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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64 條(除權判決及撤銷除權判決之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2.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3.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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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II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III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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