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聲請調解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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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4條規定,非強制調解事件起訴前仍可聲請調解;若約定先調解卻直接起訴,他造抗辯後起訴視為調解聲請。
Q · 合約寫了「爭議先調解」,對方卻直接告我,我能擋嗎?
能。約定先調解者,開庭前抗辯可轉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2項,雙方若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一方卻逕行起訴,他造經抗辯後,法院應將該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但有嚴格時點限制:必須在本案言詞辯論開始前提出,一旦已為本案實質言詞辯論即不得再抗辯。第1項另開主動通道,縱非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起訴前仍得自行聲請調解。
深度解讀
合約最後那段沒人看的小字,常常藏著一顆定時炸彈。其中一顆叫做「爭議先調解」。你簽的租屋合約、勞動契約、加盟合約、商業合作協議,多少在最後兩三頁寫了「發生爭議應先提付調解」?很多。而這行字在本條第 2 項下,不是裝飾。對方如果違反合約直接告你,你可以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前抗辯一句「合約約定要先調解」,法官會把整件訴訟變成調解聲請,對方的火力被暫停一到兩個月。注意那個時間窗:一旦進入本案言詞辯論,這張卡就永遠失效。另外,本條第 1 項也給了一條主動通道:就算你的案件不在第 403 條的 11 類強制調解範圍,你還是可以主動聲請調解,把對手拉上談判桌。這條規則同時是盾牌和邀請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起訴名詞
- 合意名詞
- 抗辯名詞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0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條文
- 提存法 第 16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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