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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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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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62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27條已於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規定之死亡宣告聲請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等要件,現由家事事件法之死亡宣告事件(丁類家事非訟事件)規範。引用本條者請改依現行家事事件法相關條文。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死亡宣告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死亡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要件改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規範,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聲請之表明要件,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死亡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規範功能移轉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於宣告死亡事件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宣告死亡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於宣告死亡事件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宣告死亡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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