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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65 條(除權判決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2.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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