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1 條(提起再審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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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再審訴狀須表明四款事項:當事人、不服之判決、廢棄與本案聲明、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缺一款依第502條得逕予駁回。
Q · 再審訴狀要寫哪些東西,漏掉會怎樣?
四款必載缺一款,法院可不審理由逕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再審訴狀必須表明四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並宜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任一款缺漏,法院得依第502條第1項裁定駁回,不進入再審理由的實體審查。
深度解讀
一般起訴狀寫得不完整,法院會讓你補正,甚至開庭時還能補。再審訴狀不是這樣。第 501 條規定四個強制記載事項: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你攻擊的是哪份判決、你要廢棄到什麼程度並請求怎麼判、你的再審理由以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第四項是最多人忽略的陷阱,意思是你必須在狀裡告訴法院「我為什麼還沒過 30 天」,特別是主張「知悉時起算」的時候,沒附證據就等於沒主張。92 年修法還加了第二項的要求:要添具原確定判決的繕本或影本,讓法院一眼看出你打的是哪份判決。這四項加一附件,任何一個漏掉,法院可依第 502 條直接裁定駁回,連理由都不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再審之訴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本案名詞
- 再審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證據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確定終局判決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5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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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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