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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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3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抗告準用規定整併入第495條之1。
Q · 民事訴訟法第493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到第495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3條於民國92年修法時刪除。原條文規定抗告準用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因新增第495條之1已概括規定抗告準用上訴編,本條內容重複故刪除。現行抗告準用規範請直接參照第495條之1。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92年刪除。原條文規定「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國92年修法時增訂第495條之1明定抗告全面準用上訴編規定,本條因內容重複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93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抗告程序準用捨棄上訴權與撤回上訴之規定,民國92年因第495條之1新增概括準用規定而刪除,以避免條文重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假扣押之裁定,應記明債務人為停止或撤銷假扣押所應供擔保之金額。
(0231219 制定)
依第四百六十三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092011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已增訂抗告準用上訴之有關規定,為免重複,爰將本條刪除。
假扣押之裁定,應記明債務人為停止或撤銷假扣押所應供擔保之金額。
依第四百六十三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已增訂抗告準用上訴之有關規定,為免重複,爰將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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