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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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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2. 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準用之。
  3. 3.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規定,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可在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逾期不可補救。

Q · 官司打到一半撤回,裁判費能拿回多少?

辯論終結前撤回退三分之二,限三個月

依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原告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可在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的三分之二;逾期不可補救。2023 年修法後,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以及原告在上訴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上訴人同樣能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

白話解讀

告到一半不想告了,撤回要付代價,但法律給了你一個「止損出口」:如果你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收手,可以拿回三分之二的裁判費。一場官司的裁判費動輒數萬甚至數十萬,能拿回三分之二不是小數目。2023 年修法更進一步,就算案子已經打到二審或三審,原告在上訴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上訴人同樣可以聲請退回該審級裁判費的三分之二。但這裡有一個三個月的死線:撤回後三個月內沒去聲請退費,這筆錢就沒了。很多人撤了訴鬆了一口氣就忘了這件事,等想起來已經過期。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為訴訟費用負擔的特別規定:原告撤回訴訟時費用由原告負擔,但於各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在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作為鼓勵當事人理性退場的制度誘因。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之後還能再告同一件事嗎?

原則上可以。但有一個限制:同一事件在同一法院撤回後再起訴,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法院可能認定有濫訴之虞(第 263 條第 2 項)。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再訴正當性會被嚴格審查。

Q2辯論終結後才想撤回還來得及嗎?

來不及退費了。辯論終結後撤回仍可在判決確定前為之,但三分之二退費的機會只在辯論終結前。且辯論終結後撤回需對方同意(第 262 條),對方不同意就撤不了。此時不如考慮和解,和解成立同樣可退三分之二(第 84 條)。

Q3退費的三分之二是退現金還是抵用?

退現金。向法院書記處遞交退費聲請狀,附上繳費收據影本,法院核准後通知領取,流程通常需一到兩個月。聲請時務必確認匯款帳戶資訊正確,實務上最常見的退費延遲是聲請人帳戶資料填錯。

Q4撤回訴訟裁判費退多少?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的止損機制。

Q5民事訴訟法 83 條是什麼?

規範撤回訴訟的費用負擔與退費:原告負擔費用,但辯論終結前撤回可退裁判費三分之二。

Q6什麼叫言詞辯論終結前?

法院尚未宣示言詞辯論結束、還沒進入裁判作成階段的時點,這是能否退費的關鍵分界。

Q7撤回退費的三個月期限從哪天起算?

從撤回之日起算,不是從法院確認撤回之日起算,逾期永遠無法補救。

Q8撤回訴訟退費怎麼聲請?

撤回後向法院書記處遞交退費聲請狀,附撤回日期證明與繳費收據影本,最遲三個月內辦理。

Q9撤回退費金額怎麼算?

退還金額 = 該審級所繳裁判費 × 三分之二,例如繳 30 萬可退 20 萬。

Q10退費要花錢或要多久?

聲請退費本身不另收費,法院核准後通知領取,流程通常一到兩個月。

Q11撤回日期怎麼證明?

以遞交法院的撤回書狀收文章戳或法院撤回確認為證,搭配繳費收據一併提出。

Q12撤回退費 vs 和解退費哪個有利?

比例同為三分之二,但和解(第 84 條)雙方都能退且不需對方同意,撤回只有原告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refunddeadlineconsent_needed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該審級裁判費 2/3撤回後 3 個月辯論前不需對方同意
上訴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該審級裁判費 2/3(2023 新增)撤回後 3 個月視階段而定
撤回上訴或抗告該審級裁判費 2/3撤回後 3 個月不需
和解成立(第 84 條)裁判費 2/3,雙方均可退和解成立後 3 個月雙方合意

refund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該審級裁判費 2/3
上訴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該審級裁判費 2/3(2023 新增)
撤回上訴或抗告
該審級裁判費 2/3
和解成立(第 84 條)
裁判費 2/3,雙方均可退

deadline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撤回後 3 個月
上訴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撤回後 3 個月
撤回上訴或抗告
撤回後 3 個月
和解成立(第 84 條)
和解成立後 3 個月

consent_needed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辯論前不需對方同意
上訴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視階段而定
撤回上訴或抗告
不需
和解成立(第 84 條)
雙方合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61条(訴えの取下げ)+ 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9条(手数料の還付)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6조(소의 취하)+ 인지액 환급 규정
中國民事诉讼法 撤诉规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15条(撤诉减半收取)
德國ZPO § 269(Klagerücknahme)+ GKG(Gerichtskostengesetz, Ermäßigung bei Rücknahm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394 et suivants(désistement d'instance)
美國FRCP Rule 41(a)(voluntary dismissal)— 美國制度無對應裁判費退還機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7

(0190913 制定)

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0231219 制定)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0890115 修正)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爰於第一項增訂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二、第二項不修正。

(0920114 修正)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0960302 修正)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爰修正第一項,將原告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之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

(1121114 修正)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倘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審未行言詞辯論,原告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係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爰增訂第三項。至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者,除當次上訴裁判費外,尚包括發回更審之前次同審級裁判費;如兩造均上訴時,不問撤回起訴者是否為該審級之上訴人,均得聲請退費,附此敘明。   二、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 訴訟費用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準用名詞
  • 上訴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上訴人名詞
(0190913 制定)

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0231219 制定)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0890115 修正)

一、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爰於第一項增訂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二、第二項不修正。

(0920114 修正)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0960302 修正)

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爰修正第一項,將原告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之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

(1121114 修正)

一、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倘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審未行言詞辯論,原告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係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爰增訂第三項。至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者,除當次上訴裁判費外,尚包括發回更審之前次同審級裁判費;如兩造均上訴時,不問撤回起訴者是否為該審級之上訴人,均得聲請退費,附此敘明。   二、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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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