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9 條(一般公示催告之要件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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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僅限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並對不申報權利人發生失權效果。
Q · 什麼文件遺失才能聲請公示催告?
限可背書轉讓證券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能走「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只有兩類:一是得依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支票、本票、股票、倉單、提單),二是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如民法限定繼承、公司法股票遺失)。一般借據、收據、不可轉讓存款單、私人契約書不在範圍內,必須另尋救濟管道。公告期滿無人申報,對不申報權利人即生失權效果。
深度解讀
你丟了一張客戶開給你的十萬元支票。銀行說「無法單靠掛失止付解決,必須同時走公示催告」。這個聽起來很官方的詞是什麼?起點就在第539條。簡單說:只有兩種文件能走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種是「得依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支票、本票、股票、倉單、提單);第二種是「其他法律有規定的」(例如民法繼承章的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公司法的股票遺失公示催告)。程序本身是,法院用布告、公報或新聞紙公開告訴全世界「某某人說這張票不見了,有異議的人在期限內出來申報」。期限結束如果沒人申報,法院可以做「除權判決」,讓原本的票變成廢紙,你可以另外請發票人重開。但如果你遺失的是現金、非票據的借據、不可轉讓的存款單、私人契約書,這條不適用,你必須另找其他救濟管道。很多人拿著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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