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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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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2.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規定,和解費用與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但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

Q · 和解成立後可以退裁判費嗎?退多少?

可以,三個月內可退裁判費三分之二

依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第二項,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退費不限原告,雙方當事人都可聲請,這點與撤回起訴僅原告得退費不同。逾三個月未聲請,退費權利消滅。和解費用與訴訟費用原則上各自負擔,但當事人得於和解條件中另行約定分擔方式。

深度解讀

和解在法律上不是「委屈求全」,是一筆精算後的交易。這條告訴你交易成本怎麼分:和解費用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除非你們另外約定。但真正值得你注意的是第二項:和解成立後三個月內,雙方都可以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的三分之二。注意是「雙方都可以退」,不像撤訴只有原告能退。一場求償五百萬的官司,裁判費大約五萬出頭,退三分之二就是三萬多。如果你加上省下的律師費、時間成本、不確定性的心理折磨,和解的真正報酬率遠比帳面上看到的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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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