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9 條(一般公示催告之要件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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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僅限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並對不申報權利人發生失權效果。
Q · 什麼文件遺失才能聲請公示催告?
限可背書轉讓證券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能走「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只有兩類:一是得依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支票、本票、股票、倉單、提單),二是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如民法限定繼承、公司法股票遺失)。一般借據、收據、不可轉讓存款單、私人契約書不在範圍內,必須另尋救濟管道。公告期滿無人申報,對不申報權利人即生失權效果。
白話解讀
你丟了一張客戶開給你的十萬元支票。銀行說「無法單靠掛失止付解決,必須同時走公示催告」。這個聽起來很官方的詞是什麼?起點就在第539條。簡單說:只有兩種文件能走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種是「得依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支票、本票、股票、倉單、提單);第二種是「其他法律有規定的」(例如民法繼承章的限定繼承公示催告、公司法的股票遺失公示催告)。程序本身是,法院用布告、公報或新聞紙公開告訴全世界「某某人說這張票不見了,有異議的人在期限內出來申報」。期限結束如果沒人申報,法院可以做「除權判決」,讓原本的票變成廢紙,你可以另外請發票人重開。但如果你遺失的是現金、非票據的借據、不可轉讓的存款單、私人契約書,這條不適用,你必須另找其他救濟管道。很多人拿著遺失的收據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都被法官退件。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為公示催告程序的要件條文,限定僅「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始得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並明定公示催告對不申報權利人發生失權之效果,構成除權判決前的程序入口規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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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票遺失可以自己去法院聲請嗎?
可以,但建議同時處理掛失止付。先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票據法第18條)取得通知書,並在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否則掛失止付會失效。銀行掛失只阻止人兌領,法院公示催告才能讓票永久失效,兩個程序缺一不可。
Q2公示催告要多久?
整體程序約3到4個月。法院收件後先裁定准許並刊登公告,公告後申報期間至少約2個月,期滿後聲請人還要另外聲請除權判決,排庭後做出判決再加約1個月。若急著用錢,可先與發票人協商重開新票,公示催告當保障。
Q3如果在申報期間有人出面說票在他手上怎麼辦?
對方申報後,法院會通知聲請人與申報人到庭陳述。若申報人是善意第三人依正當途徑背書取得,法院可能駁回公示催告聲請,聲請人得不到除權判決,須另循民事訴訟或和解處理。實務上法院傾向保護票據流通安全。
Q4公示催告是什麼?
法院公開告示遺失證券、催告不明的權利人於期限內申報,逾期未申報即生失權效果並得聲請除權判決的程序。
Q5哪些證券才能聲請公示催告?
得依背書轉讓的有價證券,如支票、本票、股票、倉單、提單;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如限定繼承公示催告。
Q6失權效果是什麼意思?
公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申報者,對該證券的權利歸於消滅,聲請人因此得安心聲請除權判決。
Q7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差在哪?
公示催告是『催告大家來申報』的前置程序;除權判決是『申報期滿無人主張後使證券失效』的終局判決,兩者前後銜接。
Q8支票遺失公示催告怎麼聲請?
先到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取得通知書後5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附遺失經過與證券來源證明。
Q9公示催告要花多少錢和多少時間?
聲請費用約數百至千元裁判費,整體程序約3至4個月(含至少2個月申報期間)。
Q10公示催告期間我該做什麼?
留意是否有人申報、保存掛失與聲請文件,並可與發票人協商先行重開票據作為保障。
Q11怎麼證明證券確實是我的並已遺失?
提出進貨發票、轉讓契約、存摺往來、報案或遺失切結等證明文件供法院審查。
Q12公示催告 vs 銀行掛失止付差在哪?
掛失止付只阻止他人兌領、屬暫時保全;公示催告加除權判決才能使原票永久失效,兩者須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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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Category a label | Category a | Category b label | Category b |
|---|---|---|---|---|
| 可否走公示催告 | 支票/本票/股票 | 可(得依背書轉讓證券) | 借據/收據/印章 | 不可(須另循救濟) |
| 法律依據 | 支票/本票/股票 | 民訴第539條前段 | 限定繼承/股票遺失 | 民訴第539條後段(法律另有規定) |
| 搭配程序 | 票據 | 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 非票據債權 | 民事確認之訴或給付之訴 |
Category a label
- 可否走公示催告
- 支票/本票/股票
- 法律依據
- 支票/本票/股票
- 搭配程序
- 票據
Category a
- 可否走公示催告
- 可(得依背書轉讓證券)
- 法律依據
- 民訴第539條前段
- 搭配程序
- 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Category b label
- 可否走公示催告
- 借據/收據/印章
- 法律依據
- 限定繼承/股票遺失
- 搭配程序
- 非票據債權
Category b
- 可否走公示催告
- 不可(須另循救濟)
- 法律依據
- 民訴第539條後段(法律另有規定)
- 搭配程序
- 民事確認之訴或給付之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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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00131 制定)
原告提起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不得援以前依訴之合併、變更或追加所得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被告以反訴提起前項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不得援以前得作反訴原因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0231219 制定)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布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0570109 全文修正)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0920114 修正)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立法理由第一項之立法原意,應係指凡性質上得依背書轉讓之有價證券,如票據、股票等,或法律另有規定得行公示催告程序者,如限定繼承、死亡宣告等,均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惟因規定之文字,易使人誤認須兼備上開二要件始得為之,爰將「及其他」三字修正為「或」字,以求明確。
- 公示催告名詞
- 背書名詞
- 民法 第 615 條條文
- 民法 第 618 條條文
- 民法 第 62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16 條條文
- 民法 第 71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25 條條文
- 民法 第 726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57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6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7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7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8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8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4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5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5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6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2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28 條條文
- 票據法 第 18 條條文
- 票據法 第 19 條條文
- 票據法 第 30 條條文
- 票據法 第 124 條條文
- 票據法 第 144 條條文
原告提起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不得援以前依訴之合併、變更或追加所得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被告以反訴提起前項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不得援以前得作反訴原因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布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第一項之立法原意,應係指凡性質上得依背書轉讓之有價證券,如票據、股票等,或法律另有規定得行公示催告程序者,如限定繼承、死亡宣告等,均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惟因規定之文字,易使人誤認須兼備上開二要件始得為之,爰將「及其他」三字修正為「或」字,以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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