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 1.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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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對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得於訴訟繫屬中參加,並得併提上訴或抗告。
Q · 別人的官司結果會影響到我,我能加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只要你對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不是經濟上覺得有影響),就能在訴訟繫屬中以參加人身分輔助你認為應該贏的一方。三要件:法律上(非經濟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一造、訴訟仍在繫屬中。第二項可同時併提上訴抗告;第三項允許前審已參加者於判決確定後輔助提再審。
白話解讀
別人的官司,跟你有什麼關係?有時候關係大了。你是保證人,主債務人被告了,如果他輸了,債權人下一步就來找你。你是二房東,房東告你的租客,如果租客輸了,你的轉租合約也跟著完蛋。這種「別人的判決結果會直接衝擊你的法律地位」的情況,法律給了你一條路:訴訟參加。你可以在別人的訴訟還在進行的時候加入戰局,幫你覺得應該贏的那一方打仗。你不是當事人,你是援軍。更厲害的是第二項:你參加的時候可以順便提上訴或抗告。等於你加入的那一刻就同時開啟了第二戰場。而92年增訂的第三項更是給了你一張底牌:如果判決確定了、結果對你不利,你在前面有參加過的話,還能幫那一方提再審之訴。翻盤的門沒有完全關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為訴訟參加(輔助參加)之要件規定:對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得於訴訟繫屬中參加,並得併為上訴、抗告等行為;對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前審已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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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參加是什麼?▾
讓對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加入輔助一造的制度。
Q2什麼叫法律上利害關係?▾
判決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法律地位(如連帶保證、轉租效力),非單純經濟上覺得受影響。
Q3訴訟參加要怎麼聲請?▾
於訴訟繫屬中提出參加書狀,載明本案、利害關係、輔助哪一造(第59條程序)。
Q4參加訴訟要繳裁判費嗎?▾
輔助參加不另繳裁判費,這是常被律師建議優先採用的原因。
Q5判決確定後才知道受影響還能參加嗎?▾
不能新參加,但前審已參加者,第三項允許輔助提再審之訴。
Q6對方可以反對我參加嗎?▾
可以,當事人得依第60條於言詞辯論前聲明異議,由法院裁定。
Q7訴訟參加跟訴訟告知差在哪?▾
參加是第三人主動介入;告知是當事人通知第三人,被告知不參加者視為已參加受效力拘束。
Q8參加訴訟跟自己另案起訴哪個好?▾
利益一致時參加成本低、情報多;利益分歧時宜另案起訴自主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訴訟參加 | 另案起訴 | 訴訟告知 |
|---|---|---|---|
| 成本 | 免裁判費 | 需繳裁判費(約1.1%) | 由當事人發動,受告知者自行決定 |
| 角色 | 輔助一造,不主導 | 自為當事人,可主導 | 受告知者得參加或不參加 |
| 時點 | 訴訟繫屬中,越早越有利 | 另行起訴另計 | 繫屬中由當事人告知 |
| 效力 | 受第63條參加效力拘束 | 獨立判決 | 不參加亦視為已參加受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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