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84 條
- 1.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2.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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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規定,和解費用與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但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
Q · 和解成立後可以退裁判費嗎?退多少?
依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第二項,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退費不限原告,雙方當事人都可聲請,這點與撤回起訴僅原告得退費不同。逾三個月未聲請,退費權利消滅。和解費用與訴訟費用原則上各自負擔,但當事人得於和解條件中另行約定分擔方式。
白話解讀
和解在法律上不是「委屈求全」,是一筆精算後的交易。這條告訴你交易成本怎麼分:和解費用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除非你們另外約定。但真正值得你注意的是第二項:和解成立後三個月內,雙方都可以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的三分之二。注意是「雙方都可以退」,不像撤訴只有原告能退。一場求償五百萬的官司,裁判費大約五萬出頭,退三分之二就是三萬多。如果你加上省下的律師費、時間成本、不確定性的心理折磨,和解的真正報酬率遠比帳面上看到的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為訴訟和解之費用分擔與退費規定:第一項揭示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由當事人各自負擔,但允許另以約定變更;第二項賦予和解當事人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權利,藉退費誘因鼓勵當事人理性以和解終結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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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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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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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成立後裁判費退多少?▾
退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須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
Q2和解退費只有原告能退嗎?▾
不是。本條退費權利屬雙方當事人,原告被告都可聲請,與撤回起訴僅原告得退費不同。
Q3和解費用一定各自負擔嗎?▾
原則各自負擔,但但書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分擔方式,實務上常作為談判籌碼。
Q4退費的三個月期限從哪天起算?▾
從和解成立之日起算,以法院筆錄記載的和解成立日為準,逾期權利消滅。
Q5和解筆錄有強制執行力嗎?▾
有。依第 380 條,和解成立後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6和解退費跟撤回退費比例一樣嗎?▾
比例相同,都是三分之二,但撤回退費依第 83 條僅原告得退,和解退費雙方皆可。
Q7調解成立和訴訟和解退費一樣嗎?▾
比例都是三分之二,但依據不同:訴訟和解依第 84 條,調解成立依第 420 條之 1。
Q8怎麼聲請退還裁判費?▾
備妥和解筆錄與繳費收據,向繫屬法院遞退費聲請狀,三個月內完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和解(第84條) | 撤回起訴(第83條) | 調解成立(第420條之1) |
|---|---|---|---|
| 退費比例 | 裁判費三分之二 | 裁判費三分之二 | 裁判費三分之二 |
| 得退費之人 | 雙方當事人皆可 | 原則僅原告 | 雙方當事人皆可 |
| 退費期限 | 成立之日起三個月 | 撤回後三個月 | 成立之日起三個月 |
| 終結方式 | 雙方合意,與確定判決同效力 | 原告單方撤回,訴訟繫屬消滅 | 第三人協助達成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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