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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64 條(除權判決及撤銷除權判決之公告)

  1. 1.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2. 2.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3. 3.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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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4條規定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並由法院依職權公告;除權判決遭撤銷時須再次公告。

Q · 拿到除權判決書就算結案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一項,除權判決會宣告證券無效;但第二項規定法院還必須依職權、依第561條方法公告判決要旨。公告完成才是對第三人對抗力建立的時點,也是發行人(銀行、公司)放心兌付的依據。若除權判決後來因撤銷之訴被推翻,第三項要求法院再次職權公告,宣告該證券「復活」。

白話解讀

支票掉了你急著去銀行止付,但銀行止付只撐 5 天(票據法第18條)。真正要走的終點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等幾個月都沒人來申報權利,法院才會做除權判決。這一刻那張紙「法律上死透」。但死透還不夠。本條的關鍵在於:法院必須主動公告,不是等你去申請。為什麼這麼重要?因為那張紙在消失的期間不知道跑到誰手上。沒有公告,下一個拿到它的人不知道它已經失效,可能照樣去銀行兌現。更特別的是第三項:萬一除權判決後來被撤銷(有人打贏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法院還要再公告一次,告訴全世界那張紙「復活」了。一死一活,兩次公告,都是法院職權發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為除權判決公告之程序規範: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其要旨由法院依職權依第561條方法公告;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被撤銷時,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判決確定後,亦應依職權再次公告,使證券效力之消滅與回復均對第三人公開周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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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64條在規範什麼?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並由法院依職權公告判決要旨;除權判決被撤銷時須再次公告。

Q2拿到除權判決書可以直接去銀行領錢嗎?

技術上可以,但等法院公告完成再去更穩,因為公告才是對第三人對抗力的時點。

Q3除權判決的公告是誰的責任?

是法院職權,不是聲請人申請,當事人不用催、不用付費。

Q4除權判決後來被撤銷怎麼辦?

法院依第三項職權再次公告,宣告該證券效力回復,真正持票人可繼續主張權利。

Q5公告要去哪裡查?

司法院網站公告查詢,可用判決字號或當事人姓名查詢並截圖存證。

Q6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有時間限制嗎?

依第552條,須於知悉除權判決後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最遲不得逾宣示後5年。

Q7支票止付和除權判決公告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止付僅撐5天,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公告才是徹底使證券失效的終局程序。

Q8公告沒完成銀行拒付怎麼辦?

調閱司法院公告紀錄證明公告已刊登,發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依據效力期間對第三人效果
支票止付票據法第18條僅5日暫時阻斷兌付
公示催告民訴第558條以下申報期間屆滿前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
除權判決公告民訴第564條終局宣告證券無效並公開周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第106条(除権決定)・第107条(公告)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87조 이하(제권판결 및 공고)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228条(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
🇩🇪 德國FamFG §§ 478-484(Aufgebotsverfahren zur Kraftloserklärung von Urkunden, Ausschlussurteil)
🇺🇸 美國UCC § 3-309(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 UCC § 8-405(lost certificate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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