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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
  2. 公證人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付與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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