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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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 2.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 3.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4.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 5.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6.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7.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標的 50 萬元以下走簡易程序,另有票據、合會、車禍等 12 款不問金額一律適用。
Q · 告人 50 萬以下或車禍求償,要走哪種程序?
走簡易程序,比通常訴訟快 2-3 倍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標的金額 50 萬元以下的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另有 12 款訴訟(含票據、合會、定期給付、僱傭一年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等)不問金額一律走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開庭次數少、常一次辯論終結,一審約 3 到 6 個月結案,但上訴只能到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一審重要性被放大。
深度解讀
每年台灣有超過百萬件民事訴訟,其中絕大多數走的不是你腦海裡那種漫長反覆開庭的程序,而是「簡易程序」。427 條畫的就是快車道的入口:標的金額 50 萬元以下直接適用;或落入 12 款特定類型(車禍求償、房屋租賃、票據、合會、定期給付、勞資糾紛一年以下等),不管金額多少一律適用。差別在哪?開庭次數少、程序彈性大、通常幾個月能一審結案;更關鍵的是上訴只能到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不能再到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程序更快,但一審的重要性被放大十倍。走錯程序、以為自己只能打漫長通常訴訟的人,白白損失半年以上的人生。懂這條的人和不懂的人,打同樣一場官司的時間成本,可能差三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財產權名詞
- 借貸關係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僱傭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使用借貸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民事庭名詞
- 合意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 抗辯名詞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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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