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民司函字第 0666 號
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宣告死亡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里鄰長出具之失蹤人口證明,不失為證明失蹤人失蹤之證據。但非唯一之證據方法。倘若里鄰長並不確知失蹤人之失蹤情事,當可不予證明。因此如以出具失蹤證明為里鄰長之權責事項,規定其應予證明,或規定其免為此項證明,均非允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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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宣告死亡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里鄰長出具之失蹤人口證明,不失為證明失蹤人失蹤之證據。但非唯一之證據方法。倘若里鄰長並不確知失蹤人之失蹤情事,當可不予證明。因此如以出具失蹤證明為里鄰長之權責事項,規定其應予證明,或規定其免為此項證明,均非允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