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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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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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30條已於2013年刪除,死亡宣告共同聲請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Q · 民事訴訟法第63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看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民事訴訟法第630條已於民國102年(2013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規範死亡宣告事件的共同聲請與程序續行,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死亡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相關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第156條,本條因此走入歷史。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規定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列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程序移轉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本條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3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事件之有聲請權人得為共同聲請及代為續行程序,現行依據為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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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30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死亡宣告共同聲請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Q2民事訴訟法第630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事件的共同聲請與程序續行,現由家事事件法第156條取代。
Q3民事訴訟法第630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2年(2013年)4月16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Q4現在要聲請死亡宣告該依哪一條?
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向法院提起家事非訟事件,而非舊的民事訴訟法第630條。
Q5民事訴訟法第630條 vs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屬訴訟程序舊制;後者是現行依據,將死亡宣告列為家事非訟事件處理。
立法沿革 3 版
(0231219 制定)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570109 全文修正)
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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