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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52 條(撤銷除權判決之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2. 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自知悉其事由時起算。
  3. 除權判決宣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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