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25 條

快速跳轉
  1. 1.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者,視為未聲請調解。
  2. 2.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規定,調解聲請撤回後視為未聲請調解,並準用第 83 條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

Q · 聲請調解後反悔想撤回,可以嗎?會被罰嗎?

可以,撤回視為未聲請,還能退三分之二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調解之聲請一經撤回,法律上視為從未聲請調解,程序完全歸零,不留紀錄、也不受處罰。同條第二項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撤回者可聲請退還三分之二已繳聲請費。需特別注意:依民法第 131 條,撤回調解聲請者時效視為不中斷,撤回前務必確認請求權時效是否充裕,以免失去請求權。

深度解讀

聲請調解之後反悔想撤回?法律不罰你,反而鼓勵你。這條第一項說:撤回視為「未曾聲請」,等於時光倒流。第二項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你付的聲請費可以退還三分之二。這個設計看似簡單卻暗藏玄機:民國 96 年修法前,撤回調解聲請要負擔全部費用,等於一種懲罰。現在改為退還三分之二,背後的立法理由是「鼓勵當事人息訟止爭」。什麼意思?立法者意識到,有些調解聲請在進行中,雙方可能私下達成和解、或者發現沒必要走正式程序,這時候強迫他們完成調解只是浪費資源。現在的設計是:你想撤就撤,還能退錢,是對「自主解決糾紛」的獎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規定:「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者,視為未聲請調解。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