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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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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30條已於2013年刪除,死亡宣告共同聲請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Q · 民事訴訟法第63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看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民事訴訟法第630條已於民國102年(2013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規範死亡宣告事件的共同聲請與程序續行,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死亡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相關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第156條,本條因此走入歷史。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規定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列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程序移轉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本條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3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事件之有聲請權人得為共同聲請及代為續行程序,現行依據為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630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死亡宣告共同聲請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Q2民事訴訟法第630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事件的共同聲請與程序續行,現由家事事件法第156條取代。

Q3民事訴訟法第630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2年(2013年)4月16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Q4現在要聲請死亡宣告該依哪一條?

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向法院提起家事非訟事件,而非舊的民事訴訟法第630條。

Q5民事訴訟法第630條 vs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屬訴訟程序舊制;後者是現行依據,將死亡宣告列為家事非訟事件處理。

立法沿革 3

(0231219 制定)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570109 全文修正)

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570109 全文修正)

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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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30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