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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26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死亡宣告管轄與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626條現在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62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死亡宣告事件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全面非訟化,列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管轄與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第154條以下)規定,由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舊判決或教科書若仍引用本條,應對照現行家事事件法理解。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死亡宣告聲請的管轄法院及準用規定。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死亡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管轄及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規範,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聲請之管轄法院及準用規定,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非訟化後刪除,相關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宣告死亡事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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