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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提存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證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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