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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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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
  2. 2.公證人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付與理由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5 條規定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公證請求,拒絕時請求人有權要求書面理由書,作為異議救濟依據。

Q · 被公證人拒絕公證,可以做什麼?

可以當場要求書面理由書

依公證法第 15 條第 2 項但書,公證人拒絕請求時,若請求人要求說明理由,公證人應付與書面理由書。這份理由書是請求人後續依公證法第 16 條向所屬地方法院提出異議、向法務部檢舉或聲請改派公證人的核心證據。多數人不知道有這條,被拒絕就走,等於放棄了一份原本可以拿到的關鍵書面文件。

白話解讀

公證人不是普通的服務業,他不能挑客人。法律給了他一個強制性義務:只要你來請求公證,他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能拒絕。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公證涉及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合法性,如果公證人可以隨意挑客戶,那些不會講話、不會包裝、不認識「對的人」的當事人,就會被排除在公證制度之外。所以本條把公證人定位成「準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但這條也有第二層意義:如果他要拒絕,必須有「正當理由」,而且當你要求他說明,他必須給你書面理由書。這份「理由書」不是公證人的私人意見,它是你日後申訴、異議、甚至訴訟的核心證據。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條,被拒絕了就摸摸鼻子走人,浪費了一個翻盤的關鍵工具。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5 條建立公證人作為準公共服務提供者之強制受理義務:非有法定正當理由(如違反公序良俗、迴避事由、欠缺行為能力、文件不齊等)不得拒絕請求人之公證或認證請求。拒絕時若請求人要求說明理由,公證人應付與書面理由書,作為當事人依第 16 條提出異議、檢舉或聲請改派之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理由才算「正當理由」?

實務上認可的正當理由包括:請求事項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強制禁止(例如公證假離婚)、當事人欠缺行為能力或代理權、公證人有迴避事由(公證法第 10 條)、文件確實不齊全且當事人拒絕補正、超出公證人業務範圍等。但「業務繁忙」、「案件複雜」、「不認識當事人」、「擔心後續爭議」這些都不是正當理由。拿到書面理由書後,把理由跟上述標準對照,如果理由不在標準內,這份理由書就是公證人違法的證據。

Q2如果公證人拒絕給書面理由書怎麼辦?

「不給書面理由書」本身就是違反本條第 2 項但書的違法行為,比「拒絕請求」更嚴重,因為它阻斷了當事人的救濟管道。處理方式:第一,當場錄音存證;第二,發存證信函要求補發理由書並設定期限;第三,依公證法第 16 條提異議,並向法務部或所屬地方法院檢舉。很多公證人知道明文拒絕會被異議,所以改用「拖延補件」、「無限期審查」這種軟性拒絕。發存證信函要求明確答覆,可以逼出實質拒絕並要求書面理由書。

Q3被公證人拒絕後可以做什麼救濟?

三條路徑並行:(1) 依公證法第 16 條向公證人所屬地方法院提出異議,由法院依第 17 條裁定;(2) 向法務部或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檢舉,請求懲戒;(3) 改向其他公證人請求,但保留書面理由書作為日後爭議證據。實務上第一條路徑最有效,因為法院裁定有強制力,可命公證人為適當處置。

Q4公證法第 15 條是什麼?

本條建立公證人準公共服務強制受理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拒絕時請求人要求說明理由者,應付與書面理由書。

Q5什麼是公證人「正當理由」?

違反公序良俗、迴避事由(公證法第 10 條)、欠缺行為能力或代理權瑕疵、文件不齊且拒絕補正、超出業務範圍、法令明文禁止等法定情形。

Q6什麼是公證書面理由書?

公證人拒絕請求時依請求人要求應付與之書面文件,須具體記載拒絕之法律依據,是當事人異議救濟的核心證據。

Q7公證人到底可不可以拒絕公證?

原則上不可,例外有正當理由時可拒絕;但拒絕時須面對請求人要求書面理由書的程序負擔。

Q8被公證人拒絕怎麼辦?

當場錄音 → 要求書面理由書 → 比對法定正當理由 → 依第 16 條向法院提異議 → 視情況同時檢舉懲戒。

Q9怎麼要求書面理由書?

拒絕當場明確說「請依公證法第 15 條第 2 項給我書面理由書」並錄音,若公證人拖延以存證信函書面要求補發。

Q10怎麼向法院提公證異議?

依公證法第 16 條向公證人所屬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書,附書面理由書影本作為違法拒絕證據。

Q11怎麼檢舉公證人違法拒絕?

向法務部或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檢舉;民間公證人另依公證法第 70 條懲戒程序處理。

Q12公證人拒絕 vs 律師拒絕委任差在哪?

公證人具公共服務性質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律師為私人專業服務原則上有委任自由,不負強制受理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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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拒絕請求 vs 律師拒絕委任公證人(公證法第 15 條)律師(律師法)公證人具公共服務性質,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拒絕須給書面理由書;律師為私人專業服務,原則上有委任自由可選擇是否承接
法院公證人 vs 民間公證人拒絕後懲戒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人依公務員服務法究責;民間公證人另依公證法第 70 條懲戒事由處置(含無正當理由拒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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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拒絕請求 vs 律師拒絕委任
公證人(公證法第 15 條)
法院公證人 vs 民間公證人拒絕後懲戒
法院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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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拒絕請求 vs 律師拒絕委任
律師(律師法)
法院公證人 vs 民間公證人拒絕後懲戒
民間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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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拒絕請求 vs 律師拒絕委任
公證人具公共服務性質,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拒絕須給書面理由書;律師為私人專業服務,原則上有委任自由可選擇是否承接
法院公證人 vs 民間公證人拒絕後懲戒
法院公證人依公務員服務法究責;民間公證人另依公證法第 70 條懲戒事由處置(含無正當理由拒絕請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公証人法第 7 条(公証人ハ正当ノ事由ナクシテ其ノ職務ヲ行フコトヲ拒ム コトヲ得ス)
韓國공증인법 제4조(공증인의 직무거부 금지)
中國公证法第 27 条(公证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应当受理)
德國BNotO § 15 Abs. 1(Urkundsgewährungspflicht des Notars)
法國Décret n° 71-941 du 26 novembre 1971, art. 3 — obligation d'instrumenter du notai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320313 制定)

地方法院院長接到前條抗議書後,應即為左列之處分:   一、有理由者,命公證人為適當之處分。   二、無理由者,為駁回抗議之處分。   不服前項處分者,得自接到處分文件之翌日起五日內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院長聲明之。   對於前項聲明後所為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0630115 全文修正)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附具理由,並送達於公證人及異議人。   對於駁回異議之裁定,異議人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抗告,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之規定。

(0880402 全文修正)

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   公證人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付與理由書。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不修正。

  • 公證人名詞
  • 名詞
(0320313 制定)

地方法院院長接到前條抗議書後,應即為左列之處分:   一、有理由者,命公證人為適當之處分。   二、無理由者,為駁回抗議之處分。   不服前項處分者,得自接到處分文件之翌日起五日內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院長聲明之。   對於前項聲明後所為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0630115 全文修正)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附具理由,並送達於公證人及異議人。   對於駁回異議之裁定,異議人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抗告,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之規定。

(088040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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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15 條規定:「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公證人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