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4 條(除權判決及撤銷除權判決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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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4條規定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並由法院依職權公告;除權判決遭撤銷時須再次公告。
Q · 拿到除權判決書就算結案了嗎?
還沒,要等法院職權公告完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一項,除權判決會宣告證券無效;但第二項規定法院還必須依職權、依第561條方法公告判決要旨。公告完成才是對第三人對抗力建立的時點,也是發行人(銀行、公司)放心兌付的依據。若除權判決後來因撤銷之訴被推翻,第三項要求法院再次職權公告,宣告該證券「復活」。
白話解讀
支票掉了你急著去銀行止付,但銀行止付只撐 5 天(票據法第18條)。真正要走的終點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等幾個月都沒人來申報權利,法院才會做除權判決。這一刻那張紙「法律上死透」。但死透還不夠。本條的關鍵在於:法院必須主動公告,不是等你去申請。為什麼這麼重要?因為那張紙在消失的期間不知道跑到誰手上。沒有公告,下一個拿到它的人不知道它已經失效,可能照樣去銀行兌現。更特別的是第三項:萬一除權判決後來被撤銷(有人打贏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法院還要再公告一次,告訴全世界那張紙「復活」了。一死一活,兩次公告,都是法院職權發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為除權判決公告之程序規範: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其要旨由法院依職權依第561條方法公告;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被撤銷時,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判決確定後,亦應依職權再次公告,使證券效力之消滅與回復均對第三人公開周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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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拿到除權判決書了,可以直接去銀行領錢嗎?
技術上可以,但更穩的做法是等法院公告刊登完成後再去。因為公告是對第三人對抗力完成的時點,之前銀行可能怕真正持票人冒出來而拖延。查詢到除權判決被公告後,再持判決書正本和身分證件去銀行,並要求對方同時看判決書和公告紀錄。
Q2除權判決公告沒看到,我怎麼辦?
公告是法院職權,不是你聲請。若判決確定數週後公告系統仍查不到,直接詢問承辦股書記官要求盡快發布。公告系統在司法院網站公告查詢,可用判決字號或當事人姓名查詢並存下截圖作為證明。
Q3如果除權判決後來被撤銷,之前收了錢的人要還嗎?
要。除權判決被撤銷後該票恢復效力,真正持票人可向原收款人主張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但付款人若依除權判決善意付款,依民事訴訟法第565條第二項可免責,責任會追到聲請人而非付款人。
Q4民事訴訟法第564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除權判決的公告: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並由法院依職權公告判決要旨;判決被撤銷時須再次公告。
Q5除權判決是什麼?
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時,法院依聲請宣告遺失證券無效的判決,是票據遺失救濟的終局關卡。
Q6除權判決公告和公示催告公告差在哪?
公示催告公告是程序開始時催告持有人申報;除權判決公告是程序終局宣告證券無效並對第三人周知。
Q7什麼叫法院依職權公告?
法院依法定義務主動公告,不待當事人聲請、不需付費,當事人不用催。
Q8除權判決後怎麼領錢?
盯緊司法院公告刊登 → 截圖存證 → 持判決書正本與身分證件向發行人請求支付 → 對方拖延就出示公告紀錄。
Q9除權判決公告要去哪裡查?
司法院網站公告查詢,可用判決字號或當事人姓名查詢,建議截圖列印作為證明。
Q10公告遲遲沒刊登怎麼辦?
公告是法院職權,判決確定數週後仍查不到,可直接詢問承辦股書記官要求盡快發布。
Q11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要在什麼時候提?
依第552條,知悉除權判決後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最遲不得逾宣示後5年。
Q12支票止付 vs 除權判決公告差在哪?
止付依票據法第18條僅撐5日是臨時手段;除權判決公告依民訴564條是終局使證券失效並公開周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依據 | 效力期間 | 對第三人效果 |
|---|---|---|---|
| 支票止付 | 票據法第18條 | 僅5日 | 暫時阻斷兌付 |
| 公示催告 | 民訴第558條以下 | 申報期間屆滿前 | 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 |
| 除權判決公告 | 民訴第564條 | 終局 | 宣告證券無效並公開周知 |
依據
- 支票止付
- 票據法第18條
- 公示催告
- 民訴第558條以下
- 除權判決公告
- 民訴第564條
效力期間
- 支票止付
- 僅5日
- 公示催告
- 申報期間屆滿前
- 除權判決公告
- 終局
對第三人效果
- 支票止付
- 暫時阻斷兌付
- 公示催告
- 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
- 除權判決公告
- 宣告證券無效並公開周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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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00131 制定)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得不訊問。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推事為之。
(0231219 制定)
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夫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定前項之住所地。 夫或妻為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首都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依職權以相當方法公告之。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依聲請以相當方法公告之。
(0920114 修正)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規定之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之方法,尚欠明確,爰將之修正為應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俾有所遵循。 二、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具有使原失效之證券恢復流通性之效力,為保護權利人於判決確定後行使權利時免受阻礙,且為確保利害關係人使較有周知之機會,爰將第三項依聲請公告,修正為以職權公告,並明定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得不訊問。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推事為之。
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夫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定前項之住所地。 夫或妻為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首都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依職權以相當方法公告之。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依聲請以相當方法公告之。
一、第二項規定之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之方法,尚欠明確,爰將之修正為應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俾有所遵循。 二、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具有使原失效之證券恢復流通性之效力,為保護權利人於判決確定後行使權利時免受阻礙,且為確保利害關係人使較有周知之機會,爰將第三項依聲請公告,修正為以職權公告,並明定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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