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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03 條(本案審理之範圍)

本案辯論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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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3 條規定,再審的本案辯論與裁判以當事人聲明不服的部分為限,法院不得審理聲明範圍以外的事項。

Q · 再審成功會不會把整個敗訴判決全部翻掉?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3 條,再審的本案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的部分為限。你聲明不服哪一塊,法院就只審那一塊,沒聲明的部分即使另有錯誤也不能碰。例如原判決命賠本金加利息,聲明只寫「廢棄關於利息部分」,本金那塊就紋風不動。這是處分權主義的直接體現:訴訟範圍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主動越界。

白話解讀

就算你的再審過了所有關卡,法院真的開始審本案,這條還是會限制整個審理的邊界。法院只能動你「聲明不服的部分」,其他部分就算法院看出來有錯,也不能碰。這是處分權主義的直接體現:訴訟範圍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越雷池。實際意義很具體:你被判賠 100 萬本金加利息,如果你的再審聲明寫「廢棄原判決關於利息部分」,那麼本金那塊紋風不動,就算法官認為本金認定也有瑕疵也沒用。聲明寫得太籠統(例如只寫「廢棄原判決」)會產生解釋上的問題,實務上常依你的具體論述來推斷真正不服的範圍。這條還有一個隱形效果:對方如果沒再審,原判決裡對你有利的部分不會因為你的再審被「附帶翻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為再審程序的審理範圍限制規定,明定再審開始本案審理後,辯論與裁判僅及於當事人聲明不服之部分,未聲明部分不在審理範圍內。本條將處分權主義延伸至再審程序,確保法院審判邊界由當事人的聲明界定,而非由法院依職權全面重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 503 條是什麼?

規定再審本案審理範圍以當事人聲明不服的部分為限,法院不能審理聲明範圍外的事項。

Q2再審能翻掉整個判決嗎?

不能。審理範圍由你的聲明決定,沒聲明的部分即使有錯也不會被處理。

Q3再審聲明寫「廢棄原判決」算全部重審嗎?

形式上是全部,但實務上法院會結合具體論述判讀真正不服的範圍,常限縮在有論述的部分。

Q4我贏的部分會因為再審被翻掉嗎?

原則上不會,除非對方也在期間內就那部分提起再審。

Q5再審聲明要怎麼寫才精準?

寫到具體項目、金額、子段,例如「廢棄原判決關於利息部分並改判」,避免籠統的「廢棄原判決」。

Q6第 503 條和上訴審範圍一樣嗎?

邏輯一致,都是處分權主義的體現,審理範圍受當事人聲明不服範圍限制。

Q7法院會主動糾正判決的所有錯誤嗎?

不會。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法院只在當事人聲明的範圍內判斷對錯。

Q8再審有沒有時效限制?

本條無特定時效,但再審程序整體適用第 500 條的 30 日不變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348 条第 1 項(裁判所は、不服申立ての限度においてのみ、本案の審理及び裁判をす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59조 제1항(본안의 변론과 재판은 재심청구이유의 범위 안에서 하여야 한다)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5条(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 德國ZPO § 590 i.V.m. § 308(neue Verhandlung im Wiederaufnahmeverfahren, Bindung an die Parteianträg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93-603(recours en révision)combiné avec art. 4-5(principe dispositif)
🇺🇸 美國Fed. R. Civ. P. 60(b)(relief from final judgment)— 普通法無「以聲明不服部分為限」之對應明文,審理範圍由聲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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