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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04 條(再審之訴之駁回(二))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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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規定,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但法院認原判決結果正當時仍應判決駁回,這是再審雙重審查的第二關。

Q · 再審理由成立了,就一定能翻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再審之訴就算有再審理由,只要法院認為原判決的結果仍屬正當,就應以判決駁回。這形成再審的雙重審查:第一關審查再審理由(§496 各款)是否成立,第二關審查「若重新審判,結果會不會改變」。第二關才是真正的擂台,所以提再審狀時,除了主張再審理由,務必另外論證重審後結果將與原判決不同並附具體證據。

白話解讀

你打了場官司輸了。你不甘心,翻遍判決書,真的被你找到原審的漏洞:關鍵證人說謊、法官漏看證據、或是法律見解有瑕疵。你整理好證據,提了再審之訴,心想這次穩了。結果半年後,法院判決書寄來:「本件雖有再審理由,惟原判決結果正當,應予駁回。」你看不懂,但你輸了。這就是 504 條的威力。法院審再審是兩關制:第一關看你提的理由能不能成立,第二關看就算理由成立,重新審判的結果會不會跟原審一樣。只要第二關守得住,第一關過不過都無所謂。這是台灣再審勝訴率長期低於 3% 的真正原因:很多人在第一關過關慶祝,卻不知道第二關才是真正的擂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為再審之訴的實體駁回規範:當再審理由雖然成立,但法院審酌後認為原確定判決的結論仍屬正當時,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其作用是將再審救濟限縮在「結果確實會改變」的案件,藉以守護判決的既判力與終局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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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是什麼?

規定再審之訴就算有再審理由,只要原判決結果正當,法院仍應判決駁回,是再審的第二道關卡。

Q2找到再審理由就能翻案嗎?

不一定。第 504 條讓法院在理由成立時,仍能以原判決結果正當為由駁回,重點在重審後結果會不會改變。

Q3再審勝訴為什麼那麼難?

很多案件卡在第二關:理由過了,但無法證明重審結果會不同,第 504 條就把再審擋下來。

Q4提再審之訴狀要寫什麼才不會被 504 條駁回?

除了主張 §496 再審理由,必須另外論證「若重行審判,原判決結果將不同」並附支持新結果的證據。

Q5第 504 條和第 502 條的駁回有什麼不同?

§502 是形式(程序)要件不合的駁回,§504 是理由成立但實體結果正當的駁回,兩者層次不同。

Q6被對方提再審,怎麼答辯最有利?

把戰場拉到第 504 條,論證「就算他的再審理由成立,原判決結果仍正當」,勝率高於正面反駁理由。

Q7再審被 504 條駁回後還能再救濟嗎?

再審判決可依審級提起上訴或抗告,但同一事由難以反覆主張,且仍受 30 日與 5 年期間限制。

Q8提再審有時間限制嗎?

依 §500,原則上自知悉再審理由起 30 日內提起,判決確定逾 5 年不得再審(部分事由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348 条第 2 項(再審の事由がある場合でも判決が正当なら請求棄却)
🇺🇸 美國FRCP Rule 60(b)(終局判決救濟)搭配 harmless error 原則(概念近似,非直接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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