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反訴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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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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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同意,是訴之撤回一般規則(第262條)的例外。
Q · 對方撤了本訴,我要撤反訴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用。本訴撤回後撤反訴免對方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264條,本訴撤回後,被告撤回反訴不須得原告同意。注意這是「本訴撤回後」的特別規則:若本訴仍在,反訴撤回須回到第262條一般規則,被告(即反訴原告)已為言詞辯論者,撤回仍須他造同意。時序差異決定你能不能單方退場。
深度解讀
一般來說,被告已經做過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想撤訴要被告同意(第 262 條)。反訴也是訴,理論上撤回也該適用同樣規則。但這條開了一個例外:如果本訴已經被原告撤回了,被告要撤回自己的反訴,不需要原告同意。邏輯很直白:本訴不在了,反訴存在的脈絡已經改變。被告當初提反訴很可能是為了在本訴的框架內反擊,現在框架沒了,硬留著反訴可能不再符合被告的利益。法律讓被告在這個特殊情境下享有單方面退出的自由,不被原告挾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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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