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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65 條(除權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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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2. 2.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規定,除權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毋須持有票據,即可憑判決書向發票人或銀行主張證券權利並領款。

Q · 票據遺失辦了除權判決,沒有原本的票還能領錢嗎?

能,判決書取代票據,憑判決就能領款

依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第一項,除權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對依證券負義務之人(發票人、付款銀行),不必持有原本票據,即可主張證券上之權利並請求付款。第二項另保護善意付款人:依除權判決清償後,縱日後判決遭撤銷,只要付款時不知撤銷情事,其清償仍有效,不必再賠一次。

深度解讀

除權判決最大的魔力在這裡:原本要拿著那張支票(證券)才能向銀行領錢,支票不見了不就死路一條?這條把那張紙的「魂」轉移到判決書裡。判決確定後,你拿著判決書去找發票人或發行人,他們必須付錢給你。你等於繞過了「持票才能行使權利」的基本規則,這是遺失證券救濟機制的靈魂條文。第二項的設計同樣聰明,但保護的對象換成「付款人」。如果銀行根據除權判決付錢給你,結果半年後有人打贏了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銀行用不用再賠一次?不用,除非銀行付錢當時就知道判決會被撤銷。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付款人都怕判決被推翻而不敢付錢,除權判決就變成廢紙,整個機制會失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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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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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規定:「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