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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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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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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628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102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28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規定的死亡宣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事項,現行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第154條,死亡宣告事件已全面非訟化。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規定死亡宣告公示催告應記載失蹤人應陳報生存,及知生死者應陳報法院等事項。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程序全部移轉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本條功能已由新法取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公示催告之記載事項,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死亡宣告事件非訟化,本條功能由家事事件法第154條取代。

立法沿革 4

(0231219 制定)

失蹤人陳報生存,而聲請人否認其事實者,法院應於有確定裁判前,中止程序。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催告,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0920606 修正)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立法理由「左列」修正為「下列」。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失蹤人陳報生存,而聲請人否認其事實者,法院應於有確定裁判前,中止程序。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催告,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0920606 修正)

「左列」修正為「下列」。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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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2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