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53 條(撤銷除權判決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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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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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53 條規定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第 501、502、506 條,借再審程序與善意第三人保護。
Q ·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要走什麼程序?
準用再審之訴,借第501/502/506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 553 條,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沒有自己的程序規則,直接準用再審之訴的第 501 條(起訴狀應記載事項)、第 502 條(審理程序)與第 506 條(善意第三人保護)。意義是:你能翻掉除權判決,但已依該判決善意取得權利的第三人不受影響。
白話解讀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是獨立的訴訟,但它沒有自己的整套程序規則。第 553 條很巧妙地直接指向三條民事訴訟法的老規定:第 501 條是再審之訴起訴狀應記載事項(讓你知道起訴狀要寫哪些必備內容);第 502 條是法院審理再審之訴的程序規定(程序怎麼跑照這條走);第 506 條才是真正的關鍵:它保護善意第三人在除權判決被撤銷前依據該判決取得的權利不因撤銷而消滅。換句話說,就算你辛苦打贏撤銷之訴,已經跟除權判決打過交道的善意第三人(例如已經從聲請人手上拿到票據款項的人)不會被溯及影響。這條「借用條文」的設計背後是一個深刻的權衡:讓被除權判決害到的人有機會翻盤,但不讓已經依據判決做了交易的善意第三人被捲進來陪葬。民國 92 年把第 506 條加進準用範圍,正是立法者對交易安全的進一步保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53 條為程序準用條款,規定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再審之訴的第 501 條、第 502 條及第 506 條,藉此確立起訴狀格式、審理程序與善意第三人保護三項規則,劃出撤銷之訴「能翻判決、不翻已生善意交易」的制度邊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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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起訴狀怎麼寫?跟一般起訴狀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準用第501條,起訴狀除一般基本事項外,還須明確記載第551條六款中主張的是哪一款事由及知悉時間點。格式錯誤可能被要求補正甚至駁回。
Q2撤銷贏了,結果錢已被領走,要怎麼拿回損失?
第506條保護已善意付款的銀行或第三人,直接追回通常行不通。追償路線是對聲請人個人求償,依民法184條侵權或179條不當得利。撤銷之訴勝訴判決書是對聲請人求償的有力證據。
Q3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哪幾條?
準用第501條(起訴狀應記載事項)、第502條(審理程序)、第506條(善意第三人保護)三條。其中第506條是民國92年才增列,強化交易安全。
Q4民事訴訟法第553條是什麼?
規定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第501、502、506條的程序準用條款,劃出能翻判決但保護善意交易的邊界。
Q5什麼是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程序中無人申報權利時,法院依聲請所為宣告證券無效或排除權利的判決。
Q6什麼是準用?
把某程序規定比照適用於性質相近的他種程序的立法技術,避免重複立法。
Q7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怎麼提?
確認第551條撤銷事由 → 第552條30日內 → 準用第501條備起訴狀 → 起訴前查原物去向。
Q8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起訴狀怎麼寫?
準用第501條,須記載主張的第551條撤銷事由款項與知悉時間點,格式錯誤可能被駁回。
Q9撤銷贏了錢被領走怎麼追?
對聲請人個人提侵權(民法184)或不當得利(民法179),撤銷勝訴判決是有力證據。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保留取得權利時的善意證據:法院公告查詢紀錄、交易時點文件、付款紀錄。
Q11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vs 再審之訴差在哪?
再審針對一般確定判決,撤銷之訴專針對除權判決且準用再審的501/502/506條,並有第552條特別期間。
Q12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vs 一般民事訴訟差在哪?
起訴狀格式準用第501條再審規格,並有第506條善意第三人保護,一般訴訟無此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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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 一般民事訴訟 | 再審之訴 |
|---|---|---|---|
| 起訴狀格式 | 準用第501條再審規格 | 一般起訴狀格式 | 第501條 |
| 善意第三人 | 準用第506條受保護 | 無此特別規定 | 第506條 |
| 期間限制 | 第552條 30日+5年 | 依各請求權時效 | 第500條 30日+5年 |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 起訴狀格式
- 準用第501條再審規格
- 善意第三人
- 準用第506條受保護
- 期間限制
- 第552條 30日+5年
一般民事訴訟
- 起訴狀格式
- 一般起訴狀格式
- 善意第三人
- 無此特別規定
- 期間限制
- 依各請求權時效
再審之訴
- 起訴狀格式
- 第501條
- 善意第三人
- 第506條
- 期間限制
- 第500條 30日+5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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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00131 制定)
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普通審判籍所在地,或其死亡時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0231219 制定)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五百零一條及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撤銷除權判決之目的,固在保護因除權判決而喪失權利者之正當利益,惟為維護交易安全,對善意第三人之權益亦應兼顧,爰於本條增列第五百零六條規定。
- 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除權判決名詞
- 民法 第 1157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7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7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2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6 條條文
- 票據法 第 18 條條文
- 票據法 第 19 條條文
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普通審判籍所在地,或其死亡時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零一條及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撤銷除權判決之目的,固在保護因除權判決而喪失權利者之正當利益,惟為維護交易安全,對善意第三人之權益亦應兼顧,爰於本條增列第五百零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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