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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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死亡宣告管轄與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626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行,已於102年刪除,改用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2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死亡宣告事件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全面非訟化,列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管轄與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第154條以下)規定,由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舊判決或教科書若仍引用本條,應對照現行家事事件法理解。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死亡宣告聲請的管轄法院及準用規定。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死亡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管轄及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規範,本條已無存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死亡宣告聲請之管轄法院及準用規定,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非訟化後刪除,相關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宣告死亡事件。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31219 制定)
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0570109 全文修正)
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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