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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25851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辦理取回、領取提存物之「交付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事件時,如經准予領取者,應於五日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聲請人到院,交付領取提存物聲請書
主旨
檢送修正之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為明確法院就准予許可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事件之通知義務及作業時限,爰修正旨揭流程表〔參、取回提存物之〈六、交付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及〔肆、領取提存物之〈六、交付領取提存物聲請書〉〕兩部分。
二、請各地方法院辦理前開事件時,確實踐行通知義務及作業時限,以維聲請人權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