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 1.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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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對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得於訴訟繫屬中參加,並得併提上訴或抗告。
Q · 別人的官司結果會影響到我,我能加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只要你對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不是經濟上覺得有影響),就能在訴訟繫屬中以參加人身分輔助你認為應該贏的一方。三要件:法律上(非經濟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一造、訴訟仍在繫屬中。第二項可同時併提上訴抗告;第三項允許前審已參加者於判決確定後輔助提再審。
白話解讀
別人的官司,跟你有什麼關係?有時候關係大了。你是保證人,主債務人被告了,如果他輸了,債權人下一步就來找你。你是二房東,房東告你的租客,如果租客輸了,你的轉租合約也跟著完蛋。這種「別人的判決結果會直接衝擊你的法律地位」的情況,法律給了你一條路:訴訟參加。你可以在別人的訴訟還在進行的時候加入戰局,幫你覺得應該贏的那一方打仗。你不是當事人,你是援軍。更厲害的是第二項:你參加的時候可以順便提上訴或抗告。等於你加入的那一刻就同時開啟了第二戰場。而92年增訂的第三項更是給了你一張底牌:如果判決確定了、結果對你不利,你在前面有參加過的話,還能幫那一方提再審之訴。翻盤的門沒有完全關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為訴訟參加(輔助參加)之要件規定:對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得於訴訟繫屬中參加,並得併為上訴、抗告等行為;對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前審已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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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被告了,我覺得判決結果對我很不利,我能加入他的官司嗎?▾
關鍵是你的利害關係是不是「法律上」的。如果朋友敗訴後對方可依同一法律關係來告你(例如你是連帶保證人),或判決理由會否定你跟朋友之間的契約效力,那就是法律上利害關係,你可以參加;若只是「朋友輸了我也覺得虧」則不算。寫參加書狀時,利害關係那段是法院審查重點,要寫清楚判決結果會如何具體影響你的哪個法律地位。
Q2參加訴訟跟自己另外提告,哪個比較好?▾
看情況。參加訴訟成本低(不必繳裁判費)、即時(能介入正在進行的攻防)、情報多(能看到所有書狀證據),但你只是輔助角色,行為若與被輔助當事人矛盾即無效(第61條)。利益與想幫的一方完全一致時,參加性價比極高;利益有分歧時,可能要另案起訴自主主張。
Q3判決確定了才發現會影響到我,還來得及嗎?▾
若你在前審程序中曾參加,第三項給你一條路:輔助當事人提再審之訴。但若從頭到尾未參加,判決確定後即不能再參加。第63條參加效力與第67條訴訟告知為配套,被告知而不參加者視為已參加,亦受參加效力拘束。曾收到訴訟告知書卻不理會,法律上會被視為已參加,判決理由對你有拘束力。
Q4訴訟參加要件是什麼?▾
對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得參加,是民事訴訟的預防性介入權。
Q5什麼叫法律上利害關係?▾
判決結果在法律上直接影響你的權利義務或地位(如連帶保證、轉租效力),不同於單純經濟上覺得受影響。
Q6輔助參加和主參加(第54條)差在哪?▾
輔助參加是幫一造打、不主張自己權利;主參加是自己對標的主張獨立權利、同時告兩造。
Q7參加人能做哪些訴訟行為?▾
依第61條得為輔助當事人的一切訴訟行為,但與被輔助者行為矛盾時不生效力,且受參加時訴訟程度限制。
Q8訴訟參加怎麼聲請?▾
於訴訟繫屬中依第59條提參加書狀,載明本案案號、你的法律上利害關係、要輔助哪一造。
Q9參加訴訟要花多少錢?▾
輔助參加不另繳裁判費,這是律師常建議優先採參加而非另案起訴的關鍵原因。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在參加書狀具體寫出判決結果會如何影響你的哪個法律地位(連帶責任、契約效力等),這是法院審查重點。
Q11什麼時間點參加最有利?▾
越早越好。參加人只能從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起輔助,錯過的攻防無法回補(第61條)。
Q12訴訟參加 vs 訴訟告知差在哪?▾
參加是第三人主動介入;告知是當事人通知第三人,被告知不參加者依第67條視為已參加並受效力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訴訟參加 | 另案起訴 | 訴訟告知 |
|---|---|---|---|
| 成本 | 免裁判費 | 需繳裁判費(約1.1%) | 由當事人發動,受告知者自行決定 |
| 角色 | 輔助一造,不主導 | 自為當事人,可主導 | 受告知者得參加或不參加 |
| 時點 | 訴訟繫屬中,越早越有利 | 另行起訴另計 | 繫屬中由當事人告知 |
| 效力 | 受第63條參加效力拘束 | 獨立判決 | 不參加亦視為已參加受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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