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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02 條(再審之訴之駁回(一))

  1. 1.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 2.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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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2條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Q · 再審被法院駁回,是裁定還是判決?差在哪?

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駁回分兩種:第一項「程序不合法」(管轄、期間、程式任一瑕疵)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不審查理由成不成立;第二項「顯無再審理由」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兩者救濟途徑不同:被裁定駁回走抗告(10日),被判決駁回走上訴(20日),收到文書先看標題兩個字決定路徑。

白話解讀

再審要經過兩道篩選關卡,連開庭的機會都不保證拿到。第一道是「程序合法性」:管轄、期間、程式任何一項不合,法院直接用裁定駁回你(第 1 項),連審「你的理由成不成立」這一步都不到。第二道更凶:就算程序都過了,如果法院一看就知道你的理由「顯無再審理由」,可以不經言詞辯論、不讓你到庭陳述,直接用判決駁回(第 2 項)。實務上,再審案件有極高比例死在第 2 項,連開庭都沒有。「顯無」不是「不成立」,是「一看就錯」的等級,例如再審理由是「我認為判決不公」這種泛泛說法、或主張的新證據其實原審已經調查過、或再審事由根本對不上第 496 條任何一款。如果你被依第 1 項駁回可以抗告(因為是裁定),被依第 2 項駁回可以上訴(因為是判決),救濟途徑不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為再審之訴的駁回規範,建立兩道過濾關卡:第一項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管轄、期間、程式有瑕疵)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第二項規定再審之訴雖合法但顯無再審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兩者法律性質與救濟途徑不同,裁定走抗告、判決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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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顯無再審理由」和「無再審理由」有什麼差?

差在法院給不給你開庭。「顯無再審理由」(第502條第2項)是法官從訴狀和卷宗就能判斷你的主張不成立,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無再審理由」(第504條)是經過言詞辯論、實質審理後才認定不成立。兩者都是判決駁回,結果看起來一樣,但「顯無」意味著主張連表面都站不住,對後續上訴策略有重大影響。

Q2再審被駁回還能怎麼救濟?

看駁回的是裁定還是判決。依第502條第1項的程序駁回是裁定,對裁定不服走抗告,期間10日。依第502條第2項的顯無理由駁回是判決,對判決不服走上訴,期間20日。收到後第一件事是看標題兩個字,搞錯路徑就是自己把時間燒掉。

Q3民事訴訟法第502條是什麼?

再審之訴的兩道駁回關卡:程序不合法以裁定駁回,顯無再審理由以判決駁回,是再審程序的篩選總開關。

Q4什麼叫顯無再審理由?

法院從訴狀和卷宗一看就知道主張不成立,例如沒對應第496條任何款次、或新證據原審已調查,不必開庭即判決駁回。

Q5再審不合法是指什麼?

管轄錯誤、逾30日不變期間、程式不備等程序瑕疵,依第502條第1項裁定駁回,不審查理由。

Q6裁定駁回和判決駁回差在哪?

程序不合法用裁定駁回(走抗告10日),顯無理由用判決駁回(走上訴20日),法律性質與救濟途徑都不同。

Q7再審被駁回怎麼救濟?

先看文書標題:裁定→10日內抗告並補正程序瑕疵;判決→20日內上訴並補強理由與第496條款次對應。

Q8怎麼避免被認定顯無再審理由?

理由必須具體對應第496條某一款次,並引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佐證,避免泛稱判決不公。

Q9收到再審駁回文書先看什麼?

先看標題是「裁定」還是「判決」,這決定走抗告或上訴及對應期間,看錯就失權。

Q10再審狀怎麼寫才不被第2項篩掉?

主動論述本件非屬顯無再審理由,逐款對應第496條事由並引實務見解,讓案件至少進入開庭階段。

Q11第502條第1項 vs 第2項差在哪?

第1項程序駁回用裁定走抗告10日,第2項顯無理由駁回用判決走上訴20日。

Q12顯無再審理由 vs 無再審理由(504條)差在哪?

前者不開庭即判決駁回,後者經言詞辯論實質審理後才認定不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38条以下(再審);再審の訴えに対する却下・棄却の裁判(概念對應,精確條號待查)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51조 이하(재심);각하·기각 결정(概念對應,精確條號待查)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驳回再审申请(概念對應,精確條號待查)
🇩🇪 德國ZPO §§578–591(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Verwerfung als unzulässig(概念對應,精確條號待查)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93–603(recours en révision);irrecevabilité(概念對應,精確條號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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