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5 條(除權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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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規定,除權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毋須持有票據,即可憑判決書向發票人或銀行主張證券權利並領款。
Q · 票據遺失辦了除權判決,沒有原本的票還能領錢嗎?
能,判決書取代票據,憑判決就能領款
依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第一項,除權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對依證券負義務之人(發票人、付款銀行),不必持有原本票據,即可主張證券上之權利並請求付款。第二項另保護善意付款人:依除權判決清償後,縱日後判決遭撤銷,只要付款時不知撤銷情事,其清償仍有效,不必再賠一次。
深度解讀
除權判決最大的魔力在這裡:原本要拿著那張支票(證券)才能向銀行領錢,支票不見了不就死路一條?這條把那張紙的「魂」轉移到判決書裡。判決確定後,你拿著判決書去找發票人或發行人,他們必須付錢給你。你等於繞過了「持票才能行使權利」的基本規則,這是遺失證券救濟機制的靈魂條文。第二項的設計同樣聰明,但保護的對象換成「付款人」。如果銀行根據除權判決付錢給你,結果半年後有人打贏了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銀行用不用再賠一次?不用,除非銀行付錢當時就知道判決會被撤銷。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付款人都怕判決被推翻而不敢付錢,除權判決就變成廢紙,整個機制會失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除權判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民法 第 1157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7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7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5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5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64 條條文
- 票據法 第 18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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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