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5 條(各審程序之準用)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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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規定,再審程序準用原確定判決所屬審級的訴訟程序,故對一二審再審會開庭,對三審再審原則上書面審理。
Q · 提再審到底會走哪一套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再審編另有規定外,準用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也就是針對一審確定判決提再審準用一審程序(會開庭、可調查證據、可自己打);針對二審判決準用二審程序;針對三審判決準用三審程序(原則上書面審理、不調查新事實、強制律師代理)。同一個再審,因審級不同而是三套遊戲規則。
白話解讀
很多人第一次聽到「再審」這個詞,腦中浮現的是法庭重新開張、雙方再辯一次的畫面。這條告訴你:你想錯了。再審不是一種程序,它會變身成三種完全不同的程序,取決於你當初被判輸的那一審是哪一審。針對一審判決提再審(在沒上訴就確定的情況下),走一審程序,會開庭、會調查證據、可以自己打。針對二審判決提?走二審程序。針對最高法院判決提?走三審程序,原則上書面審理,不調查新事實,而且強制律師代理。同一個「再審」,三種完全不同的遊戲規則。你準備的答辯策略、證據、律師費估算,全部跟著變。搞錯這一層,你可能準備了一整套要在法庭上陳述的內容,結果法院連庭都沒開,判決書就寄到你家。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為再審程序的準用規範,明定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再審編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該確定判決所屬審級(第一審、第二審或第三審)的訴訟程序規定,使再審得以借用各審級既有程序框架,同時保留各審級的功能分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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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審要不要請律師?自己打可以嗎?▾
看你針對哪一審的判決。針對一、二審確定判決提再審,法律沒強制要律師,可以自己打;但針對三審判決提再審走三審程序,強制律師代理,沒律師會被裁定不合法駁回。即使一、二審再審可自為,再審事由書寫非常嚴格,寫不對一樣被程序駁回。
Q2再審的時候可以提新證據嗎?▾
同樣看走哪一審程序。一審再審可調查新證據;二審再審可以但受上訴二審新證據限制;三審再審原則上不調查新事實,因為三審是法律審。若「新證據」是事實性的,針對三審判決提再審幾乎無效。
Q3再審一定會開庭嗎?▾
不一定。針對一、二審判決的再審準用該審級程序會開庭審理;針對三審判決的再審原則上採書面審理,當事人可能連到庭發言的機會都沒有,這是法律本來的設計,不是程序瑕疵。
Q4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再審編另有規定外,準用各該審級程序,是再審程序的總開關。
Q5什麼叫「準用各該審級訴訟程序」?▾
再審不另創程序,而是比照原確定判決所屬審級(一/二/三審)的既有程序規定來進行。
Q6「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是什麼意思?▾
再審編內若有特別規定(如管轄、期間、駁回),優先於各審級程序的準用適用。
Q7三審再審和一審再審差在哪?▾
一審再審開庭可查新證據、可自為;三審再審書面審理為主、不查新事實、強制律師代理。
Q8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怎麼提再審?▾
確認原判決審級 → 核對第 496 條再審事由 → 依第 499 條管轄、第 500 條期間 → 依準用審級準備並提出訴狀。
Q9對三審判決提再審要怎麼準備?▾
重點放在書面法律論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不要寄望調查新事實或口頭陳述。
Q10再審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第 500 條於 30 日不變期間內,自判決確定或知悉再審理由時起算,超過 5 年原則不得再審。
Q11再審如何證明有再審事由?▾
對照第 496、497 條法定事由逐項舉證(如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等),事由不符會被程序駁回。
Q12再審 vs 上訴差在哪?▾
上訴針對未確定判決,再審針對已確定判決且須具備法定再審事由,是非常救濟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instance | second_instance | third_instance |
|---|---|---|---|
| 審理方式 | 開庭言詞辯論 | 開庭審理(續審制限制) | 原則上書面審理 |
| 事實/證據調查 | 可調查新證據 | 受上訴二審新證據限制 | 原則上不調查新事實 |
| 律師代理 | 非強制 | 非強制 | 強制律師代理 |
| 當事人可否自為 | 可自己打 | 可自己打 | 須委任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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