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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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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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9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死亡宣告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629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定移到家事事件法第155條
民事訴訟法第629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死亡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原公示催告陳報期間(六個月以上、滿百歲者二個月)之規定移列至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現行案件應依該條辦理。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規定死亡宣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須六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期間縮短為二個月。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程序移轉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本條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非訟化後刪除,相關程序現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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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29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死亡宣告公示催告陳報期間之規定,現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辦理。
Q2民事訴訟法第629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定死亡宣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須六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縮短為二個月。
Q3為什麼民事訴訟法第629條被刪除?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程序移轉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
Q4死亡宣告公示催告的陳報期間現在規定在哪?
規定在家事事件法第155條。
Q5現在要聲請死亡宣告該依哪條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及第155條,向法院聲請非訟程序辦理。
Q6民事訴訟法第629條 vs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屬舊訴訟程序定性,後者為現行非訟程序規定,實質規範陳報期間相承但程序性質不同。
立法沿革 3 版
(0231219 制定)
宣告死亡之判決,應確定死亡之時。
(0570109 全文修正)
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失蹤人滿百歲者,公示催告得僅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 前項情形,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黏貼牌示處之日起二個月以上。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宣告死亡之判決,應確定死亡之時。
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失蹤人滿百歲者,公示催告得僅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 前項情形,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黏貼牌示處之日起二個月以上。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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