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2 條(再審之訴之駁回(一))
- 1.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2.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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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2條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Q · 再審被法院駁回,是裁定還是判決?差在哪?
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駁回分兩種:第一項「程序不合法」(管轄、期間、程式任一瑕疵)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不審查理由成不成立;第二項「顯無再審理由」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兩者救濟途徑不同:被裁定駁回走抗告(10日),被判決駁回走上訴(20日),收到文書先看標題兩個字決定路徑。
白話解讀
再審要經過兩道篩選關卡,連開庭的機會都不保證拿到。第一道是「程序合法性」:管轄、期間、程式任何一項不合,法院直接用裁定駁回你(第 1 項),連審「你的理由成不成立」這一步都不到。第二道更凶:就算程序都過了,如果法院一看就知道你的理由「顯無再審理由」,可以不經言詞辯論、不讓你到庭陳述,直接用判決駁回(第 2 項)。實務上,再審案件有極高比例死在第 2 項,連開庭都沒有。「顯無」不是「不成立」,是「一看就錯」的等級,例如再審理由是「我認為判決不公」這種泛泛說法、或主張的新證據其實原審已經調查過、或再審事由根本對不上第 496 條任何一款。如果你被依第 1 項駁回可以抗告(因為是裁定),被依第 2 項駁回可以上訴(因為是判決),救濟途徑不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為再審之訴的駁回規範,建立兩道過濾關卡:第一項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管轄、期間、程式有瑕疵)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第二項規定再審之訴雖合法但顯無再審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兩者法律性質與救濟途徑不同,裁定走抗告、判決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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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02條是什麼?▾
再審之訴的兩道駁回關卡:程序不合法用裁定駁回,顯無再審理由用判決駁回。
Q2再審被駁回還能救濟嗎?▾
能。被裁定駁回走抗告(10日),被判決駁回走上訴(20日),看文書標題決定路徑。
Q3什麼叫顯無再審理由?▾
法院從訴狀和卷宗一看就知道理由不成立,例如沒對應第496條任何款次,不必開庭即可判決駁回。
Q4顯無再審理由和無再審理由差在哪?▾
前者不開庭即判決駁回(第502條第2項),後者經言詞辯論審理後才認定(第504條)。
Q5再審不合法是指什麼情形?▾
管轄錯誤、逾30日不變期間、程式不備等程序瑕疵,依第502條第1項裁定駁回。
Q6再審狀怎麼寫才不會被認定顯無理由?▾
理由必須具體對應第496條某一款次,並引用實務見解佐證,避免泛稱判決不公。
Q7對裁定駁回不服的抗告期間多久?▾
10日不變期間,自送達裁定之日起算,不可延展。
Q8對判決駁回不服的上訴期間多久?▾
20日不變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日起算,不可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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