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4 條(再審之訴之駁回(二))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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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規定,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但法院認原判決結果正當時仍應判決駁回,這是再審雙重審查的第二關。
Q · 再審理由成立了,就一定能翻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再審之訴就算有再審理由,只要法院認為原判決的結果仍屬正當,就應以判決駁回。這形成再審的雙重審查:第一關審查再審理由(§496 各款)是否成立,第二關審查「若重新審判,結果會不會改變」。第二關才是真正的擂台,所以提再審狀時,除了主張再審理由,務必另外論證重審後結果將與原判決不同並附具體證據。
白話解讀
你打了場官司輸了。你不甘心,翻遍判決書,真的被你找到原審的漏洞:關鍵證人說謊、法官漏看證據、或是法律見解有瑕疵。你整理好證據,提了再審之訴,心想這次穩了。結果半年後,法院判決書寄來:「本件雖有再審理由,惟原判決結果正當,應予駁回。」你看不懂,但你輸了。這就是 504 條的威力。法院審再審是兩關制:第一關看你提的理由能不能成立,第二關看就算理由成立,重新審判的結果會不會跟原審一樣。只要第二關守得住,第一關過不過都無所謂。這是台灣再審勝訴率長期低於 3% 的真正原因:很多人在第一關過關慶祝,卻不知道第二關才是真正的擂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為再審之訴的實體駁回規範:當再審理由雖然成立,但法院審酌後認為原確定判決的結論仍屬正當時,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其作用是將再審救濟限縮在「結果確實會改變」的案件,藉以守護判決的既判力與終局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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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是什麼?▾
規定再審之訴就算有再審理由,只要原判決結果正當,法院仍應判決駁回,是再審的第二道關卡。
Q2找到再審理由就能翻案嗎?▾
不一定。第 504 條讓法院在理由成立時,仍能以原判決結果正當為由駁回,重點在重審後結果會不會改變。
Q3再審勝訴為什麼那麼難?▾
很多案件卡在第二關:理由過了,但無法證明重審結果會不同,第 504 條就把再審擋下來。
Q4提再審之訴狀要寫什麼才不會被 504 條駁回?▾
除了主張 §496 再審理由,必須另外論證「若重行審判,原判決結果將不同」並附支持新結果的證據。
Q5第 504 條和第 502 條的駁回有什麼不同?▾
§502 是形式(程序)要件不合的駁回,§504 是理由成立但實體結果正當的駁回,兩者層次不同。
Q6被對方提再審,怎麼答辯最有利?▾
把戰場拉到第 504 條,論證「就算他的再審理由成立,原判決結果仍正當」,勝率高於正面反駁理由。
Q7再審被 504 條駁回後還能再救濟嗎?▾
再審判決可依審級提起上訴或抗告,但同一事由難以反覆主張,且仍受 30 日與 5 年期間限制。
Q8提再審有時間限制嗎?▾
依 §500,原則上自知悉再審理由起 30 日內提起,判決確定逾 5 年不得再審(部分事由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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