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53 條(撤銷除權判決之準用)
快速跳轉
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53 條規定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第 501、502、506 條,借再審程序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Q ·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要走什麼程序?
準用再審之訴,借第501/502/506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 553 條,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沒有自己的程序規則,直接準用再審之訴的第 501 條(起訴狀應記載事項)、第 502 條(審理程序)與第 506 條(善意第三人保護)。意義是:你能翻掉除權判決,但已依該判決善意取得權利的第三人不受影響。
深度解讀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是獨立的訴訟,但它沒有自己的整套程序規則。第 553 條很巧妙地直接指向三條民事訴訟法的老規定:第 501 條是再審之訴起訴狀應記載事項(讓你知道起訴狀要寫哪些必備內容);第 502 條是法院審理再審之訴的程序規定(程序怎麼跑照這條走);第 506 條才是真正的關鍵:它保護善意第三人在除權判決被撤銷前依據該判決取得的權利不因撤銷而消滅。換句話說,就算你辛苦打贏撤銷之訴,已經跟除權判決打過交道的善意第三人(例如已經從聲請人手上拿到票據款項的人)不會被溯及影響。這條「借用條文」的設計背後是一個深刻的權衡:讓被除權判決害到的人有機會翻盤,但不讓已經依據判決做了交易的善意第三人被捲進來陪葬。民國 92 年把第 506 條加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除權判決名詞
- 民法 第 1157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7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7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2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6 條條文
- 票據法 第 18 條條文
- 票據法 第 19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