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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1. 1.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2.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3.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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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對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得於訴訟繫屬中參加,並得併提上訴或抗告。

Q · 別人的官司結果會影響到我,我能加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只要你對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不是經濟上覺得有影響),就能在訴訟繫屬中以參加人身分輔助你認為應該贏的一方。三要件:法律上(非經濟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一造、訴訟仍在繫屬中。第二項可同時併提上訴抗告;第三項允許前審已參加者於判決確定後輔助提再審。

白話解讀

別人的官司,跟你有什麼關係?有時候關係大了。你是保證人,主債務人被告了,如果他輸了,債權人下一步就來找你。你是二房東,房東告你的租客,如果租客輸了,你的轉租合約也跟著完蛋。這種「別人的判決結果會直接衝擊你的法律地位」的情況,法律給了你一條路:訴訟參加。你可以在別人的訴訟還在進行的時候加入戰局,幫你覺得應該贏的那一方打仗。你不是當事人,你是援軍。更厲害的是第二項:你參加的時候可以順便提上訴或抗告。等於你加入的那一刻就同時開啟了第二戰場。而92年增訂的第三項更是給了你一張底牌:如果判決確定了、結果對你不利,你在前面有參加過的話,還能幫那一方提再審之訴。翻盤的門沒有完全關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為訴訟參加(輔助參加)之要件規定:對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得於訴訟繫屬中參加,並得併為上訴、抗告等行為;對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前審已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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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參加是什麼?

讓對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加入輔助一造的制度。

Q2什麼叫法律上利害關係?

判決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法律地位(如連帶保證、轉租效力),非單純經濟上覺得受影響。

Q3訴訟參加要怎麼聲請?

於訴訟繫屬中提出參加書狀,載明本案、利害關係、輔助哪一造(第59條程序)。

Q4參加訴訟要繳裁判費嗎?

輔助參加不另繳裁判費,這是常被律師建議優先採用的原因。

Q5判決確定後才知道受影響還能參加嗎?

不能新參加,但前審已參加者,第三項允許輔助提再審之訴。

Q6對方可以反對我參加嗎?

可以,當事人得依第60條於言詞辯論前聲明異議,由法院裁定。

Q7訴訟參加跟訴訟告知差在哪?

參加是第三人主動介入;告知是當事人通知第三人,被告知不參加者視為已參加受效力拘束。

Q8參加訴訟跟自己另案起訴哪個好?

利益一致時參加成本低、情報多;利益分歧時宜另案起訴自主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訴訟參加另案起訴訴訟告知
成本免裁判費需繳裁判費(約1.1%)由當事人發動,受告知者自行決定
角色輔助一造,不主導自為當事人,可主導受告知者得參加或不參加
時點訴訟繫屬中,越早越有利另行起訴另計繫屬中由當事人告知
效力受第63條參加效力拘束獨立判決不參加亦視為已參加受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42条(補助参加)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71조(보조참가)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59条(第三人参加诉讼)
🇩🇪 德國ZPO § 66(Nebeninterventio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330(intervention volontaire accessoir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4(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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