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聲請調解之事件)
- 1.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 2.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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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4條規定,非強制調解事件起訴前仍可聲請調解;若約定先調解卻直接起訴,他造抗辯後起訴視為調解聲請。
Q · 合約寫了「爭議先調解」,對方卻直接告我,我能擋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2項,雙方若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一方卻逕行起訴,他造經抗辯後,法院應將該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但有嚴格時點限制:必須在本案言詞辯論開始前提出,一旦已為本案實質言詞辯論即不得再抗辯。第1項另開主動通道,縱非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起訴前仍得自行聲請調解。
白話解讀
合約最後那段沒人看的小字,常常藏著一顆定時炸彈。其中一顆叫做「爭議先調解」。你簽的租屋合約、勞動契約、加盟合約、商業合作協議,多少在最後兩三頁寫了「發生爭議應先提付調解」?很多。而這行字在本條第 2 項下,不是裝飾。對方如果違反合約直接告你,你可以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前抗辯一句「合約約定要先調解」,法官會把整件訴訟變成調解聲請,對方的火力被暫停一到兩個月。注意那個時間窗:一旦進入本案言詞辯論,這張卡就永遠失效。另外,本條第 1 項也給了一條主動通道:就算你的案件不在第 403 條的 11 類強制調解範圍,你還是可以主動聲請調解,把對手拉上談判桌。這條規則同時是盾牌和邀請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為起訴前調解的規範,包含兩種機制:第一項的任意聲請調解,使不在強制調解範圍的事件當事人仍得於起訴前主動聲請;第二項的合意調解抗辯,使約定先行調解卻被逕行起訴的一方,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抗辯,使起訴被視為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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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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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裡寫「先調解」是什麼意思?▾
雙方約定訴訟前要先調解,對方跳過直接告你時,你可依第2項抗辯讓起訴轉為調解聲請。
Q2起訴後才發現合約有調解條款還來得及嗎?▾
只要還沒開始本案言詞辯論都來得及,一旦實質答辯就永遠失效。
Q3主動聲請調解有什麼好處?▾
費用低、程序快、可探對方底牌,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到還可被裁罰。
Q4任意調解和強制調解差在哪?▾
強制調解(403條)是起訴前必經,任意調解(404條第1項)是當事人自願發動。
Q5合意調解抗辯一定有效嗎?▾
要件是有起訴前先調解的合意,且須在本案言詞辯論前提出。
Q6對方收到調解通知不來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第409條裁罰3,000元以下罰鍰。
Q7調解不成立後還能告嗎?▾
可以,調解不成立視為自聲請時已起訴,不影響時效。
Q8調解條款用紅筆圈起來真的有用嗎?▾
有,被告時翻出含調解條款的合約,是第一道程序防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強制調解(第403條) | 任意調解(第404條第1項) | 合意調解抗辯(第404條第2項) |
|---|---|---|---|
| 發動方式 | 起訴前法律強制必經 | 當事人自願主動聲請 | 被告經抗辯後被動轉換 |
| 適用範圍 | 第403條列舉11類事件 | 不在強制範圍的其他事件 | 雙方有先調解合意者 |
| 時點限制 | 起訴前 | 起訴前隨時 | 本案言詞辯論前 |
| 效果 | 未調解逕訴視為調解聲請 | 進入調解程序 | 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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