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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93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3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抗告準用規定整併入第495條之1。
Q · 民事訴訟法第493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493條於民國92年修法時刪除。原條文規定抗告準用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因新增第495條之1已概括規定抗告準用上訴編,本條內容重複故刪除。現行抗告準用規範請直接參照第495條之1。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92年刪除。原條文規定「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國92年修法時增訂第495條之1明定抗告全面準用上訴編規定,本條因內容重複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93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抗告程序準用捨棄上訴權與撤回上訴之規定,民國92年因第495條之1新增概括準用規定而刪除,以避免條文重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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