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4 條(除權判決及撤銷除權判決之公告)
- 1.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 2.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 3.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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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4條規定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並由法院依職權公告;除權判決遭撤銷時須再次公告。
Q · 拿到除權判決書就算結案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一項,除權判決會宣告證券無效;但第二項規定法院還必須依職權、依第561條方法公告判決要旨。公告完成才是對第三人對抗力建立的時點,也是發行人(銀行、公司)放心兌付的依據。若除權判決後來因撤銷之訴被推翻,第三項要求法院再次職權公告,宣告該證券「復活」。
白話解讀
支票掉了你急著去銀行止付,但銀行止付只撐 5 天(票據法第18條)。真正要走的終點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等幾個月都沒人來申報權利,法院才會做除權判決。這一刻那張紙「法律上死透」。但死透還不夠。本條的關鍵在於:法院必須主動公告,不是等你去申請。為什麼這麼重要?因為那張紙在消失的期間不知道跑到誰手上。沒有公告,下一個拿到它的人不知道它已經失效,可能照樣去銀行兌現。更特別的是第三項:萬一除權判決後來被撤銷(有人打贏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法院還要再公告一次,告訴全世界那張紙「復活」了。一死一活,兩次公告,都是法院職權發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為除權判決公告之程序規範: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其要旨由法院依職權依第561條方法公告;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被撤銷時,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判決確定後,亦應依職權再次公告,使證券效力之消滅與回復均對第三人公開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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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64條在規範什麼?▾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並由法院依職權公告判決要旨;除權判決被撤銷時須再次公告。
Q2拿到除權判決書可以直接去銀行領錢嗎?▾
技術上可以,但等法院公告完成再去更穩,因為公告才是對第三人對抗力的時點。
Q3除權判決的公告是誰的責任?▾
是法院職權,不是聲請人申請,當事人不用催、不用付費。
Q4除權判決後來被撤銷怎麼辦?▾
法院依第三項職權再次公告,宣告該證券效力回復,真正持票人可繼續主張權利。
Q5公告要去哪裡查?▾
司法院網站公告查詢,可用判決字號或當事人姓名查詢並截圖存證。
Q6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有時間限制嗎?▾
依第552條,須於知悉除權判決後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最遲不得逾宣示後5年。
Q7支票止付和除權判決公告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止付僅撐5天,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公告才是徹底使證券失效的終局程序。
Q8公告沒完成銀行拒付怎麼辦?▾
調閱司法院公告紀錄證明公告已刊登,發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依據 | 效力期間 | 對第三人效果 |
|---|---|---|---|
| 支票止付 | 票據法第18條 | 僅5日 | 暫時阻斷兌付 |
| 公示催告 | 民訴第558條以下 | 申報期間屆滿前 | 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 |
| 除權判決公告 | 民訴第564條 | 終局 | 宣告證券無效並公開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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