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5 條
- 1.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者,視為未聲請調解。
- 2.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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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規定,調解聲請撤回後視為未聲請調解,並準用第 83 條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
Q · 聲請調解後反悔想撤回,可以嗎?會被罰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調解之聲請一經撤回,法律上視為從未聲請調解,程序完全歸零,不留紀錄、也不受處罰。同條第二項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撤回者可聲請退還三分之二已繳聲請費。需特別注意:依民法第 131 條,撤回調解聲請者時效視為不中斷,撤回前務必確認請求權時效是否充裕,以免失去請求權。
白話解讀
聲請調解之後反悔想撤回?法律不罰你,反而鼓勵你。這條第一項說:撤回視為「未曾聲請」,等於時光倒流。第二項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你付的聲請費可以退還三分之二。這個設計看似簡單卻暗藏玄機:民國 96 年修法前,撤回調解聲請要負擔全部費用,等於一種懲罰。現在改為退還三分之二,背後的立法理由是「鼓勵當事人息訟止爭」。什麼意思?立法者意識到,有些調解聲請在進行中,雙方可能私下達成和解、或者發現沒必要走正式程序,這時候強迫他們完成調解只是浪費資源。現在的設計是:你想撤就撤,還能退錢,是對「自主解決糾紛」的獎勵。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為調解程序之撤回與費用規定。第一項明定調解聲請撤回後「視為未聲請調解」,程序回復至初始狀態;第二項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撤回者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本條於民國 96 年修法刪除原懲罰性費用負擔規定,改採退費誘因,以鼓勵當事人於程序外自主和解、息訟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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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調解聲請會不會影響我後面重新聲請或起訴?▾
法律上不會。本條明定撤回視為未聲請調解,程序完全回到初始狀態,可重新聲請調解或直接起訴。但有隱藏陷阱:依民法第 131 條,撤回調解聲請者時效視為不中斷,請求權快過時效時應立即起訴或另為中斷時效之行為,否則可能失去請求權。
Q2調解委員已排期要開調解庭,這時候撤回會不會被罰?▾
不會被罰。調解成立前任何階段都可撤回聲請,調解委員不會因排程後撤回而為不利處置。費用上,依第 425 條第 2 項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
Q3撤回調解聲請費可以退嗎?退多少?▾
可以。撤回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退還三分之二已繳聲請費,應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
Q4民事訴訟法 425 條是什麼?▾
規範調解聲請撤回的效果與費用:撤回視為未聲請調解,並準用第 83 條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
Q5「視為未聲請調解」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等於從未聲請,程序完全歸零,不留紀錄、不受處罰,可重新聲請或起訴。
Q6撤回調解和調解不成立差在哪?▾
撤回是自己喊停視為未聲請;不成立是程序走完無共識,兩者時效起算點不同。
Q7撤回調解聲請費退多少?▾
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退還三分之二已繳聲請費。
Q8怎麼撤回調解聲請?▾
於調解成立前向調解法院遞交撤回聲請狀,並一併聲請退費,撤回即視為未聲請。
Q9撤回調解聲請費怎麼退?▾
撤回後 3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
Q10撤回調解前要做什麼準備?▾
先確認請求權時效,因撤回後時效視為不中斷;私下和解者留存書面協議。
Q11撤回後想再走法律途徑怎麼辦?▾
視為未聲請,可重新聲請調解或直接起訴,但要重新計算時效。
Q12撤回調解 vs 撤回起訴退費差在哪?▾
兩者都準用第 83 條退三分之二,但撤回起訴退的是裁判費、撤回調解退的是聲請費,且時效效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ithdraw | no_agreement |
|---|---|---|
| 啟動方式 | 當事人自行撤回聲請 | 程序走完雙方無共識 |
| 法律效果 | 視為未聲請調解,程序歸零 | 調解不成立 |
| 費用 | 準用第 83 條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 | 依第 423 條負擔 |
| 時效 | 依民法第 131 條視為不中斷 | 自調解不成立時起算 |
| 後續救濟 | 可重新聲請或起訴 | 得逕行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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