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共同訴訟人按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利害關係顯有差異時法院得按比例分別負擔,連帶之債敗訴則連帶負擔。
Q · 一起告輸了,訴訟費用一定平均分嗎?
不一定,利害差異大時法院得按比例分擔
原則上共同訴訟人按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當共同訴訟人之間利害關係顯有差異(例如請求金額差距懸殊)時,法院得酌量利害關係比例命分別負擔。若是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則三人連帶負擔,對方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專為自己利益所生的額外費用,由該當事人自行負擔。
三個人一起告一家公司,結果輸了。訴訟費用怎麼分?這條給了三層規則。第一層是最簡單的:人頭均分。三個人就各付三分之一。但如果其中一個人的請求金額是另外兩個的十倍,均分就不公平了,所以法院可以依「利害關係比例」重新分配。第二層更有趣:如果三個人是因為同一筆連帶債務一起被告,敗訴的話三個人要「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連帶的意思是對方可以跟你們三個中的任何一個要全額,被挑中的那個先付完再回頭跟其他兩個要。第三層防止搭便車:如果你在共同訴訟中夾帶了只跟你自己有關的主張(比如另外追加了一筆只有你能請求的損害),多出來的費用你自己吃。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為共同訴訟費用負擔的分配規範,建立四層規則:原則按人數平均分擔、利害關係顯有差異時得按比例分別負擔、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時連帶負擔、專為自己利益之訴訟行為所生費用由該當事人個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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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原則按人數均分,但利害關係顯有差異時法院得依比例調整(第85條第1項但書),且需主動向法院聲請,否則通常照人頭均分。
對方可向共同訴訟人任一人請求全額訴訟費用,被挑中者付完後再依內部比例向其他人求償,實務上常被挑最有資力的人。
於終局判決時由法院一併裁定(第87條)。對費用裁定不服,送達後10日內得聲明異議。
依第85條第3項,專為自己利益所生的額外費用由你自行負擔,不能攤到其他共同訴訟人頭上。
規範共同訴訟費用怎麼分,採均分、比例、連帶、個別四層規則。
原則按人數均分、利害差異大按比例、連帶之債連帶負擔、個別利益行為個別自負。
各共同訴訟人於訴訟標的的利益大小明顯不同,例如請求金額相差數倍。
平均分擔各人只付自己份額;連帶負擔對方可向任一人要全額,付清者再內部求償。
在起訴狀或準備書狀中具體主張各人利害關係比例差異,請求法院依第85條第1項但書分別負擔。
均分制=總費用÷人數;比例制=總費用×(我的請求金額÷全體請求總額)。
可能先墊付全部訴訟費用(裁判費約請求額1.1%+必要費用),再向其他人追償。
以起訴狀記載的各人訴訟標的金額、請求項目為據,向法院釋明比例差異。
| 比較面向 | rule_average | rule_proportion | rule_joint | rule_individual |
|---|---|---|---|---|
| 適用情形 | 原則情形 | 利害關係顯有差異 | 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 | 專為自己利益之行為 |
| 分擔方式 | 按人數平均分擔 | 按利害關係比例分別負擔 | 連帶負擔(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 | 額外費用由該當事人自負 |
| 是否需聲請 | 預設適用 | 通常需主動聲請 | 依實體債之性質適用 | 依行為性質適用 |
| 法條依據 | 第85條第1項本文 | 第85條第1項但書 | 第85條第2項 | 第85條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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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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