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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一字第 21997 號
要旨
宣告死亡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法院就其聲請,應斟酌聲請人表明之上開事項,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以為判斷之基礎
全文內容
按宣告死亡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法院就其聲請,應斟酌聲請人表明之上開事項,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以為判斷之基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七條、第六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六百零一條之規定甚明。來文所提有關里辦公處出具之失蹤人口證明,轄區派出所報案紀錄或戶籍謄本等證件,均可作為上開判斷之重要依據,然是否命聲請人提出各該證明以供審酌,乃屬法院依據個案審酌之職權,貴府建請法院於受理是類事件,一律要求聲請人勿提出里辦公處之證明乙節,為免干涉審判,本院歉難轉請各法院參考。惟里長如確知里民失蹤之情形,而能出具證明,若仍將之排除在得出具證明事項之外,是否與便民之旨相符或有其法令依據,似值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