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4 條(再審之訴之駁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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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規定,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但法院認原判決結果正當時仍應判決駁回,這是再審雙重審查的第二關。
Q · 再審理由成立了,就一定能翻案嗎?
不一定。理由成立但原判決結果正當,仍會被判決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再審之訴就算有再審理由,只要法院認為原判決的結果仍屬正當,就應以判決駁回。這形成再審的雙重審查:第一關審查再審理由(§496 各款)是否成立,第二關審查「若重新審判,結果會不會改變」。第二關才是真正的擂台,所以提再審狀時,除了主張再審理由,務必另外論證重審後結果將與原判決不同並附具體證據。
深度解讀
你打了場官司輸了。你不甘心,翻遍判決書,真的被你找到原審的漏洞:關鍵證人說謊、法官漏看證據、或是法律見解有瑕疵。你整理好證據,提了再審之訴,心想這次穩了。結果半年後,法院判決書寄來:「本件雖有再審理由,惟原判決結果正當,應予駁回。」你看不懂,但你輸了。這就是 504 條的威力。法院審再審是兩關制:第一關看你提的理由能不能成立,第二關看就算理由成立,重新審判的結果會不會跟原審一樣。只要第二關守得住,第一關過不過都無所謂。這是台灣再審勝訴率長期低於 3% 的真正原因:很多人在第一關過關慶祝,卻不知道第二關才是真正的擂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再審之訴名詞
- 再審名詞
- 駁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22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98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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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