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2 條(再審之訴之駁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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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2條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Q · 再審被法院駁回,是裁定還是判決?差在哪?
程序不合用裁定駁回,顯無理由用判決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駁回分兩種:第一項「程序不合法」(管轄、期間、程式任一瑕疵)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不審查理由成不成立;第二項「顯無再審理由」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兩者救濟途徑不同:被裁定駁回走抗告(10日),被判決駁回走上訴(20日),收到文書先看標題兩個字決定路徑。
深度解讀
再審要經過兩道篩選關卡,連開庭的機會都不保證拿到。第一道是「程序合法性」:管轄、期間、程式任何一項不合,法院直接用裁定駁回你(第 1 項),連審「你的理由成不成立」這一步都不到。第二道更凶:就算程序都過了,如果法院一看就知道你的理由「顯無再審理由」,可以不經言詞辯論、不讓你到庭陳述,直接用判決駁回(第 2 項)。實務上,再審案件有極高比例死在第 2 項,連開庭都沒有。「顯無」不是「不成立」,是「一看就錯」的等級,例如再審理由是「我認為判決不公」這種泛泛說法、或主張的新證據其實原審已經調查過、或再審事由根本對不上第 496 條任何一款。如果你被依第 1 項駁回可以抗告(因為是裁定),被依第 2 項駁回可以上訴(因為是判決),救濟途徑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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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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