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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