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快速跳轉
  1.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2. 2.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3. 3.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4. 4.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5. 5.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6. 6.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7. 7.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標的 50 萬元以下走簡易程序,另有票據、合會、車禍等 12 款不問金額一律適用。

Q · 告人 50 萬以下或車禍求償,要走哪種程序?

走簡易程序,比通常訴訟快 2-3 倍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標的金額 50 萬元以下的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另有 12 款訴訟(含票據、合會、定期給付、僱傭一年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等)不問金額一律走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開庭次數少、常一次辯論終結,一審約 3 到 6 個月結案,但上訴只能到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一審重要性被放大。

深度解讀

每年台灣有超過百萬件民事訴訟,其中絕大多數走的不是你腦海裡那種漫長反覆開庭的程序,而是「簡易程序」。427 條畫的就是快車道的入口:標的金額 50 萬元以下直接適用;或落入 12 款特定類型(車禍求償、房屋租賃、票據、合會、定期給付、勞資糾紛一年以下等),不管金額多少一律適用。差別在哪?開庭次數少、程序彈性大、通常幾個月能一審結案;更關鍵的是上訴只能到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不能再到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程序更快,但一審的重要性被放大十倍。走錯程序、以為自己只能打漫長通常訴訟的人,白白損失半年以上的人生。懂這條的人和不懂的人,打同樣一場官司的時間成本,可能差三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財產權名詞
  • 借貸關係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僱傭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使用借貸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民事庭名詞
  • 合意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 抗辯名詞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