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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34188 號
要旨
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應檢附之文件等事項疑義
主旨
關於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應檢附之文件等事項,本部 90 年 2 月 26 日法 90 檢字第 006656 號函已表示意見在案。本件所詢疑義,仍請 參照上揭函意旨辦理。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9 月 2 日台內戶字第 0940062303 號函。
二、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一份。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含附件)
附件
法務部函中華民國 90 年 2 月 26 日(90)法檢字第 006656 號
主旨
貴部詢問有關失蹤人口逾期未查獲者,經催告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八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如無利害關係人或利害關係人經催告不會或不願辦理者,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要件如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一○三三○號函及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二○九五號函。
二
(一)按民法第八條於七十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施行後,除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外,檢察官亦得聲請之。而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既在掌握人口動態,維護公、私權益,並提供政府施政參考之重要依據,是戶政機關基於上述公益上之原因,倘有逾期未查獲之失蹤人口,而失蹤人又無利害關係人聲請死亡宣告時,戶政機關自得檢送失蹤人之相關資料函請代表國家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除要件不符外,檢察官似無權不予受理。
(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戶政機關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必須:1、載明宣告死亡聲請之原因、事實及證據。2、載明失蹤人有無利害關係人,如有利害關係人,對利害關係人不願或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之事實,應製作利害關係人之訪談紀錄,以供檢察官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