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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2.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者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iuning
a month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rexlaw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原告撤回其訴(撤回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法律保留 💇立法理由: 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 II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 原告撤回對於數個共同訴訟被告之一人? 🥣95(七)民庭: 須原告撤回全部共同訴訟被告,始得退費 🔵魏: 目的性解釋,普通共同訴訟時其中一原告撤回起訴,若「未證據共通、主張共通」,基於55獨立性原則,司法資源分配,亦應退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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