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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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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死亡宣告管轄與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626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行,已於102年刪除,改用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2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死亡宣告事件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全面非訟化,列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管轄與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第154條以下)規定,由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舊判決或教科書若仍引用本條,應對照現行家事事件法理解。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死亡宣告聲請的管轄法院及準用規定。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死亡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管轄及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規範,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聲請之管轄法院及準用規定,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非訟化後刪除,相關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宣告死亡事件。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31219 制定)

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0570109 全文修正)

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0570109 全文修正)

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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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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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26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