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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25 條

  1. 1.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者,視為未聲請調解。
  2. 2.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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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規定,調解聲請撤回後視為未聲請調解,並準用第 83 條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

Q · 聲請調解後反悔想撤回,可以嗎?會被罰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調解之聲請一經撤回,法律上視為從未聲請調解,程序完全歸零,不留紀錄、也不受處罰。同條第二項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撤回者可聲請退還三分之二已繳聲請費。需特別注意:依民法第 131 條,撤回調解聲請者時效視為不中斷,撤回前務必確認請求權時效是否充裕,以免失去請求權。

白話解讀

聲請調解之後反悔想撤回?法律不罰你,反而鼓勵你。這條第一項說:撤回視為「未曾聲請」,等於時光倒流。第二項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你付的聲請費可以退還三分之二。這個設計看似簡單卻暗藏玄機:民國 96 年修法前,撤回調解聲請要負擔全部費用,等於一種懲罰。現在改為退還三分之二,背後的立法理由是「鼓勵當事人息訟止爭」。什麼意思?立法者意識到,有些調解聲請在進行中,雙方可能私下達成和解、或者發現沒必要走正式程序,這時候強迫他們完成調解只是浪費資源。現在的設計是:你想撤就撤,還能退錢,是對「自主解決糾紛」的獎勵。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25 條為調解程序之撤回與費用規定。第一項明定調解聲請撤回後「視為未聲請調解」,程序回復至初始狀態;第二項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撤回者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本條於民國 96 年修法刪除原懲罰性費用負擔規定,改採退費誘因,以鼓勵當事人於程序外自主和解、息訟止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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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調解聲請會被罰嗎?

不會。本條明定視為未聲請調解,沒有懲罰也不留紀錄。

Q2撤回調解聲請費可以退嗎?

可以。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

Q3撤回調解後還能重新聲請或起訴嗎?

可以。視為未聲請,程序歸零,可重新聲請調解或直接起訴。

Q4什麼時候可以撤回調解聲請?

調解成立前任何時間都可以撤回,不受期限限制。

Q5撤回調解聲請會影響時效嗎?

會。依民法第 131 條撤回者時效視為不中斷,須留意請求權時效。

Q6怎麼撤回調解聲請?

向調解法院遞交撤回聲請狀,並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退費。

Q7撤回調解和調解不成立有什麼不同?

撤回是自己喊停視為未聲請;不成立是程序走完沒共識,時效起算點不同。

Q8私下和解後一定要撤回調解嗎?

不一定。可撤回,也可到庭由調解委員作成有執行力的筆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drawno_agreement
啟動方式當事人自行撤回聲請程序走完雙方無共識
法律效果視為未聲請調解,程序歸零調解不成立
費用準用第 83 條退還三分之二聲請費依第 423 條負擔
時效依民法第 131 條視為不中斷自調解不成立時起算
後續救濟可重新聲請或起訴得逕行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事調停法(調停申立ての取下げ)
🇰🇷 韓國민사조정법(조정신청의 취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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