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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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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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628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102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28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規定的死亡宣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事項,現行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第154條,死亡宣告事件已全面非訟化。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規定死亡宣告公示催告應記載失蹤人應陳報生存,及知生死者應陳報法院等事項。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程序全部移轉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本條功能已由新法取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公示催告之記載事項,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死亡宣告事件非訟化,本條功能由家事事件法第154條取代。
立法沿革 4 版
(0231219 制定)
失蹤人陳報生存,而聲請人否認其事實者,法院應於有確定裁判前,中止程序。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催告,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0920606 修正)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立法理由「左列」修正為「下列」。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失蹤人陳報生存,而聲請人否認其事實者,法院應於有確定裁判前,中止程序。
公示催告,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左列」修正為「下列」。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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