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5 條(各審程序之準用)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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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規定,再審程序準用原確定判決所屬審級的訴訟程序,故對一二審再審會開庭,對三審再審原則上書面審理。
Q · 提再審到底會走哪一套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再審編另有規定外,準用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也就是針對一審確定判決提再審準用一審程序(會開庭、可調查證據、可自己打);針對二審判決準用二審程序;針對三審判決準用三審程序(原則上書面審理、不調查新事實、強制律師代理)。同一個再審,因審級不同而是三套遊戲規則。
白話解讀
很多人第一次聽到「再審」這個詞,腦中浮現的是法庭重新開張、雙方再辯一次的畫面。這條告訴你:你想錯了。再審不是一種程序,它會變身成三種完全不同的程序,取決於你當初被判輸的那一審是哪一審。針對一審判決提再審(在沒上訴就確定的情況下),走一審程序,會開庭、會調查證據、可以自己打。針對二審判決提?走二審程序。針對最高法院判決提?走三審程序,原則上書面審理,不調查新事實,而且強制律師代理。同一個「再審」,三種完全不同的遊戲規則。你準備的答辯策略、證據、律師費估算,全部跟著變。搞錯這一層,你可能準備了一整套要在法庭上陳述的內容,結果法院連庭都沒開,判決書就寄到你家。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為再審程序的準用規範,明定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再審編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該確定判決所屬審級(第一審、第二審或第三審)的訴訟程序規定,使再審得以借用各審級既有程序框架,同時保留各審級的功能分工差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再審編另有規定外,準用各該審級訴訟程序,因此再審會依原確定判決的審級走不同程序。
Q2再審一定會開庭嗎?▾
不一定。針對一、二審判決的再審準用該審級程序會開庭;針對三審判決的再審原則上書面審理。
Q3對最高法院判決提再審有什麼特別?▾
準用三審程序,書面審理為主、不調查新事實,且強制律師代理。
Q4再審可以調查新證據嗎?▾
看準用哪一審程序。一審再審可調查新證據,三審再審原則上不調查事實。
Q5再審程序有沒有準用以外的特別規定?▾
有。第 505 條開頭即明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編內的特別規定優先於各審級程序的準用。
Q6提再審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第 500 條,再審之訴應於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自判決確定時起算,知悉再審理由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Q7再審和上訴有什麼不同?▾
上訴針對未確定判決,再審針對已確定判決且須具備法定再審事由,是非常救濟程序。
Q8走哪一審程序由誰決定?▾
不是當事人選的,由原確定判決所屬審級依第 505 條準用規定與第 499 條管轄規定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instance | second_instance | third_instance |
|---|---|---|---|
| 審理方式 | 開庭言詞辯論 | 開庭審理(續審制限制) | 原則上書面審理 |
| 事實/證據調查 | 可調查新證據 | 受上訴二審新證據限制 | 原則上不調查新事實 |
| 律師代理 | 非強制 | 非強制 | 強制律師代理 |
| 當事人可否自為 | 可自己打 | 可自己打 | 須委任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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