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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反訴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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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同意,是訴之撤回一般規則(第262條)的例外。

Q · 對方撤了本訴,我要撤反訴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用。本訴撤回後撤反訴免對方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264條,本訴撤回後,被告撤回反訴不須得原告同意。注意這是「本訴撤回後」的特別規則:若本訴仍在,反訴撤回須回到第262條一般規則,被告(即反訴原告)已為言詞辯論者,撤回仍須他造同意。時序差異決定你能不能單方退場。

深度解讀

一般來說,被告已經做過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想撤訴要被告同意(第 262 條)。反訴也是訴,理論上撤回也該適用同樣規則。但這條開了一個例外:如果本訴已經被原告撤回了,被告要撤回自己的反訴,不需要原告同意。邏輯很直白:本訴不在了,反訴存在的脈絡已經改變。被告當初提反訴很可能是為了在本訴的框架內反擊,現在框架沒了,硬留著反訴可能不再符合被告的利益。法律讓被告在這個特殊情境下享有單方面退出的自由,不被原告挾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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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64 條規定:「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