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1 條(提起再審之程式)
- 1.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 2.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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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再審訴狀須表明四款事項:當事人、不服之判決、廢棄與本案聲明、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缺一款依第502條得逕予駁回。
Q · 再審訴狀要寫哪些東西,漏掉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再審訴狀必須表明四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並宜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任一款缺漏,法院得依第502條第1項裁定駁回,不進入再審理由的實體審查。
白話解讀
一般起訴狀寫得不完整,法院會讓你補正,甚至開庭時還能補。再審訴狀不是這樣。第 501 條規定四個強制記載事項: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你攻擊的是哪份判決、你要廢棄到什麼程度並請求怎麼判、你的再審理由以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第四項是最多人忽略的陷阱,意思是你必須在狀裡告訴法院「我為什麼還沒過 30 天」,特別是主張「知悉時起算」的時候,沒附證據就等於沒主張。92 年修法還加了第二項的要求:要添具原確定判決的繕本或影本,讓法院一眼看出你打的是哪份判決。這四項加一附件,任何一個漏掉,法院可依第 502 條直接裁定駁回,連理由都不審。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為再審之訴的程式(形式要件)規範,明定再審訴狀的四款強制記載事項與應附文件,作為法院判斷再審之訴是否合法的入口門檻;其與第499條管轄、第500條期間、第502條駁回效果共同構成再審程序的程式審查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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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審訴狀要寫哪四款?▾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廢棄程度與本案聲明、再審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Q2「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是什麼?▾
證明你在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的書面,特別是主張知悉時起算時,要附知悉日期的證據。
Q3漏寫一款會怎樣?▾
法院得依第502條第1項以程式不合裁定駁回,連再審理由都不審。
Q4再審訴狀要附什麼文件?▾
宜添具原確定終局判決的繕本或影本,讓法院確認你攻擊的是哪份判決。
Q5再審理由可以只寫「原判決違背法令」嗎?▾
不宜,應指明對應第496條哪一項哪一款,否則易被認顯無再審理由。
Q6自己可以寫再審訴狀嗎?▾
可以,但四款要件與第496條款次比對技術門檻高,建議至少索取法院空白格式逐項比對。
Q7再審訴狀要提到哪個法院?▾
依第499條向管轄法院(原則為原確定判決之法院)提出。
Q8補正缺漏來得及嗎?▾
若補正時已逾30日不變期間,仍可能被認程式不合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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