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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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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民事訴訟法第62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27條已於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規定之死亡宣告聲請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等要件,現由家事事件法之死亡宣告事件(丁類家事非訟事件)規範。引用本條者請改依現行家事事件法相關條文。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死亡宣告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死亡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要件改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規範,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聲請之表明要件,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死亡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規範功能移轉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3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於宣告死亡事件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宣告死亡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於宣告死亡事件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宣告死亡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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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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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2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