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5 條(除權判決之效力)
- 1.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 2.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規定,除權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毋須持有票據,即可憑判決書向發票人或銀行主張證券權利並領款。
Q · 票據遺失辦了除權判決,沒有原本的票還能領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第一項,除權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對依證券負義務之人(發票人、付款銀行),不必持有原本票據,即可主張證券上之權利並請求付款。第二項另保護善意付款人:依除權判決清償後,縱日後判決遭撤銷,只要付款時不知撤銷情事,其清償仍有效,不必再賠一次。
白話解讀
除權判決最大的魔力在這裡:原本要拿著那張支票(證券)才能向銀行領錢,支票不見了不就死路一條?這條把那張紙的「魂」轉移到判決書裡。判決確定後,你拿著判決書去找發票人或發行人,他們必須付錢給你。你等於繞過了「持票才能行使權利」的基本規則,這是遺失證券救濟機制的靈魂條文。第二項的設計同樣聰明,但保護的對象換成「付款人」。如果銀行根據除權判決付錢給你,結果半年後有人打贏了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銀行用不用再賠一次?不用,除非銀行付錢當時就知道判決會被撤銷。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付款人都怕判決被推翻而不敢付錢,除權判決就變成廢紙,整個機制會失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為除權判決效力之核心規範。第一項使公示催告後取得除權判決之聲請人,得不憑遺失之證券,逕向依證券負義務之人主張證券上權利;第二項則保護善意付款人,使其依除權判決所為之清償,於判決嗣後撤銷時仍生效力,但付款時已知撤銷者除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支票遺失後跑了除權判決,銀行卻說沒看到原本的票不付錢,該怎麼辦?▾
直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65條第一項,向銀行說明除權判決的法律效果就是「不用票也能請求支付」。如仍拒付,可寄存證信函催告,再拒付即起訴。多數承辦人員不熟此條,找分行主管或法遵單位引條文通常能解決。
Q2我在外國商銀辦的支票遺失可以用這條嗎?▾
要看發票地與付款地準據法。台灣發票、台灣付款的支票適用我國法,可走這條;跨境票據涉國際私法,須視該國是否承認我國除權判決效力。建議先諮詢律師,有些國家要重新辦當地公示催告。
Q3拿到除權判決後拖了一年才去領錢,有影響嗎?▾
對領款本身無法定時限,但拖越久風險越高:期間若有人打贏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就領不到錢;且票據請求權可能罹於時效(如匯票對執票人 1 年,票據法第22條)。除權判決確定就該立刻去領。
Q4除權判決有什麼效力?▾
讓聲請人不憑遺失證券即可向義務人主張證券上權利並領款,同時保護善意付款人。
Q5民訴 565 條兩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對聲請人的救濟(不憑券領款),第二項是對付款人的保護(善意清償有效)。
Q6什麼叫善意付款保護?▾
付款人依除權判決清償時不知判決將撤銷,其清償仍有效,可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
Q7除權判決跟公示催告差在哪?▾
公示催告是催告權利人申報的前置程序,除權判決是期滿無人申報後宣告證券無效並賦予領款權的終局判決。
Q8除權判決後怎麼領錢?▾
備齊判決正本、確定證明書、身分證件,向發票人或銀行請款並引用第 565 條第一項,無須原本票據。
Q9銀行不認除權判決怎麼辦?▾
引用第一項書面催告,仍拒付即寄存證信函並起訴;找分行主管或法遵單位引條文多能解決。
Q10領款要多久內完成?▾
本條未設期限但越快越好,避免他人於 30 日內提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票據請求權另受票據法時效限制。
Q11怎麼確認除權判決已確定?▾
向法院取得確定證明書,並確認已依第 564 條公告,即可持以請款。
Q12除權判決 vs 止付通知差在哪?▾
止付只是暫停付款,除權判決才宣告證券無效並賦予不憑券領款的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止付通知 | 公示催告 | 除權判決 |
|---|---|---|---|
| 啟動時點 | 票據遺失當下 | 止付後聲請 | 催告期滿無人申報後 |
| 法律效果 | 暫停付款 | 催告權利人申報 | 宣告證券無效、賦予領款權 |
| 可否憑判決領款 | 否 | 否 | 可(§565 第一項) |
| 對付款人保護 | 無 | 無 | 善意清償有效(§565 第二項)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