程序安定,當事人之抗辯應於本案言詞辯論前為之,其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始行抗辯者,即不得再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爰增訂但書規定。

(0190913 制定)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0231219 制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0570109 全文修正)

不合於前條規定之訴訟,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

(0880115 修正)

一、調解為起訴前之程序,爰將第一項之「訴訟」修正為「事件」,以期周延。   二、強制調解事件已非以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為其決定標準,爰將第二項首句,修正為「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以資配合。又為求訴訟程序安定,當事人之抗辯應於本案言詞辯論前為之,其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始行抗辯者,即不得再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爰增訂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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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規定:「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