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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65 條(除權判決之效力)

  1. 1.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2. 2.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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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規定,除權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毋須持有票據,即可憑判決書向發票人或銀行主張證券權利並領款。

Q · 票據遺失辦了除權判決,沒有原本的票還能領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第一項,除權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對依證券負義務之人(發票人、付款銀行),不必持有原本票據,即可主張證券上之權利並請求付款。第二項另保護善意付款人:依除權判決清償後,縱日後判決遭撤銷,只要付款時不知撤銷情事,其清償仍有效,不必再賠一次。

白話解讀

除權判決最大的魔力在這裡:原本要拿著那張支票(證券)才能向銀行領錢,支票不見了不就死路一條?這條把那張紙的「魂」轉移到判決書裡。判決確定後,你拿著判決書去找發票人或發行人,他們必須付錢給你。你等於繞過了「持票才能行使權利」的基本規則,這是遺失證券救濟機制的靈魂條文。第二項的設計同樣聰明,但保護的對象換成「付款人」。如果銀行根據除權判決付錢給你,結果半年後有人打贏了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銀行用不用再賠一次?不用,除非銀行付錢當時就知道判決會被撤銷。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付款人都怕判決被推翻而不敢付錢,除權判決就變成廢紙,整個機制會失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65 條為除權判決效力之核心規範。第一項使公示催告後取得除權判決之聲請人,得不憑遺失之證券,逕向依證券負義務之人主張證券上權利;第二項則保護善意付款人,使其依除權判決所為之清償,於判決嗣後撤銷時仍生效力,但付款時已知撤銷者除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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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除權判決有什麼效力?

讓聲請人不必持有遺失的證券,憑判決書就能向發票人或銀行主張證券上權利並領款,同時保護善意付款人。

Q2拿到除權判決還要原本的票才能領錢嗎?

不用。民訴 565 條第一項明定聲請人得主張證券上權利,銀行要求出示原本票據於法無據。

Q3銀行依除權判決付錢後,判決被撤銷會被追討嗎?

不會。只要付款時不知判決將撤銷,依第二項善意付款有效,不必再賠一次。

Q4除權判決後拖很久才領錢有風險嗎?

有。拖越久越可能遇到他人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判決一旦撤銷就領不到,應儘速請款。

Q5真正的持票人後來出現,他能告誰?

不能告善意付款的銀行,只能依不當得利向已領款的聲請人請求返還。

Q6哪些證券可以走除權判決?

支票、本票、匯票、存單、債券、股票等可依公示催告宣告無效的證券,遺失時可循此程序救濟。

Q7發票人可以拒絕付款給拿除權判決的人嗎?

不可。聲請人依第一項得主張權利,發票人無正當理由拒付反構成違約。

Q8除權判決領款有沒有時間限制?

本條未設領款期限,但票據請求權本身仍受票據法時效限制(如匯票對發票人 1 年),仍應儘速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啟動時點票據遺失當下止付後聲請催告期滿無人申報後
法律效果暫停付款催告權利人申報宣告證券無效、賦予領款權
可否憑判決領款可(§565 第一項)
對付款人保護善意清償有效(§565 第二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第118条(除権決定の効力)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97조(제권판결의 효력)
🇩🇪 德國FamFG § 478, § 479(Wirkung des Ausschließungsbeschlusses/Kraftloserklärung von Urkunden)
🇺🇸 美國UCC § 3-309(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negotiabl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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