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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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規定,調解聲請撤回後視為未聲請調解,並準用第 83 條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
Q · 聲請調解後反悔想撤回,可以嗎?會被罰嗎?
可以,撤回視為未聲請,還能退三分之二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調解之聲請一經撤回,法律上視為從未聲請調解,程序完全歸零,不留紀錄、也不受處罰。同條第二項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撤回者可聲請退還三分之二已繳聲請費。需特別注意:依民法第 131 條,撤回調解聲請者時效視為不中斷,撤回前務必確認請求權時效是否充裕,以免失去請求權。
深度解讀
聲請調解之後反悔想撤回?法律不罰你,反而鼓勵你。這條第一項說:撤回視為「未曾聲請」,等於時光倒流。第二項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你付的聲請費可以退還三分之二。這個設計看似簡單卻暗藏玄機:民國 96 年修法前,撤回調解聲請要負擔全部費用,等於一種懲罰。現在改為退還三分之二,背後的立法理由是「鼓勵當事人息訟止爭」。什麼意思?立法者意識到,有些調解聲請在進行中,雙方可能私下達成和解、或者發現沒必要走正式程序,這時候強迫他們完成調解只是浪費資源。現在的設計是:你想撤就撤,還能退錢,是對「自主解決糾紛」的獎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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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