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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2.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3.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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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iyuki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法律上利害,不包括道義上、情感上、經濟上、其他事實上利害。 利害關係屬責問事項,法院無須依職權調查。 所有期日應通知參加人,保障其合法之程序利益。 不以參加時之一審為限,二審三審期日皆需通知。 違反辯論即有重大瑕疵違背法令不合法。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例如實質當事人、民法242其他債權人、44-3外之其他公益法人團體),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II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III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限「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始✅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63參加效
qi101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I「已為參加」,含民訴67
pinhan032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二三審都可以參加 如前三審皆未參加 則再審之訴即無法參加
91715qq
3 years ago
只要非屬訴訟上原告、被告,均屬第三人,縱使係實質當事人亦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