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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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3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抗告準用規定整併入第495條之1。
Q · 民事訴訟法第493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到第495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3條於民國92年修法時刪除。原條文規定抗告準用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因新增第495條之1已概括規定抗告準用上訴編,本條內容重複故刪除。現行抗告準用規範請直接參照第495條之1。
深度解讀
本條於民國92年刪除。原條文規定「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國92年修法時增訂第495條之1明定抗告全面準用上訴編規定,本條因內容重複而刪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10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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