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7 條(續行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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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7 條規定普通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一人不出庭其他人仍可獨立進行,法院並須通知每位共同訴訟人到場。
Q · 一起告的人不出庭,剩下的人還能繼續打官司嗎?
能,普通共同訴訟每人可獨立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 57 條,普通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其中一人不到庭、失聯或撤回,其他共同訴訟人仍可獨立推動訴訟、提出攻防,法院不會因此停止程序。但第二項要求法院指定期日時應通知「每一位」共同訴訟人到場,漏通知者該庭期對其不生效力,可成為程序瑕疵的主張依據。
白話解讀
一場官司裡有三個原告,其中一個突然擺爛不出庭,另外兩個就完了嗎?不會。這條講的就是這件事:共同訴訟裡,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立推動訴訟的權利,不需要其他人點頭。你的合夥人跟你一起告對方違約,結果他跑去大陸做生意三個月不回來。沒關係,你一個人照樣能開庭、提證據、做攻防。法院也不能因為他沒到就停下來等。第二項更實際:法院排了開庭日,必須通知每一個共同訴訟人。不能只通知其中一個就當全部都知道了。這是防止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別人決定命運的保險機制。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7 條為普通共同訴訟之程序性規範,明定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且法院指定期日時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確立各共同訴訟人於程序進行中的獨立地位與受通知權,避免一人不配合即拖累全體。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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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三個人一起告,其中一個人不想告了,我們還能繼續嗎?
可以。普通共同訴訟中,每個人都獨立,一個人撤回只影響他自己。但如果是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撤回需要全體同意。先搞清楚你的案子屬於哪種。內行人提示:如果擔心隊友中途變卦,起訴時就在書狀載明每人的訴訟標的和請求金額,讓法院清楚這是可分開處理的普通共同訴訟。
Q2法院開庭只通知了其中一個人,其他人不知道,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第二項明確規定法院必須通知每一個共同訴訟人。漏通知的後果是被漏掉的人可主張該次庭期對他不生效力,甚至可能成為上訴理由。內行人提示:每次收到開庭通知就拍照存檔,萬一法院系統出錯寄漏,你需要證明自己「沒收到」而不是「收到但不來」。
Q3民事訴訟法第 57 條是什麼?
規定普通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且法院指定期日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確立各人獨立的程序地位。
Q4續行訴訟權是什麼意思?
指每位共同訴訟人都能自己推動訴訟、提證據攻防、按時提出書狀,不需要其他共同訴訟人同意或配合。
Q5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差在哪?
普通共同訴訟各自獨立、互不影響(第 57 條);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須對全體合一確定(第 56 條),效力相互牽動。
Q6什麼情況算共同訴訟?
二人以上於同一程序中共同起訴或被訴,例如多戶住戶聯合告建商、數名共同被告被一起求償。
Q7共同原告其中一人不出庭怎麼辦?
先確認是普通共同訴訟,依續行訴訟權自行準備攻防、按時提書狀,法院不會因一人缺席而停止程序。
Q8怎麼確認法院有通知到每個共同訴訟人?
向法院書記官查詢送達紀錄,並保留每次開庭通知存檔,發現漏通知可主張該庭期對該人不生效力。
Q9隊友失聯時我該怎麼推動訴訟?
不必等待,自行蒐集證據、撰寫攻防書狀並按期日出庭,必要時向法院陳報對造或他造之情況。
Q10怎麼證明自己沒收到開庭通知?
比對法院送達回證、自己住所地址與收件紀錄,主張送達不合法而非「收到卻不到」。
Q11第 57 條 vs 第 56 條哪個適用我的案子?
看訴訟標的是否須對全體合一確定:是則第 56 條(必要共同訴訟),否則第 57 條(普通共同訴訟各自獨立)。
Q12共同訴訟人一人和解會綁住其他人嗎?
普通共同訴訟中不會,和解原則上只拘束和解的本人,其他人訴訟繼續;必要共同訴訟則受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普通共同訴訟(第57條) | 必要共同訴訟(第56條) |
|---|---|---|
| 一人不出庭的效果 | 其他人照常續行,程序不停 | 須合一確定,效力相互影響 |
| 一人有利行為的效力 | 僅及於該行為人本人 | 有利於全體者及於全體 |
| 撤回 / 和解 | 各自可撤回,不影響他人 | 原則上須全體一致 |
| 上訴效力 | 各自獨立,逾期者確定 | 一人上訴效力及於全體 |
| 適用情境 | 多人聯合求償、共同被告各打各的 | 確認婚姻無效、公同共有權利等 |
普通共同訴訟(第57條)
- 一人不出庭的效果
- 其他人照常續行,程序不停
- 一人有利行為的效力
- 僅及於該行為人本人
- 撤回 / 和解
- 各自可撤回,不影響他人
- 上訴效力
- 各自獨立,逾期者確定
- 適用情境
- 多人聯合求償、共同被告各打各的
必要共同訴訟(第56條)
- 一人不出庭的效果
- 須合一確定,效力相互影響
- 一人有利行為的效力
- 有利於全體者及於全體
- 撤回 / 和解
- 原則上須全體一致
- 上訴效力
- 一人上訴效力及於全體
- 適用情境
- 確認婚姻無效、公同共有權利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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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仍得為參加。
(0231219 制定)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法院指定期日者,應傳喚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0570109 全文修正)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仍得為參加。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法院指定期日者,應傳喚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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