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5 條
- 1.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
- 2.公證人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付與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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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5 條規定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公證請求,拒絕時請求人有權要求書面理由書,作為異議救濟依據。
Q · 被公證人拒絕公證,可以做什麼?
依公證法第 15 條第 2 項但書,公證人拒絕請求時,若請求人要求說明理由,公證人應付與書面理由書。這份理由書是請求人後續依公證法第 16 條向所屬地方法院提出異議、向法務部檢舉或聲請改派公證人的核心證據。多數人不知道有這條,被拒絕就走,等於放棄了一份原本可以拿到的關鍵書面文件。
白話解讀
公證人不是普通的服務業,他不能挑客人。法律給了他一個強制性義務:只要你來請求公證,他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能拒絕。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公證涉及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合法性,如果公證人可以隨意挑客戶,那些不會講話、不會包裝、不認識「對的人」的當事人,就會被排除在公證制度之外。所以本條把公證人定位成「準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但這條也有第二層意義:如果他要拒絕,必須有「正當理由」,而且當你要求他說明,他必須給你書面理由書。這份「理由書」不是公證人的私人意見,它是你日後申訴、異議、甚至訴訟的核心證據。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條,被拒絕了就摸摸鼻子走人,浪費了一個翻盤的關鍵工具。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5 條建立公證人作為準公共服務提供者之強制受理義務:非有法定正當理由(如違反公序良俗、迴避事由、欠缺行為能力、文件不齊等)不得拒絕請求人之公證或認證請求。拒絕時若請求人要求說明理由,公證人應付與書面理由書,作為當事人依第 16 條提出異議、檢舉或聲請改派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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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理由才算「正當理由」?▾
實務上認可的正當理由包括:請求事項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強制禁止(例如公證假離婚)、當事人欠缺行為能力或代理權、公證人有迴避事由(公證法第 10 條)、文件確實不齊全且當事人拒絕補正、超出公證人業務範圍等。但「業務繁忙」、「案件複雜」、「不認識當事人」、「擔心後續爭議」這些都不是正當理由。拿到書面理由書後,把理由跟上述標準對照,如果理由不在標準內,這份理由書就是公證人違法的證據。
Q2如果公證人拒絕給書面理由書怎麼辦?▾
「不給書面理由書」本身就是違反本條第 2 項但書的違法行為,比「拒絕請求」更嚴重,因為它阻斷了當事人的救濟管道。處理方式:第一,當場錄音存證;第二,發存證信函要求補發理由書並設定期限;第三,依公證法第 16 條提異議,並向法務部或所屬地方法院檢舉。很多公證人知道明文拒絕會被異議,所以改用「拖延補件」、「無限期審查」這種軟性拒絕。發存證信函要求明確答覆,可以逼出實質拒絕並要求書面理由書。
Q3被公證人拒絕後可以做什麼救濟?▾
三條路徑並行:(1) 依公證法第 16 條向公證人所屬地方法院提出異議,由法院依第 17 條裁定;(2) 向法務部或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檢舉,請求懲戒;(3) 改向其他公證人請求,但保留書面理由書作為日後爭議證據。實務上第一條路徑最有效,因為法院裁定有強制力,可命公證人為適當處置。
Q4公證法第 15 條是什麼?▾
本條建立公證人準公共服務強制受理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拒絕時請求人要求說明理由者,應付與書面理由書。
Q5什麼是公證人「正當理由」?▾
違反公序良俗、迴避事由(公證法第 10 條)、欠缺行為能力或代理權瑕疵、文件不齊且拒絕補正、超出業務範圍、法令明文禁止等法定情形。
Q6什麼是公證書面理由書?▾
公證人拒絕請求時依請求人要求應付與之書面文件,須具體記載拒絕之法律依據,是當事人異議救濟的核心證據。
Q7公證人到底可不可以拒絕公證?▾
原則上不可,例外有正當理由時可拒絕;但拒絕時須面對請求人要求書面理由書的程序負擔。
Q8被公證人拒絕怎麼辦?▾
當場錄音 → 要求書面理由書 → 比對法定正當理由 → 依第 16 條向法院提異議 → 視情況同時檢舉懲戒。
Q9怎麼要求書面理由書?▾
拒絕當場明確說「請依公證法第 15 條第 2 項給我書面理由書」並錄音,若公證人拖延以存證信函書面要求補發。
Q10怎麼向法院提公證異議?▾
依公證法第 16 條向公證人所屬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書,附書面理由書影本作為違法拒絕證據。
Q11怎麼檢舉公證人違法拒絕?▾
向法務部或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檢舉;民間公證人另依公證法第 70 條懲戒程序處理。
Q12公證人拒絕 vs 律師拒絕委任差在哪?▾
公證人具公共服務性質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律師為私人專業服務原則上有委任自由,不負強制受理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axis_a | axis_b | difference |
|---|---|---|---|
| 公證人拒絕請求 vs 律師拒絕委任 | 公證人(公證法第 15 條) | 律師(律師法) | 公證人具公共服務性質,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拒絕須給書面理由書;律師為私人專業服務,原則上有委任自由可選擇是否承接 |
| 法院公證人 vs 民間公證人拒絕後懲戒 | 法院公證人 | 民間公證人 | 法院公證人依公務員服務法究責;民間公證人另依公證法第 70 條懲戒事由處置(含無正當理由拒絕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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