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5 條(除權判決之效力)
- 1.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 2.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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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規定,除權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毋須持有票據,即可憑判決書向發票人或銀行主張證券權利並領款。
Q · 票據遺失辦了除權判決,沒有原本的票還能領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第一項,除權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對依證券負義務之人(發票人、付款銀行),不必持有原本票據,即可主張證券上之權利並請求付款。第二項另保護善意付款人:依除權判決清償後,縱日後判決遭撤銷,只要付款時不知撤銷情事,其清償仍有效,不必再賠一次。
白話解讀
除權判決最大的魔力在這裡:原本要拿著那張支票(證券)才能向銀行領錢,支票不見了不就死路一條?這條把那張紙的「魂」轉移到判決書裡。判決確定後,你拿著判決書去找發票人或發行人,他們必須付錢給你。你等於繞過了「持票才能行使權利」的基本規則,這是遺失證券救濟機制的靈魂條文。第二項的設計同樣聰明,但保護的對象換成「付款人」。如果銀行根據除權判決付錢給你,結果半年後有人打贏了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銀行用不用再賠一次?不用,除非銀行付錢當時就知道判決會被撤銷。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付款人都怕判決被推翻而不敢付錢,除權判決就變成廢紙,整個機制會失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為除權判決效力之核心規範。第一項使公示催告後取得除權判決之聲請人,得不憑遺失之證券,逕向依證券負義務之人主張證券上權利;第二項則保護善意付款人,使其依除權判決所為之清償,於判決嗣後撤銷時仍生效力,但付款時已知撤銷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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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除權判決有什麼效力?▾
讓聲請人不必持有遺失的證券,憑判決書就能向發票人或銀行主張證券上權利並領款,同時保護善意付款人。
Q2拿到除權判決還要原本的票才能領錢嗎?▾
不用。民訴 565 條第一項明定聲請人得主張證券上權利,銀行要求出示原本票據於法無據。
Q3銀行依除權判決付錢後,判決被撤銷會被追討嗎?▾
不會。只要付款時不知判決將撤銷,依第二項善意付款有效,不必再賠一次。
Q4除權判決後拖很久才領錢有風險嗎?▾
有。拖越久越可能遇到他人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判決一旦撤銷就領不到,應儘速請款。
Q5真正的持票人後來出現,他能告誰?▾
不能告善意付款的銀行,只能依不當得利向已領款的聲請人請求返還。
Q6哪些證券可以走除權判決?▾
支票、本票、匯票、存單、債券、股票等可依公示催告宣告無效的證券,遺失時可循此程序救濟。
Q7發票人可以拒絕付款給拿除權判決的人嗎?▾
不可。聲請人依第一項得主張權利,發票人無正當理由拒付反構成違約。
Q8除權判決領款有沒有時間限制?▾
本條未設領款期限,但票據請求權本身仍受票據法時效限制(如匯票對發票人 1 年),仍應儘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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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止付通知 | 公示催告 | 除權判決 |
|---|---|---|---|
| 啟動時點 | 票據遺失當下 | 止付後聲請 | 催告期滿無人申報後 |
| 法律效果 | 暫停付款 | 催告權利人申報 | 宣告證券無效、賦予領款權 |
| 可否憑判決領款 | 否 | 否 | 可(§565 第一項) |
| 對付款人保護 | 無 | 無 | 善意清償有效(§565 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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