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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26 條(調解事件之保密)

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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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6 條課予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保密義務,對辦理調解時知悉之他人秘密或個人隱私須保守秘密。

Q · 調解委員會把我講的祕密洩漏出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6 條,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負法定保密義務。但這條只管束「主持調解的官方人員」,不及於對造當事人;對造把你講的話拿去散布,要靠妨害名譽或個資法處理,不是本條。違反保密可能涉及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白話解讀

調解庭和法院最大的差別,不只是地點和氣氛,而是你說的話有不同的命運。在法院裡,你的每一句話都可能變成判決書的依據;但在調解庭裡,這條法律給了主持調解的人一個義務:你說的職業秘密、商業機密、家裡的醜事,他們聽了就得守口如瓶。為什麼這個保護重要?因為調解的本質是談判,談判要能成功,雙方必須敢開條件、敢承認讓步空間。如果調解庭和法庭一樣什麼都會被記錄、被引用,沒人敢開口,調解永遠不會成功。但這條只管住了官方人員,調解不成立後上法庭,你在調解中講的話本身(不是來自法官、書記官那裡),仍可能被對方拿來主張。配合民事訴訟法第422條一起讀,整個保護網才完整。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為調解程序的保密義務規範,課予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對於辦理調解事件時知悉之他人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個人隱私之保守秘密義務,目的在於營造當事人得以坦誠協商的環境,與第 422 條(調解陳述不得作為裁判基礎)共同構成調解保密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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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委員會洩漏我的秘密嗎?

不會,第 426 條課他們保密義務,違反可能涉刑法 132 條。

Q2第 426 條保護誰?

課保密義務的對象是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不及於對造當事人。

Q3調解時講的話會被法庭引用嗎?

搭配第 422 條,調解中的陳述與讓步不得作為後續訴訟裁判依據。

Q4調解委員洩密我可以怎麼追究?

可向其所屬法院申訴,並評估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刑法第 132 條。

Q5對造把我調解時講的話散布出去怎麼辦?

本條不管對造,須改用妨害名譽罪或個資法主張。

Q6保密範圍包含哪些?

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以及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

Q7調解中提交的書面證據也受保密保護嗎?

受保護的是對話內容層次;書面物證本身仍可能被引用。

Q8我可以請調解委員當庭確認保密範圍嗎?

可以,並請求記入筆錄,作為日後追究責任的舉證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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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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